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工伤保险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第二讲:工伤保险
o 工伤保险基金 o 雇员工伤保险 o 工伤事故的认定 o 工伤致残程度的评定及保险待遇 o 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工伤保险基金 | | | |一、 基金筹集 |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企业或雇主缴纳,雇员不承担义务。有些国家,例如| |德国、日本等实行政府补助。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 |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 |害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危险性越大的企业和职业,缴纳履越高。行业工| |伤风险类别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死亡事故和职业| |病的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该费率一般为5年左右调整一次。 |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 |留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基| |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 |险基金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企业缴纳的| |工伤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 |二、 保险金支付项目 |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项目支付的内容包括:支付受保人的工伤医疗费、护| |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职业康复费用等;支付企业和| |管理部门的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以| |及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等。 | |三、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在各国不同,基本上为两种,一种是国家保险| |,一种是雇主互助保险。前者由政府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 |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后者由雇主组成的同业性组织或地方性组织,| |进行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也有的国家采取综合方式,即受国家监督| |的雇主互助组织保险,或雇主可以自由选择一种形式。 |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制度包括:(1)按工资总额的一 | |定比例,由企业全部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2)工伤保险费根据各 | |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当地根据| |具体情况测算,每5年调整一次费率;(3)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 |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在银行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4)在基 | |金统筹范围中,有强制统筹和任意统筹项目之分。目前,法定纳入统筹| |范围的保险待遇有: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 |助金等。 | |此外,国家还对企业实行工伤事故的预防鼓励政策,对于当年没有发生| |工伤事故的企业,或者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经办机构可| |以从该企业当年交纳的保险费重返还5%~20%,用于安全卫生宣传和教育| |培训工作,奖励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适当的补偿企业对安全卫生| |设施的投入等。 | |雇员工伤保险 | | |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国家和企业对劳动者因为工作负| |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时,向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 |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期制定的《劳动保 | |险条例》,到1996年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 | |伤保险的原则、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 |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都有详尽的规定。目前| |已由一半以上的企业按照1996年底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 | |行办法》的规定实行了改革。 | |其基本特征是:对企业采取无过失、无责任赔偿制度,企业承担全部保| |险费用,保险赔偿中包括补偿、预防和康复等内容。 | |工伤事故的认定 | | | |界定工伤事故是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伤,顾名思义,因工负伤。“伤”是| |指由于生产和工作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造成雇员负伤、残疾。| |其中对“负伤”、“残疾”和职业病都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 |“负伤”是指因生产事故造成雇员的器官和生理功能收到部分损害;“残 | |疾”为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它是指遭受损害之后,虽经 | |医疗,仍不能完全康复,以致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职业 | |病”是指雇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它有两个 | |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在较长时间内逐渐形成,属于缓发性伤残。二是| |多数表现为较长时间的体内器官生理功能的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 |属于不可逆性损伤。 | |广义的“工伤”,是指雇员在受雇用期间因事故而受伤,狭义的“工伤”只| |强调在工作过程中雇员直接受到伤害,间接损害不包括在工伤范围内。| |我国劳动部根据我国实际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 |企业职工由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被认定为工伤:(1) |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紧急| |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制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 |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 | |、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因 | |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 | |成的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 |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活动的;(7) |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 | |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 |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 |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 |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 |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 |我国现行的法定职业病范围,依照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及全国总工会等联合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包括职业中毒、尘肺、物| |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 |病九类,共99种疾病被列为职业病。 | |工伤致残程度的评定及保险待遇 | |(一) 工伤评残的等级标准 | |雇员在工伤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医疗期满仍然不能工作的| |,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登记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我国的工伤等| |级鉴定,是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定标准(国家标准CB/T6180-1996)进行。根据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分为1| |0级三类:(1)1~4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2)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 | |能力;(3)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内容,区分为全部| |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护理等级。 | |(二) 工伤保险待遇 | |我国现行工伤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致残待| |遇和因公死亡待遇。 | |1、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雇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 |的期限为工伤医疗期。按照伤情程度工伤医疗期可确定为1~24个月,最长不| |超过36个月。在工伤医疗期间内,工伤雇员享受四种待遇: | |(1) 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续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要费| |、就医路费全部由保险金支付。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表标准| |的2/3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 | |照本企业雇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2) 工伤津贴。工伤雇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发放工伤津贴。| |其标准为受伤雇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 |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残疾待遇。我国目前的工伤津贴暂由企业| |发放。 | |(3) 护理费。按照评定的护理等级对需要狐狸的工伤雇员发给护理费;全| |部护理费按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0%发放;大部分护理按照40%发放| |;部分护理按照30%发放。 | |(4) 福利费。工伤雇员与本单位雇员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 | |2、 工伤致残待遇。雇员工伤致残待遇,包括: | |(1)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补助金。雇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 | |出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领取工伤抚恤证,按月发给抚恤金和| |一次性伤残补助以及雇员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雇员因工负伤或死亡前|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因工致残被定为5~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 |当的工作,并可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见下表:(工伤致残保| |险待遇表) | |[pic] | |计发保险待遇时,如果本人工资低于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75%,以平均工资7| |5%的比例为计发基数;高于平均工资水平300%,以雇员平均工资的300%为计| |发基数。 | |(2) 因工致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将低水平的90%发给伤 | |残补助金。 | |(3) 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 |津贴。 | |(4) 伤残程度被评为5~6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 | |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伤残程度为7~10级,本人另谋职业的,可以发给一 |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5) 伤残雇员需要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购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 |普及型标准支付。 | |3、 因工死亡待遇。雇员因工死亡,其遗属享受一下工伤待遇: | |(1) 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放。 | |(2)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指死者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405发给;其他供养家属每 | |人按每月30%发给,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总额不得| |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雇员平均工资48~60个月的 | |金额;雇员因工致残被评定为1~4级的,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 | |次性工伤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抚恤金和供养金按每年工资增长比 | |例调整。 | |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 |(一)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
第二讲:工伤保险
o 工伤保险基金 o 雇员工伤保险 o 工伤事故的认定 o 工伤致残程度的评定及保险待遇 o 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工伤保险基金 | | | |一、 基金筹集 |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企业或雇主缴纳,雇员不承担义务。有些国家,例如| |德国、日本等实行政府补助。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 |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 |害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危险性越大的企业和职业,缴纳履越高。行业工| |伤风险类别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死亡事故和职业| |病的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该费率一般为5年左右调整一次。 |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 |留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基| |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 |险基金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企业缴纳的| |工伤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 |二、 保险金支付项目 |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项目支付的内容包括:支付受保人的工伤医疗费、护| |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职业康复费用等;支付企业和| |管理部门的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以| |及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等。 | |三、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在各国不同,基本上为两种,一种是国家保险| |,一种是雇主互助保险。前者由政府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 |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后者由雇主组成的同业性组织或地方性组织,| |进行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也有的国家采取综合方式,即受国家监督| |的雇主互助组织保险,或雇主可以自由选择一种形式。 |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制度包括:(1)按工资总额的一 | |定比例,由企业全部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2)工伤保险费根据各 | |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当地根据| |具体情况测算,每5年调整一次费率;(3)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 |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在银行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4)在基 | |金统筹范围中,有强制统筹和任意统筹项目之分。目前,法定纳入统筹| |范围的保险待遇有: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 |助金等。 | |此外,国家还对企业实行工伤事故的预防鼓励政策,对于当年没有发生| |工伤事故的企业,或者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经办机构可| |以从该企业当年交纳的保险费重返还5%~20%,用于安全卫生宣传和教育| |培训工作,奖励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适当的补偿企业对安全卫生| |设施的投入等。 | |雇员工伤保险 | | |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国家和企业对劳动者因为工作负| |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时,向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 |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期制定的《劳动保 | |险条例》,到1996年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 | |伤保险的原则、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 |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都有详尽的规定。