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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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标准汇编 电 气 卷 1996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汇 编 说 明 为使已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具有连续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从1996年 起,按综合、电气、火电、水电四卷每年将编辑、出版上年度标准汇编,以满足当前电 力系统广大技术人员的需要。本卷为《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气卷1996》。 本标准汇编收集了1996年颁布的有关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相应标准的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还收录了以前汇编中遗漏的几个标准。 本标准汇编中所有的标准都是最新颁布的,其名称和编号均采用已颁布标准最新版本的 用名和编号,并按顺序号列出,以方便查检、使用。但是,在有的标准内容中引用的标 准,其编号可能不是最新的,请读者在使用时注意。凡本年度标准汇编中收入的标准与 在此以前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中的标准重复时,以本年度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 并替代原标准,被修订或被替代的标准即废止。此外,在汇编各标准时,对原标准内容 中的编校、印刷方面的疏漏、错误也尽可能地进行了改正。 此卷的编辑、出版工作,是在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1997年6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GB 50255—96 GB 50256—96 GB 50257—96 GB 50258—96 GB 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96 1 总 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 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 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 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 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 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 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 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 钢应固定可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1.0.9.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1.0.11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的规定。 2 一 般 规 定 2.0.1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 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0.1.2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2.0.1.3 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2.0.1.4 螺丝应拧紧。 2.0.1.5 具有主触头的低压电器,触头的接触应紧密,采用0.05mm×10mm的塞尺检查,接触两侧 的压力应均匀。 2.0.1.6 附件应齐全、完好。 2.0.2 低压电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 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0.2.2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 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2.0.3 低压电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2.0.3.1 低压电器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筑构 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低压电器匹配,并用 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2.0.3.2 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螺栓规格;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 螺栓规格相符。 2.0.3.3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2.0.3.4 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2.0.3.5 固定低压电器时,不得使电器内部受额外应力。 2.0.4 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 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志进行。 2.0.4.2 接线应排列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2.0.4.3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 接线端。 2.0.4.4 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 装置。 2.0.4.5 外部接线不得使电器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2.0.4.6 母线与电器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 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 |额定电压(V) |最小电气间隙(m|额定电压(V) |最小电气间隙(mm) | | |m) | | | |U≤500 |10 |500<U≤1200 |14 |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器件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操 作及维护。 2.0.6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低压电器,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2.0.7 电器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 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0.8 低压电器绝缘电阻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1 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1)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 不直接连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包括线圈)之间。 (3)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金属支架之间。 2.0.8.2 测量绝缘电阻所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及所测量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2.0.9 低压电器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 关规定。 3 低压断路器 3.0.1 低压断路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 衔铁工作面上的油污应擦净。 3.0.1.2 触头闭合、断开过程中,可动部分与灭弧室的零件不应有卡阻现象。 3.0.1.3 各触头的接触平面应平整;开合顺序、动静触头分闸距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技 术文件的规定。 3.0.1.4 受潮的灭弧室,安装前应烘干,烘干时应监测温度。 3.0.2 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无明确规定时,宜垂直安装,其倾 斜度不应大于5°。 3.0.2.2 低压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使用时,熔断器应安装在电源侧。 3.0.2.3 低压断路器操作机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手柄或传动杠杆的开、合位置应正确;操作力不应大于产品的规定值。 (2)电动操作机构接线应正确;在合闸过程中,开关不应跳跃;开关合闸后,限制电动 机或电磁铁通电时间的联锁装置应及时动作;电动机或电磁铁通电时间不应超过产品的 规定值。 (3)开关辅助接点动作应正确可靠,接触应良好。 (4)抽屉式断路器的工作、试验、隔离三个位置的定位应明显,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 的规定。 (5)抽屉式断路器空载时进行抽、拉数次应无卡阻,机械联锁应可靠。 3.0.3 低压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裸露在箱体外部且易触及的导线端子,应加绝缘保护。 3.0.3.2 有半导体脱扣装置的低压断路器,其接线应符合相序要求,脱扣装置的动作应可靠。 3.0.4 直流快速断路器的安装、调整和试验,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安装时应防止断路器倾倒、碰撞和激烈震动;基础槽钢与底座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 震措施。 3.0.4.2 断路器极间中心距离及与相邻设备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加装高度不小于单极开关总高度的隔弧板。 在灭弧室上方应留有不小于1000mm的空间;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在开关电流3000A以下 断路器的灭弧室上方200mm处应加装隔弧板;在开关电流3000A及以上断路器的灭弧室上 方500mm处应加装隔弧板。 3.0.4.3 灭弧室内绝缘衬件应完好,电弧通道应畅通。 3.0.4.4 触头的压力、开距、分断时间及主触头调整后灭弧室支持螺杆与触头间的绝缘电阻,应 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0.4.5 直流快速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母线连接时,出线端子不应承受附加应力;母线支点与断路器之间的距离,不应 小于1000mm。 (2)当触头及线圈标有正、负极性时,其接线应与主回路极性一致。 (3)配线时应使控制线与主回路分开。 3.0.4.6 直流快速断路器调整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轴承转动应灵活,并应涂以润滑剂。 (2)衔铁的吸、合动作应均匀。 (3)灭弧触头与主触头的动作顺序应正确。 (4)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不得有击穿、闪络现象。 (5)脱扣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整定值校验,在短路或模拟短路情况下合闸时,脱扣装 置应能立即脱扣。 4 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转换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4.0.1 隔离开关与刀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1 开关应垂直安装。当在不切断电流、有灭弧装置或用于小电流电路等情况下,可水平安 装。水平安装时,分闸后可动触头不得自行脱落,其灭弧装置应固定可靠。 4.0.1.2 可动触头与固定触头的接触应良好;大电流的触头或刀片宜涂电力复合脂。 4.0.1.3 双投刀闸开关在分闸位置时,刀片应可靠固定,不得自行合闸。 4.0.1.4 安装杠杆操作机构时,应调节杠杆长度,使操作到位且灵活;开关辅助接点指示应正确 。 4.0.1.5 开关的动触头与两侧压板距离应调整均匀,合闸后接触面应压紧,刀片与静触头中心线 应在同一平面,且刀片不应摆动。 4.0.2 直流母线隔离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2.1 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母线隔离开关,其刀片均应位于垂直面上;在建筑构件上安装时,刀 片底部与基础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当无明确要求时,不宜 小于50mm。 4.0.2.2 刀体与母线直接连接时,母线固定端应牢固。 4.0.3 转换开关和倒顺开关安装后,其手柄位置指示应与相应的接触片位置相对应;定位机构 应可靠;所有的触头在任何接通位置上应接触良好。 4.0.4 带熔断器或灭弧装置的负荷开关接线完毕后,检查熔断器应无损伤,灭弧栅应完好,且 固定可靠;电弧通道应畅通,灭弧触头各相分闸应一致。 5 住宅电器、漏电保护器及消防电气设备 5.0.1 住宅电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0.1.1 集中安装的住宅电器,应在其明显部位设警告标志。 5.0.1.2 住宅电器安装完毕,调整试验合格后,宜对调整机构进行封锁处理。 5.0.2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调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5.0.2.1 按漏电保护器产品标志进行电源侧和负荷侧接线。 5.0.2.2 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确保有足够的灭弧距离。 5.0.2.3 在特殊环境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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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标准汇编 电 气 卷 1996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汇 编 说 明 为使已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具有连续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从1996年 起,按综合、电气、火电、水电四卷每年将编辑、出版上年度标准汇编,以满足当前电 力系统广大技术人员的需要。本卷为《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气卷1996》。 本标准汇编收集了1996年颁布的有关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相应标准的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还收录了以前汇编中遗漏的几个标准。 本标准汇编中所有的标准都是最新颁布的,其名称和编号均采用已颁布标准最新版本的 用名和编号,并按顺序号列出,以方便查检、使用。但是,在有的标准内容中引用的标 准,其编号可能不是最新的,请读者在使用时注意。凡本年度标准汇编中收入的标准与 在此以前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中的标准重复时,以本年度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 并替代原标准,被修订或被替代的标准即废止。此外,在汇编各标准时,对原标准内容 中的编校、印刷方面的疏漏、错误也尽可能地进行了改正。 此卷的编辑、出版工作,是在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1997年6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GB 50255—96 GB 50256—96 GB 50257—96 GB 50258—96 GB 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96 1 总 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 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 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 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 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 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 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 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 钢应固定可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1.0.9.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1.0.11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的规定。 2 一 般 规 定 2.0.1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 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0.1.2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2.0.1.3 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2.0.1.4 螺丝应拧紧。 2.0.1.5 具有主触头的低压电器,触头的接触应紧密,采用0.05mm×10mm的塞尺检查,接触两侧 的压力应均匀。 2.0.1.6 附件应齐全、完好。 2.0.2 低压电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 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0.2.2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 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2.0.3 低压电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2.0.3.1 低压电器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筑构 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低压电器匹配,并用 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2.0.3.2 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螺栓规格;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 螺栓规格相符。 