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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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分税种税收优惠
分税种税收优惠 1. 营 业 税 一、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 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 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 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不征税项目。下列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细则第3条)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3.保险业务费收入免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4.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 第10号)   5.转让著作权收入免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   6.农业生产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7.承包工程收入免税。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1号)   8.军队服务性单位收入免税。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1号)   9.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税。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 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9 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2号)   10.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国 税发[1994]88号)   11.民政福利企业免税。从事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 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4]155号)   12.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 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 税字[1995]108号)   13.储备粮油收入免税。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 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68号)   14.体育彩票收入免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77号)   15.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 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102号)   16.邮政汇兑利息收入不征税。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6]635号)   17.电影发行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以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 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6]696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18.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税。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 专户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5号)   19.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①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   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 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税[ 2000]15号)   20.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 1997]45号)   21.分保费收入不征税。保险业务实行分保险的,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征 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22.特区外资金融保险收入免税。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开发区、厦门台商投资区、 洋浦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来源于区内的营业 收入,自注册之日起,免征营业税5年。(该政策按财税[2001]74号文件规定,自2001 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但对此前已注册的外资金融企业,凡免税政策未到原定期限的, 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国发[1997]5号、国税发[2000]135号)   23.外国企业利息租金收入免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境 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7]35号)   24.会费、党费免税。各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和各党派、共青团、工会、 妇联、青联、台联、侨联、科协等收取的党费、会费,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6 3号)   25.卫星发射收入免税。对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 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101号)   26.雇员服务性收入免税。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 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103号)   27.福利募捐发行收入免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8.船检服务收入免税。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营业税。(财税字[1998]35号)   29.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 入,200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8]55号、财税[2001]61号)   30.买卖基金单位差价收入不征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 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8]55号)   3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 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1998]87号)   32.储备棉收入免税。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 税。(财税字[1999]38号)   33.机关后勤服务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中央和省级政府、党委、人大、政 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台联等所属的机关服务中心后勤体制改革后,其为机关内部 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 ]43号、财税[2001]122号)   34.下岗职工收入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持下 岗证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户或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 登记证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9]43号)   35.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其技术转让 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9]135号)   36.普通住宅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和拥有并居住超过1 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10号)   37.出售住房收入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10号)   38.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税。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 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   39.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 号)   40.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 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 273号、国税发[2000]166号)   41.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 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3号)   42.储备肉、糖收入免税。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 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4号)   43.地质勘探收入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止,转制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 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9]115号)   44.内部收取利息不征税。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心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 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的 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   45.高校后勤服务收入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 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 税[2000]25号)   46.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免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规定 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 [2000]25号、财税[2002]147号)   47.学校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税。对设在校园内的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 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   48.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 医疗服务收入,从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42号)   49.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78号)   50.随军家属就业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 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 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84号)   51.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 托银行发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94号)   52.教学、科研劳务免税。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 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0] 92号)   53.人民币同业往来不征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0]135号)   54.软件使用费免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 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 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 企业的营业税。(国税发[2000]179号)   55.软件收费不征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 ,所包含的与之相关的软件,如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不征 收营业税。(国税发[2000]179号)   56.铁路大修业务不征税。铁路部门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下属的非核算单位在本铁路 局、铁路分局范围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不缴纳营业税 ;为其他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缴纳营业税。(国税函[2000]891号)   5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 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办发[2000]78号)   58.出租住房免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 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 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营业税。(财 税[2000]125号)   59.车辆通行费不征税。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 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 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 缴纳营业税。(财税[2000]139号)   60.机关服务中心安置人员税收优惠。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 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财税[2001]122号)   6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 取税务登记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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