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技术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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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技术开发费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 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05月05日 [1997]财工字第119号 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所 属公司: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电力 技术 开发 费用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是向所属全资子公司(含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收取,用于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重大科学研究(包括软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 应用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年度预算,由国家电力公司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财政部根据当年技术开发项目的资金需要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批。   对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开发费预算,由国家电力公司按各全资子公司上年销售收入 占国家电力公司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一次下达到各全资子公司,各全资子公司 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技术开发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收取的技术开 发费要在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单设帐户进行核算。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集中的技术开发费实行按季预交、决算结算办法。各全资子 公司应上交国家电力公司的技术开发费,在每季度初15日内上交到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 银行帐户。   各子公司要按时上交技术开发费,不得拖欠。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 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 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及技术研究 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费用及试制失败的损失;   (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制定及推广费用;   (三)其他经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 出技术开发项目申请,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核后,会同财政部核批。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在拨付技术开发费时,要根据项目的年度支出计划 拨款。对没有计划的支出,不予拨款。当年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项目使用单位要按规定的用途,合理地使用技 术开发费,并将使用情况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应单独编制技术开发费年度收支决算,年度终了,随国家电 力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一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技术开发费,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和 标准,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年度执行中间需变更预算要报经财政部同意。财政部负责 对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机构负责对技术开发费收取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 分作为国家投资,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其他国有权益。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开发费的核算。有关财务会计 核算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商财政部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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