第四章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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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法
第四章 行政法(参考教案) 目的要求: 行政法是我国有效约束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法律规范。通过教学,使学生了 解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了解几个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概述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 四、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 五、行政法规选介 重点难点: 一、我国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我国行政机关体系的构造及其职权三、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和种类 四、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种类 五、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 教学时间: 3课时 ▲第四章 行政法 本章共五节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第三节 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 第四节 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 第五节 行政法律、法规简介 ▲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有三个大问题 ▲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 ▲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先来看第一个大问题: ▲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 ▲ (一)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所作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 行政的基本特点是:第一,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并非行政主体的一切活动。第 二,行政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旨在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决定、命令等的 活动。第三,现代行政都应是法治行政。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 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它是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部门。 行政法的特点表现为:第一,从内容上看,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广泛,调整内容繁杂,具 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内容也较易于变动和更新。第二,行政法有明显的命令、管理和 服从性质,是垂直法律调整的典型表现形式。第三,行政法表现形式多样,数量大,没 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第四,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 一法律文件之中。 ▲ (三)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大致有: ▲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有关的正式法律解释 、中国所加入或签订的条约或协定等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任何行政法律关系都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及行政法拉关系 内容三个部分构成。 ▲(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承担 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分为两类: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依法对本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权。内部行政主体依 法对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务员或其隶属的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权。 在我国,外部行政主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被授权的社会组织。内部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行政 机关、内部领导机构、办公机构、内部事务管理机构等。 ▲(三)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 组织或个人。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公民;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 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等。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行政法规基本 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两个: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亦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 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和存废,必须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职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要有法律依据;一切行政职权的行 使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行政法律主体都应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享有法 外特权;一切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主体应当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合理性原则 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 必须正当、客观和适度。 其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立法的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乎情理;行政行 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 ▲1、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 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贯彻权力机关的法律和决定,不能将 其混同于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更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分为宏观体系结构和微观内部结构两个部分。 我国行政机关的宏观体系从最高层到最基层分别为: ▲(1)中央政府,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 家局等;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3)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4)县级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上述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 。我国行政机关的微观结构,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一层级都设立了若干 工作部门。它们之间是分工、合作、平等和协调的关系。 ▲二、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 ▲(一)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具体化,是由各个具体行政主体所享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 它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优益性等。 按照行政职权的内容可将其划分为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措 施实施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制裁权和行政救济权等。 ▲(二)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可推卸。 行政机关的职责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失职;严格遵守权限,不得越 权;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滥用职权;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行政;遵循合理原则,避 免不当行政;自觉接受监督,提高行政公开性等。 ▲三、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亦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代表国家或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 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根据国家公务员的产生方式、法律地位、承担责任、任职期限等的不同,可将国家公务 员划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1、政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他们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国 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通过的正式任命的成员。这类公务员有国务院组 成人员如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署署长、秘书长等 ;也有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如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相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县 长、副县长、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这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如总理每届任 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等。 ▲ 2、业务类公务员 业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行政在编人员,即 除政务类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他们是公务员的主体,在国家行政机关中 占绝大多数。这类公务员主要通过考试录用产生,也有部分通过调任产生。他们可以通 过被选举或被任命而成为政府组成人员。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公务员的身份而产生的。无论公务员的职务高低,其基 本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 ▲ (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管理 ▲1、录用制度 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 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制度。 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 务员,还应当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被录用的公务员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则需到 基层工作1至2年。 录用公务员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公开考试、考核、审批 ▲2、考核及奖惩制度 考核是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的全面评价。▲对公务员的考 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奖励是对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 公务员的精神奖励有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物质奖 励有颁发奖金、奖品等。 惩戒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公务员,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他们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三节 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 ▲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 政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也不同于国家的政治行为。 ▲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有: ▲1、基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和 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因其法律根据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行为由 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这种国家强制力也是行政权的基本属性。 ▲2、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性 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及多变性等特点 ,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总是给行政主体留下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以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 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创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 范围内,积极、灵活地执行和适用法律,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以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 ▲3、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需与行 政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 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施该行为。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要否定行政行为 的效力,需要经过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决定。 ▲5、无偿性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 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应当都是无偿的。行政相对人无偿地分担了公共负担 (如纳税),因而行政主体行使公共权力,履行法定的职责,为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一 般应是无偿的,行政相对人应无偿地享受服务。当然,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 共负担,或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是有偿的。 ▲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已成立或存在的行政行为要在现实中产生效力,一般应具备如下效力要件: ▲1、行政主体无暇疵,即行政主体拥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 ▲2、相对人无暇疵,即相对人必须具有接受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合适资格。 ▲3、目的和内容无暇疵,即关于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是可能的、可以确定的、合法的及 适当的。 ▲4、程序和形式无暇疵,即关于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无暇疵,意思决定无暇疵,意思的 表达形式无暇疵。 ▲(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行政机关有执行所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履行 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以推诿、拖延。 ▲2、公定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 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 ,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有权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 决定,或确认该行为违法,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部 分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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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法(参考教案) 目的要求: 行政法是我国有效约束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法律规范。