目前| |已由一半以上的企业按照1996年底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 | |行办法》的规定实行了改革。 | |其基本特征是:对企业采取无过失、无责任赔偿制度,企业承担全部保| |险费用,保险赔偿中包括补偿、预防和康复等内容。 | |工伤事故的认定 | | | |界定工伤事故是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伤,顾名思义,因工负伤。“伤”是| |指由于生产和工作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造成雇员负伤、残疾。| |其中对“负伤”、“残疾”和职业病都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 |“负伤”是指因生产事故造成雇员的器官和生理功能收到部分损害;“残 | |疾”为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它是指遭受损害之后,虽经 | |医疗,仍不能完全康复,以致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职业 | |病”是指雇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它有两个 | |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在较长时间内逐渐形成,属于缓发性伤残。二是| |多数表现为较长时间的体内器官生理功能的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 |属于不可逆性损伤。 | |广义的“工伤”,是指雇员在受雇用期间因事故而受伤,狭义的“工伤”只| |强调在工作过程中雇员直接受到伤害,间接损害不包括在工伤范围内。| |我国劳动部根据我国实际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 |企业职工由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被认定为工伤:(1) |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紧急| |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制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 |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 | |、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因 | |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 | |成的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 |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活动的;(7) |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 | |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 |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 |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 |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 |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 |我国现行的法定职业病范围,依照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及全国总工会等联合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包括职业中毒、尘肺、物| |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 |病九类,共99种疾病被列为职业病。 | |工伤致残程度的评定及保险待遇 | |(一) 工伤评残的等级标准 | |雇员在工伤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医疗期满仍然不能工作的| |,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登记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我国的工伤等| |级鉴定,是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定标准(国家标准CB/T6180-1996)进行。根据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分为1| |0级三类:(1)1~4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2)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 | |能力;(3)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内容,区分为全部| |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护理等级。 | |(二) 工伤保险待遇 | |我国现行工伤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致残待| |遇和因公死亡待遇。 | |1、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雇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 |的期限为工伤医疗期。按照伤情程度工伤医疗期可确定为1~24个月,最长不| |超过36个月。在工伤医疗期间内,工伤雇员享受四种待遇: | |(1) 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续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要费| |、就医路费全部由保险金支付。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表标准| |的2/3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 | |照本企业雇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2) 工伤津贴。工伤雇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发放工伤津贴。| |其标准为受伤雇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 |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残疾待遇。我国目前的工伤津贴暂由企业| |发放。 | |(3) 护理费。按照评定的护理等级对需要狐狸的工伤雇员发给护理费;全| |部护理费按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0%发放;大部分护理按照40%发放| |;部分护理按照30%发放。 | |(4) 福利费。工伤雇员与本单位雇员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 | |2、 工伤致残待遇。雇员工伤致残待遇,包括: | |(1)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补助金。雇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 | |出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领取工伤抚恤证,按月发给抚恤金和| |一次性伤残补助以及雇员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雇员因工负伤或死亡前|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因工致残被定为5~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 |当的工作,并可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见下表:(工伤致残保| |险待遇表) | |[pic] | |计发保险待遇时,如果本人工资低于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75%,以平均工资7| |5%的比例为计发基数;高于平均工资水平300%,以雇员平均工资的300%为计| |发基数。 | |(2) 因工致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将低水平的90%发给伤 | |残补助金。 | |(3) 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 |津贴。 | |(4) 伤残程度被评为5~6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 | |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伤残程度为7~10级,本人另谋职业的,可以发给一 |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5) 伤残雇员需要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购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 |普及型标准支付。 | |3、 因工死亡待遇。雇员因工死亡,其遗属享受一下工伤待遇: | |(1) 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放。 | |(2)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指死者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405发给;其他供养家属每 | |人按每月30%发给,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总额不得| |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雇员平均工资48~60个月的 | |金额;雇员因工致残被评定为1~4级的,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 | |次性工伤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抚恤金和供养金按每年工资增长比 | |例调整。 | |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 |(一)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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