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业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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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业的纳税筹划
出版业的纳税筹划      出版业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筹划,关键是充 分利用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筹划 出版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出版环节先征后返、基层新华书店销售环节先 征后返、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和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方法。 1、增值税出版环节先征后返 现行政策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作了限制性规定,即违规出版物和多次 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将不得享受此项优惠。因此,执行这一政策的要点主要是优 惠范围的规定。根据政策规定,到2005年底以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的是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七类出版物。这七类出版物的概念界定、科技图书和科技 期刊的标准、随同书报销售的各种载体的认定、电子出版物的定义都有明确的规定, 只有符合规定并报税务部门批准才能享受优惠。这七类出版物先征后返的环节为出版 环节。 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返项目或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营业税免税项目与非优 惠项目时,应各备账册分别核算。否则,就得不到应有的优惠。另外纳税人在销售图 书、报纸、杂志时还销售其他非13%税率产品的,对这些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也应分 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 按规定,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文化产品的同时,又通过媒体提供营业 税应税劳务(如广告服务),而且,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销售产品之间无从属关系,即 兼营销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 核算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一般来说,增值税税负应比营 业税税负大,但如果本期购进的可作抵扣的原材料较多,加上广告业征营业税的同时, 还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以,营业税税负不一定比增值税税负低。 例1 某期刊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含税收入400万元,广告收入80万元。 购进材料15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10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其中,20%部分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 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不分别核算,则应合并征收增值税。本期应纳增值 税为(400+80)/1.13×13%-(150+100)/1.17×17%=18.9万元。如果广告业 务与期刊发行业务分别核算,则发行业务应纳增值税为400/1.13×13%-(150十100) /1.17×17%×80%=16.9万元;广告业务应纳有关税费为80×[3%(文化事业建 设费)+3%(营业税)]=4.8万元。两项合计应纳税21.7万元。可见,不分别核算对 纳税人有利。 在上例中,假如其他条件不变,只是购进原材料和委托加工只能取得一半增值税 专用发票.则不分别核算应纳税37.1万元,分别核算应纳税费36.3万元。此处分别 核算对纳税人有利。可见,应否分别核算,纳税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固定的 模式。 2、基层新华书店销售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 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 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 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这是利于基层新华书店的网点 建设的销售环节的优惠政策。该优惠并非限于前面提到的七种出版物,而是包括了所 有出版物。 利用该优惠政策,我们可根据实际情况到基层开发销售网点,不仅可以开发市场, 寻找新的增长点,而且可以获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当然,设立销售网点要支付 一定的管理、设立成本,筹划者需综合考虑。 例2 某出版社拟到农村供销社设立一图书销售点,预计年销售额为200万元,同 等条件下,比市区销售点减少净利润15万元。 由于在农村设立的图书销售点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返回增值税为 200×13%=26万元,扣除减少的利润15万元还可获得税收利益11万元。在这种情况 下,设立网点对出版社有利。 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纳税人销售自己滞销的“旧” 图书,仍要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自己成立一个废旧图书收购公司,由其收购旧图书 再销售给消费者就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一般而言,纳税人直接零售给消费者的价 格高于销给旧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以此计算的销项税也会大于后者。如果纳税人在不 转移利润的情况下,自己设立旧书经营公司,再由经营公司销售旧书,可获得一定的 税收利益。 例3 某综合新华书店预计每年有452万元(含税)的旧书销售,书店拟采用下列两 种方式处理旧书(不考虑所得税)。 (1)按五折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2)书店将旧图书投资组建旧书经营公司,旧书经营公司再按五折销售给消费者 (同期一次性处理旧书的售价为四折)。但需负担组建、登记等成本2万元。 按(1)方式,旧书的销售收入为452/1.13×50%=200万元,销售旧书的销项税 额为200×13%=26万元。 按(2)方式,旧书经营公司从书店收购旧书再销售免征增值税,书店的投资行为 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但书店将旧书销售给旧书经营公司按四折优惠价计税。由于旧 书经营公司是书店的全资子公司,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与直接售书比较增加的税收利 益为452/1.13×(50%-40%)×13%-2=3.2万元。 可见,选择投资组建旧书经营公司的方式对书店有利。当然,旧书的数量要有一 定的规模,如果组建的成本大于税收带来的好处,那将是得不偿失。 4、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办法 按税法规定,购进的原材料如果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其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 扣当期销项税额。发行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并利用这些载体从事广告业务 属于兼营销售。发行业务属增值税范畴,广告业务属营业税范畴,用于广告业务所用 材料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国税 [2000]第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 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 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如果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则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 售额(包括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营业税项目营业额) 纳税人可根据预期的经营情况来确定是否提供准确的广告版面比例,选择使“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小的方案,从而获得税收利益。 例4 接例1,其中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有两种方案选 择。 (1)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即10%。 (2)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 在(1)情况下,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150)/1.17×17%×10% =3.63万元。 在(2)情况下,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150)/1.17×17%×80/ (400/1.13+80)=6.7万元。 显然,此时以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对纳税人有利。但如果此比例提高或非应税 劳务占整个销售额的比例下降,纳税人也可采用不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的方案。 前面的讨论均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二、所得税的筹划 出版业的所得税筹划,除通常的筹划方法外主要包括费用区分的筹划、设立分公 司分摊费用的筹划和工资支出的筹划。 1、费用区分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对若干扣除项目,例如工资、 薪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利息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对限额扣除项目的筹 划主要考虑两方面: (1)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 过该部分的3‰。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 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 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 例的限制。 (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国税发[2000]第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 准的通知》规定:体育文化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8% 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且《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广告是通过工商部 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3)通过一定 的媒体传播。只有属上述范围内和销售(营业)收入8%的广告费的支出才能在本期税 前扣除。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 品支出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 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 不得扣除。 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 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为本期没有发生业务宣传费,而故意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 告费挤入业务宣传费并申报扣除,则属于偷税行为。 2、设立分公司分摊费用的筹划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的,如果 纳税人将企业的发行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图书、报纸、期刊以及 音像制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 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额”就增加了。 例5 某期刊杂志社2001年度实现杂志销售收入8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 务招待费5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70万元,业务宣传费5万元,税前会计利 润总额为50万元。按以上扣除比例规定,其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业务招待 费超支额为1万元;广告费超支额为6万元,业务直传费超支额为1万元。不考虑其他 调整事项。 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50+1+6+1=58万元,应纳所得税19.14万元。若 杂志社将期刊以750万元价格销售给新设的发行公司,发行公司再以800万元的价格对 外销售,杂志社与发行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2万元、3万元;广告费分别为20 万元、5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2万元、3万元。假设杂志社的税前利润为20万元, 发行公司的税前利润为30万元,则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均不超过税 法规定的标准,整个利益集团应纳所得税额为16.5万元,节省所得税2.64万元。 但设立发行公司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 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3、工资、薪金支出的筹划 非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薪金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 限额为800元。实际月发放的工资低于800元按实际的扣除,高于800元只能按800元扣 除。全年全企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 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这里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实 务中我们要注意不能遗漏了临时工、合同工。另外,当实际发放的工资月超过800元 时,应尽量将超过部分转化为可税前扣除的其他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 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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