通过教学,使学生了 解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了解几个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概述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 四、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 五、行政法规选介 重点难点: 一、我国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我国行政机关体系的构造及其职权三、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和种类 四、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种类 五、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 教学时间: 3课时 ▲第四章 行政法 本章共五节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第三节 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 第四节 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 第五节 行政法律、法规简介 ▲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有三个大问题 ▲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 ▲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先来看第一个大问题: ▲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 ▲ (一)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所作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 行政的基本特点是:第一,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并非行政主体的一切活动。第 二,行政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旨在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决定、命令等的 活动。第三,现代行政都应是法治行政。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 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它是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部门。 行政法的特点表现为:第一,从内容上看,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广泛,调整内容繁杂,具 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内容也较易于变动和更新。第二,行政法有明显的命令、管理和 服从性质,是垂直法律调整的典型表现形式。第三,行政法表现形式多样,数量大,没 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第四,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 一法律文件之中。 ▲ (三)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大致有: ▲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有关的正式法律解释 、中国所加入或签订的条约或协定等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任何行政法律关系都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及行政法拉关系 内容三个部分构成。 ▲(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承担 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分为两类: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依法对本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权。内部行政主体依 法对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务员或其隶属的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权。 在我国,外部行政主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被授权的社会组织。内部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行政 机关、内部领导机构、办公机构、内部事务管理机构等。 ▲(三)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 组织或个人。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公民;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 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等。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行政法规基本 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两个: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亦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 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和存废,必须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职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要有法律依据;一切行政职权的行 使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行政法律主体都应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享有法 外特权;一切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主体应当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合理性原则 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 必须正当、客观和适度。 其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立法的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乎情理;行政行 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 ▲1、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 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贯彻权力机关的法律和决定,不能将 其混同于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更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分为宏观体系结构和微观内部结构两个部分。 我国行政机关的宏观体系从最高层到最基层分别为: ▲(1)中央政府,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 家局等;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3)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4)县级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上述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 。我国行政机关的微观结构,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一层级都设立了若干 工作部门。它们之间是分工、合作、平等和协调的关系。 ▲二、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 ▲(一)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具体化,是由各个具体行政主体所享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 它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优益性等。 按照行政职权的内容可将其划分为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措 施实施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制裁权和行政救济权等。 ▲(二)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可推卸。 行政机关的职责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失职;严格遵守权限,不得越 权;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滥用职权;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行政;遵循合理原则,避 免不当行政;自觉接受监督,提高行政公开性等。 ▲三、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亦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代表国家或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 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根据国家公务员的产生方式、法律地位、承担责任、任职期限等的不同,可将国家公务 员划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1、政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他们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国 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通过的正式任命的成员。这类公务员有国务院组 成人员如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署署长、秘书长等 ;也有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如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相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县 长、副县长、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这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如总理每届任 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等。 ▲ 2、业务类公务员 业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行政在编人员,即 除政务类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他们是公务员的主体,在国家行政机关中 占绝大多数。这类公务员主要通过考试录用产生,也有部分通过调任产生。他们可以通 过被选举或被任命而成为政府组成人员。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公务员的身份而产生的。无论公务员的职务高低,其基 本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 ▲ (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管理 ▲1、录用制度 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 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制度。 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 务员,还应当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被录用的公务员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则需到 基层工作1至2年。 录用公务员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公开考试、考核、审批 ▲2、考核及奖惩制度 考核是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的全面评价。▲对公务员的考 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奖励是对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 公务员的精神奖励有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物质奖 励有颁发奖金、奖品等。 惩戒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公务员,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他们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三节 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 ▲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 政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也不同于国家的政治行为。 ▲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有: ▲1、基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和 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因其法律根据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行为由 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这种国家强制力也是行政权的基本属性。 ▲2、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性 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及多变性等特点 ,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总是给行政主体留下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以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 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创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 范围内,积极、灵活地执行和适用法律,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以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 ▲3、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需与行 政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 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施该行为。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要否定行政行为 的效力,需要经过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决定。 ▲5、无偿性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 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应当都是无偿的。行政相对人无偿地分担了公共负担 (如纳税),因而行政主体行使公共权力,履行法定的职责,为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一 般应是无偿的,行政相对人应无偿地享受服务。当然,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 共负担,或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是有偿的。 ▲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已成立或存在的行政行为要在现实中产生效力,一般应具备如下效力要件: ▲1、行政主体无暇疵,即行政主体拥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 ▲2、相对人无暇疵,即相对人必须具有接受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合适资格。 ▲3、目的和内容无暇疵,即关于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是可能的、可以确定的、合法的及 适当的。 ▲4、程序和形式无暇疵,即关于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无暇疵,意思决定无暇疵,意思的 表达形式无暇疵。 ▲(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行政机关有执行所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履行 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以推诿、拖延。 ▲2、公定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 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 ,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有权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 决定,或确认该行为违法,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部 分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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