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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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基金
彭蜀川财政法规——企业类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 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12月04日 [1997]财工字第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中国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 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6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 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 134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的通知》(电经 [1996] 493号)等文件精神,电力建设基金工作基本步入正轨。为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基金征收 管理工作,及时足额完成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任务,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每千瓦时二分钱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因电力建设资金不足, 确需提高电力建设基金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 高征收标准。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 13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未经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批准,不得自行减征 或免征电力建设基金。   (一)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电力建设基金时,无论是带料加工、地方集资、企业 集资的上网电量形成的售电量,还是小水电、小火电、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形成的售 电量,均应按规定征收电力建设基金;   (二)除复合肥外,氮肥、磷肥、钾肥的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时可不要求有化 工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三)抗灾救灾用电需免征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电网经营企业报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可减征电力建设基金 ,但上述企业非主业生产用电,如所属的多经企业及生活用电等应按规定标准征收电力 建设基金。   三、不属于国家电力公司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按以下办法处 理:   (一)属于中央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应交的电力建设基金,可按月直接向所在省级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按各半的原则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 地方国库。缴入中央国库的,由其主管部门将缴库单复印件及拨款申请报财政部,财政 部根据基金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中央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作为独立电网经营企业 的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电网建设。   (二)属于地方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应交的电力建设基金,应按月向省级财政机关申 报,由省级财政机关开具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四、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及时缴入国库。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入 库形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利息收入,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五、为保持企业实收资本的相对稳定,电力建设基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可按以下办法 处理:   (一)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收到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时,作增加资本公积——国家 拨入电力建设基金处理。年度终了,国家电力公司按财政部批复的电力建设基金收支决 算将资本公积——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国家电力公司所属 企业相应转增法人资本金(在资本纽带关系建立以前,暂按转增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属于中央的其他电网经营企业,收到中央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时作增加资本公 积——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处理,年终将中央拨入的电力建设基金总额一次转增实收资 本——国家资本金。 (三)地方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如何转增国家资本金,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 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税 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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