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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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  |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pic]打印| | | |本页 | | | | | |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 |  [pic] | |  本章重点内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制度、法律责任。 | |  本章难点问题是: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各自形式与适| |用条件,延期纳税,税款多退少补,滞纳金规定,偷税、抗税等妨| |碍税款征管行为(或犯罪)的界定与处罚规定。 | |   | |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了解) | |   | |  第二节 税务管理(熟悉) | | | |  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教材中包括以| |下四部分内容: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管理。| |  一、税务登记 | |  (一)开业税务登记 | |  (二)变更税务登记 | |  (三)注销税务登记 | | | |  二、帐薄、凭证的管理 |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 |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 | | |  三、纳税申报 | |  (一)纳税申报方式: | |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 |  (二)延期申报管理: | |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 |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  第三节 税款征收(掌握) | | | |  一、税款征收原则: | |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 |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 | |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 |置权执行; | |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 | |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  二、税款征收方式:七种 | | | |  三、税款征收制度: | |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 |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 |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 |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延期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 | |滞纳金。 | |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 |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4.减免税收制度 | |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 |  (1)税额核定制度 | |  (2)税收调整制度 | |  6.税款征收程序如下: | |  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扣押商品、货物;解除扣押或者拍| |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抵缴税款。 | |  7.税收保全措施 | |  (1)含义: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 | |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 |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 | |  (2)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 |  ① |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 |纳税款的存款; | |  ② |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 |  (3)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 |  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 |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  (1)含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 | |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 |履行义务的行为。 | |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 |  ①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② |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用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 |行措施范围之内。 | |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 |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 |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 |  (4)滞纳金的强行划拨。 | |  滞纳金不同于罚款,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 | |  9.欠税清缴制度 | |  征管法在欠税清缴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 |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 | |  (2)限期缴税时限 |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 |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 |  (3)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 |  (4)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 |  10.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 |  (1)税款的退还 | |  ①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 | |退还(无限制); | |  ②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 |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 |后应当立即退还。 | |  (2)税款的追征。 | |  ①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 | |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 | |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 |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 | |延长到5年。 | |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在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 | |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无限| |期追征。  | |  第四节 税务检查(了解) | | | |  税务检查的权力 | |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力主要有:包括查账权、场地检| |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查核存款账户权。 | |  第五节 法律责任(掌握) | | | |  熟悉:违反税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如:罚款金额、倍数、| |比率) | |  重点:对偷税行为的处罚(结合综合题) | |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 |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 |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 |  【例题】 | |  2002年考题分析--综合题 | |  林某自2001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 |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 | |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 | |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02年2月初,林某到地 | |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 |01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 |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50名员 | |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200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 | |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500元。 | |  2002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 |001年存在以下问题: | |  (1) 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 | |  (2) |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 |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 |  (3) 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 | |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 (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 | |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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