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工人安全常识--普及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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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工人安全常识--普及教育读本
东莞市建筑工人安全常识 普及教育读本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0 0五年四月 目 录 编制说明 1. 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节 其它相关的法律条款 2.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 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2. 建筑施工安全常识 3. 高处作业安全常识 1. 高处作业的基本类型 2.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常识 3. 脚手架作业安全技术常识 4.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常识 4. 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安全常识 第一节 电气安全基本常识 第二节 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手持电动机具安全使用常识 第四节 触电事故分析 5. 施工设备使用安全常识 第一节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常识 第二节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常识 第三节 中小型施工机械使用安全常识 6. 模板、土方及拆除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第一节 模板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第二节 土方工程、基坑支护作业安全常识 第三节 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常识 第四节 拆除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7. 其它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第一节 金属焊接、气焊作业安全常识 第二节 爆破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第三节 钢筋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第四节 油漆、防水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5. 砌体和抹灰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6. 搬运及辅助作业安全常识 7. 混凝土浇筑作业安全常识 8. 文明施工 9. 急救基本常识 编制说明 本读本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 设部15号令)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99)、《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80]建工劳字篇24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 技术规范》(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88)、《龙门架信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 9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9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 200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 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200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 2004)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编制,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规范有出入 的地方,按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总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 面的义务。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 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 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为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 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 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 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 使用。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 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 、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 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 生活区的选择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 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 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要采取必 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 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 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 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三节 其它相关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 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 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 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 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 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 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 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协 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三、《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 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1. 安全与危险 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 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忘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人们的承受程度。 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 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 状态。 3. 事故与事故隐患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 上的缺陷。 4. 本质安全 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⑴ 失误——安全功能。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 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 ⑵ 故障——安全功能。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 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 ⑶ 上述两种安全功能应该是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 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补偿的。 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境界。实际上由 于技术、资金和人们对事故的认识等原因,到目前还很难做到本质安全,只能作全社会 为之奋斗的目标。 二、安全生产方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 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 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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