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税务行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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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税务行政法制
| |第十八章 税务行政法制 |[pic]打印| | | |本页 | | | | | |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 | [pic] | | 本章重点与难点 | | 本章内容比较零散,重点与难点不十分明确,但各节都有需要| |了解、记忆的问题。 | | | |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 | | |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 |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 |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 | |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 | |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 |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 |的税务行政处罚; | |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税局、地税局及其以下| |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 |内作出具体规定,是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行为,不是对|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而是有效的,可以执行的。 | | | |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 | 1.罚款; | | 2.没收非法所得; | | 3.停止出口退税权。 | |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 |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 |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 |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 |罚。 | | | |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 | 1.简易程序 | |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 |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两个: | |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 | |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 | |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 | | 2.一般程序 | |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 |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执行程序。 | | 一般程序适用于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有些案件| |在调查取证时需要举行听证,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 |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 | | |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 | 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 |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 | | |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不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 |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 | | |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 | |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 |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 | |缴、代收代缴行为。 | | 2.~10.--选择复议
第十八章 税务行政法制
| |第十八章 税务行政法制 |[pic]打印| | | |本页 | | | | | |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 | [pic] | | 本章重点与难点 | | 本章内容比较零散,重点与难点不十分明确,但各节都有需要| |了解、记忆的问题。 | | | |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 | | |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 |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 |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 | |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 | |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 |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 |的税务行政处罚; | |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税局、地税局及其以下| |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 |内作出具体规定,是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行为,不是对|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而是有效的,可以执行的。 | | | |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 | 1.罚款; | | 2.没收非法所得; | | 3.停止出口退税权。 | |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 |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 |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 |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 |罚。 | | | |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 | 1.简易程序 | |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 |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两个: | |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 | |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 | |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 | | 2.一般程序 | |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 |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执行程序。 | | 一般程序适用于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有些案件| |在调查取证时需要举行听证,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 |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 | | |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 | 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 |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 | | |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不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 |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 | | |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 | |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 |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 | |缴、代收代缴行为。 | | 2.~10.--选择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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