2.0.3.3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2.0.3.4 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2.0.3.5 固定低压电器时,不得使电器内部受额外应力。 2.0.4 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 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志进行。 2.0.4.2 接线应排列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2.0.4.3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 接线端。 2.0.4.4 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 装置。 2.0.4.5 外部接线不得使电器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2.0.4.6 母线与电器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 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 |额定电压(V) |最小电气间隙(m|额定电压(V) |最小电气间隙(mm) | | |m) | | | |U≤500 |10 |500<U≤1200 |14 |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器件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操 作及维护。 2.0.6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低压电器,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2.0.7 电器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 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0.8 低压电器绝缘电阻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1 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1)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 不直接连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包括线圈)之间。 (3)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金属支架之间。 2.0.8.2 测量绝缘电阻所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及所测量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2.0.9 低压电器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 关规定。 3 低压断路器 3.0.1 低压断路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 衔铁工作面上的油污应擦净。 3.0.1.2 触头闭合、断开过程中,可动部分与灭弧室的零件不应有卡阻现象。 3.0.1.3 各触头的接触平面应平整;开合顺序、动静触头分闸距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技 术文件的规定。 3.0.1.4 受潮的灭弧室,安装前应烘干,烘干时应监测温度。 3.0.2 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无明确规定时,宜垂直安装,其倾 斜度不应大于5°。 3.0.2.2 低压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使用时,熔断器应安装在电源侧。 3.0.2.3 低压断路器操作机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手柄或传动杠杆的开、合位置应正确;操作力不应大于产品的规定值。 (2)电动操作机构接线应正确;在合闸过程中,开关不应跳跃;开关合闸后,限制电动 机或电磁铁通电时间的联锁装置应及时动作;电动机或电磁铁通电时间不应超过产品的 规定值。 (3)开关辅助接点动作应正确可靠,接触应良好。 (4)抽屉式断路器的工作、试验、隔离三个位置的定位应明显,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 的规定。 (5)抽屉式断路器空载时进行抽、拉数次应无卡阻,机械联锁应可靠。 3.0.3 低压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裸露在箱体外部且易触及的导线端子,应加绝缘保护。 3.0.3.2 有半导体脱扣装置的低压断路器,其接线应符合相序要求,脱扣装置的动作应可靠。 3.0.4 直流快速断路器的安装、调整和试验,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安装时应防止断路器倾倒、碰撞和激烈震动;基础槽钢与底座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 震措施。 3.0.4.2 断路器极间中心距离及与相邻设备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加装高度不小于单极开关总高度的隔弧板。 在灭弧室上方应留有不小于1000mm的空间;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在开关电流3000A以下 断路器的灭弧室上方200mm处应加装隔弧板;在开关电流3000A及以上断路器的灭弧室上 方500mm处应加装隔弧板。 3.0.4.3 灭弧室内绝缘衬件应完好,电弧通道应畅通。 3.0.4.4 触头的压力、开距、分断时间及主触头调整后灭弧室支持螺杆与触头间的绝缘电阻,应 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0.4.5 直流快速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母线连接时,出线端子不应承受附加应力;母线支点与断路器之间的距离,不应 小于1000mm。 (2)当触头及线圈标有正、负极性时,其接线应与主回路极性一致。 (3)配线时应使控制线与主回路分开。 3.0.4.6 直流快速断路器调整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轴承转动应灵活,并应涂以润滑剂。 (2)衔铁的吸、合动作应均匀。 (3)灭弧触头与主触头的动作顺序应正确。 (4)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不得有击穿、闪络现象。 (5)脱扣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整定值校验,在短路或模拟短路情况下合闸时,脱扣装 置应能立即脱扣。 4 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转换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4.0.1 隔离开关与刀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1 开关应垂直安装。当在不切断电流、有灭弧装置或用于小电流电路等情况下,可水平安 装。水平安装时,分闸后可动触头不得自行脱落,其灭弧装置应固定可靠。 4.0.1.2 可动触头与固定触头的接触应良好;大电流的触头或刀片宜涂电力复合脂。 4.0.1.3 双投刀闸开关在分闸位置时,刀片应可靠固定,不得自行合闸。 4.0.1.4 安装杠杆操作机构时,应调节杠杆长度,使操作到位且灵活;开关辅助接点指示应正确 。 4.0.1.5 开关的动触头与两侧压板距离应调整均匀,合闸后接触面应压紧,刀片与静触头中心线 应在同一平面,且刀片不应摆动。 4.0.2 直流母线隔离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2.1 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母线隔离开关,其刀片均应位于垂直面上;在建筑构件上安装时,刀 片底部与基础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当无明确要求时,不宜 小于50mm。 4.0.2.2 刀体与母线直接连接时,母线固定端应牢固。 4.0.3 转换开关和倒顺开关安装后,其手柄位置指示应与相应的接触片位置相对应;定位机构 应可靠;所有的触头在任何接通位置上应接触良好。 4.0.4 带熔断器或灭弧装置的负荷开关接线完毕后,检查熔断器应无损伤,灭弧栅应完好,且 固定可靠;电弧通道应畅通,灭弧触头各相分闸应一致。 5 住宅电器、漏电保护器及消防电气设备 5.0.1 住宅电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0.1.1 集中安装的住宅电器,应在其明显部位设警告标志。 5.0.1.2 住宅电器安装完毕,调整试验合格后,宜对调整机构进行封锁处理。 5.0.2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调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5.0.2.1 按漏电保护器产品标志进行电源侧和负荷侧接线。 5.0.2.2 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确保有足够的灭弧距离。 5.0.2.3 在特殊环境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采取...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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