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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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理学(参考教案) 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同学们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初步学会如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 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和分析宏观法律现象,树立正确的法律观;认识社会主义法的 本质和特征;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和 实施的一般知识。 主要内容: 一、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施 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质、特征和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职能和作用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七、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教学时间:4学时 ▲第一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一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这一章实际上是法律专业的一 门课程,即法学基础理论。什么是法?法的本质如何?特征如何?法是如何发展的?法 、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是什么关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又是什么关系?具 体到一个国家,法是如何被创制出来的?又是如何被实施的?这都是这一章要解决的问 题。为此,设置了五节的内容: ▲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第五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下面先讲第一节的内容: ▲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基本特征 这里所说的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社会道德规范)相比较 而体现的特殊性。 ▲(一)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正常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行为规范。从这些规范反映和调整的领域 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反映和调整人与自然之 间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是 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 法律规范具有高度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 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确立了明确的行为模式 和标准。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提供的行为标准是从各种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一般尺度 ,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和特定主体的个别性指令。可预测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具 有稳定性,可以反复适用,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的法律后果,以便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三)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人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就是指法律 赋予人们的某种行为自由,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法正 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四)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 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那么法律就变得毫无意义。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其它社会规范也 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这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法的本质 这是个法学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学的迷津” 法的本质指的是法有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有的质的规定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前,不同学派曾对法的本质做过不同的阐述: 大哲学家苏格拉底宁肯受死而不愿违反雅典的法律,他认为,法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人 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 近代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体现“永恒正义”的“健全理性”。 有的认为,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指导着有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 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人类之所以需要法,是一个国君成功统治社会 必需的,是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必需的。法律是贯彻统治者意志的一种手 段,是君主先行使惩罚权的一种方式。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 ,因此法首先和主要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不是他们各个成员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更不是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任性 如果法只体现统治阶级中某个集团的离开了阶级整体利益的意志,这样的法实际上就是 个别人的家规家法或少数人的帮规帮法。马克思说,“法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 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 ▲(二)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都表现为法,只有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三)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但执政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其中的社会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 。因此法便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个侧面,如 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对法都具有作用,其中物质生活方式还具有决 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法的诸多侧面,如法的产生、特征、本质、作用、价值、发展等 许多环节,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此外,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宗教、政 治观念、风俗习惯以至国际环境也都能对法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法是定义可以表述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产生、发展和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是氏族习惯 ▲法的产生有其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 ▲1、经济根源: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2、阶级根源: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 ▲3、社会根源: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的阶段性,表现为不同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 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这是一个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 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指奴隶制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奴隶制法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奴隶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奴 隶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2、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是指封建制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封建制法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 由封建地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再来看几张图片: 这是格拉提安努斯教令,是教会法的一种。于公元11—12世纪由意大利一位名叫格拉提安 努斯的僧侣编纂而成。这是1832年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 这是公元12世纪法国《奥莱龙法集》 ▲3、资本主义的法 资本主义法是指资产阶级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 和。资本主义法是维护资产阶级的重要工具,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 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4、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类型的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都是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 现。与此相对立,社会主义法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 益,是最高类型的法。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作的分类,提示了法的本质。 ▲四、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系 ▲(一)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 类。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方法: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 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 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它虽然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制定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源,归入不成 文法一类。 ▲2、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 权、债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规 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 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主体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的 法律权利得以实现。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称为主法和助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 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 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 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 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 效的法律。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 ▲(二)法系 法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与法的历史类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 法的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划分。那么什么是法系呢?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 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这里讲一下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 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 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 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 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均属于英美法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 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是将成文法规定的一般准则适用到具体事件和行为,而 且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成文法以外 ,也要适用判例法,法官在审理中必须“遵循先例”,即从过去同类判例中抽象出一般原 则,然后再将该原则适用于眼前的案件。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往往就参与了创造法律。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判例在前者不是法的正式渊源,而在后者则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 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 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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