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厚变薄再变薄--04经法考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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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从厚变薄再变薄--04经法考点精编
从厚变薄再变薄—04经法考点精编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的特征 1、综合性;2、经济性;3、行政主导性;4、政策性 二、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司法解释、7、 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把握3个要点: (强调独立性) 1.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 、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名义,而只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 2.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 3.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财产权,有相应 的财务作为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方式(要记,注意多选):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核准登记而成立; 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 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 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2004年调整)则不具有参加“相应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分为两大类) 1、经济管理主体。2、经济活动的主体。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 关系的主体。 ※ 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之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 动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对外签定政府贷款和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 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等。 四、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注意多选)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 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如:土地使用 权的客体是土地,但是,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则成为这一法律关 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该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①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 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②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 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③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 意志,这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决定的。 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 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相关链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 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六、无效的民事行为 1、《民法通则》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共7条,应熟悉) 1.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 行为;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 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 ※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 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 ,则属于无效合同。 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 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⑴恢复原状;⑵赔偿损失;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⑷其它制裁。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 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 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 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 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5. 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⑴、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⑵、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2、撤销权的时效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链接】   (1)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 “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1年内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则“变成”有效的民事行 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相关链接】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2)对于债务人主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一经撤销,其行为自开始 时无效。 八、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 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对 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 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 养子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 (4)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 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 (5)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 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 责任。 2、在“代理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 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代理权滥用与无权代理的界定 1、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 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的后果: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 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4、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 理。(默认――意思表示一致) (六)表见代理(重点关注!!)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善 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 “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 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 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解释】在案例分析题中,如考到表见代理,整个故事将围绕“善意”和“有理由”展 开,因为相对人是否“善意” 、是否“有理由”是判断被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词。 九、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因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 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起算点)。如果权利人不知 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始。 (二)诉讼时期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二年 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涉外的)。 (三)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定期 限内(1年、2年、4年)不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 护其权利的机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保护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时效: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理解为暂停)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 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 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注意: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诉讼时效的中断(理解为清零)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 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中止的事由是客观的,不是当事人主观意志能控制的。中断带有主观性。 2)计算方法。中止是中间暂时停止下来,而中断是前面不算,从头再算。 十、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㈠、民事责任: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
从厚变薄再变薄--04经法考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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