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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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广东南方集团公司 |文件编号:WB2004-4-14-03 |版本: 第A版 |修改: 第0次 |Page:1 of 3 | |执行日期:核准之日 |制作: 李静 |审核: |核准: | |主题: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日期:2004-4-1|日期 |日期: | | |4 | | | | | |目 的:为规范员工离职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南方集团全体员工。 | |权 责:: | |3.1部门主管/部门经理: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离职的审核。 | |3.2厂长/生产经理:负责对服务于本厂三年以内普通员工离职的核准,并督促离职文件报行 | |政部备案。 | |3.3行政人事部经理: | |3.3.1负责对服务于本公司三年以上普通员工离职的审核和面谈。 | |3.3.2负责对所有职员离职的审核。 | |3.3副总经理: | |3.3.1负责对主管以下(不含)职员离职的核准。 | |3.3.2负责对主管以上(含)职员离职的审核。 | |3.4总 经 理: | |3.4.1 负责对服务于本公司三年以上普通员工离职的核准。 | |3.4.2负责对主管以上(含)职员离职的核准。 | |程序: | 广东南方集团公司 |文件编号:WB2004-4-14-03 |版本: 第A版 |修改: 第0次 |Page:2 of 3 | |执行日期:核准之日 |制作: 李静 |审核: |核准: | |主题: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日期:2004-4-1|日期 |日期: | | |4 | | | | | |相关名词定义: | |5.1辞职:由本人提出的放弃本公司职务的书面申请。 | |5.2辞退离职:因不适宜担任本公司职务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由各级主管提出的书面申请。| |5.3开除离职:因违反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各级主管提出的书面申请。 | |5.4调动离职:因公司业务需要,由相关部门主管会签后提出的书面申请。 | |5.5自动离职:未按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自动放弃本公司职务。 | |内容: | |6.1各部门经理/主管接到员工的辞职申请后,应了解员工辞职的原因,并根据其工作表现及 | |其自身潜力, | |做好挽留工作,优秀者可建议岗位调整或部门调动。 | |6.2对于确因实际情况需离职虽经挽留不愿继续服务于本公司者,各级主管应安排办理移交手| |续。 | |6.3对于服务于本公司三年以上的员工,无论是辞职,还是辞退/开除,均须逐级审核签字后 | |报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并安排与其本人面谈,最后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 |总经理在第三天未批复,视为原则上同意行政人事部经理的审核意见。 | |6.4辞职: | |6.4.1辞职期限:本公司所有辞职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 |呈各级主管签核,并从申请(填表)之日算起,原则上必须出勤满30日后方可离职,特殊岗位| |和工种可根据本部门特点灵活处理。如在30天内招聘到该岗位接替人员,且通过试用合格的,| |该辞职员工可申请提前办理交接手续,经厂长/部门经理确定离职日期后提前离职。属特殊工 | |种、技术部门或管理层人员,可以考虑在岗交接,以免出现工作前后脱节现象,但交接时间不| |得超过7天。 | |6.4.2辞职手续:由辞职人员向部门文员索取《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妥,呈各级| |主管按权责审核或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所有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转财务部结算工资。 | |6.5辞退/开除离职: | |6.5.1辞退离职:由厂长/部门经理和核准人共同确定离职日期,但不得超过三天。 | |6.5.2开除离职:由厂长/部门经理和核准人共同确定离职日期,但不得超过一天。 | |6.5.3辞退/开除手续:由直接主管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注明辞退/开除理由,开除| |须同时附上处分的有关文件,按权限逐级审批后交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 |6.6调动离职: | |6.6.1离职期限:由调入部门主管与调出部门主管协商,厂长/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行政人事| |部经理核准。 | |6.6.2离职手续:调动人员持调动文件经相关人员签字,办理各种移交手续后,方可到新的 | |岗位就职。 | |6.7上述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人事部开具《离职放行条》。 | |6.8保安部凭《离职放行条》予以放行。 | |6.9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程、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 |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部门,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章程| |、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相关资料保管部门签收。 | |6.10事务移交: | |6.10.1原领牌、证、卡等交还行政部。 | 广东南方集团公司 |文件编号:WB2004-4-14-03 |版本: 第A版 |修改: 第0次 |Page:3 of 3 | |执行日期:核准之日 |制作: 李静 |审核: |核准: | |主题: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日期:2004-4-1|日期 |日期: | | |4 | | | | | |6.10.2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相关部门。 | |6.10.3宿舍、饭堂内由个人使用的物品交还相关人员签收。 | |6.10.4结清各种借(欠)款。 | |6.11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接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 | |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指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 |6.12各员工所列移交项目,应由部门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予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 | |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公司对外的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索。| |6.13所有移交,必须由接交人在相关栏目中签字。 | |6.14所有移交手续应在批准离职日期内办妥。 | |6.15离职时的工资结算: | |6.15.1所有离职人员结算工资时,必须向财务部呈递相关人员签注的《离职申请/审批表》, | |否则,财务部不得结算工资。 | |6.15.2不按批准日期离职而提前离职者,以自动离职论处,其未领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补偿,| |任何人批准结算工资的签字均为无效签字。 | |6.15.3按照公司工资发放流程:每月1-22日离职者,可于当日结清全部未领工资;每月23-3| |1日离职者,因上月工资已进入上报审批阶段,故只可结清本月全部工资,上月工资随公司正 | |常发放日发放。 | |6.15.4开除人员于批准离职后的一天之内,按处罚文件决定的幅度结清工资,其余部分作为| |对公司的补偿。辞退人员于批准离职后的三天之内结清工资。 | |6.15.5自离人员不予结算工资。 | |本规定经总经理核准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制度和规定即行废止。 |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南方集团行政人事部。 | 广东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人事编号: 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 填表: 年 月 日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入职日期 | 年月日 | |离 |□不适应岗位工作 |离职形式 |□辞职 □辞退 □自离 □开除 | |职 |□岗位与工资不配套 | | | |原 |□职务调动离职 | | | |因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 | | |□个人原因 □其它原因 | | | | | |申请离职日期(申请人本人填|年 月 日 | | | |写) | | | | |批准离职日期(厂长/部门经 |年 月 日 | | | |理填写) | | |审 |所在部门意见 |厂长/部门经理审批 |行政人事部审批 |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 | | | | | |批 | | | | | | | | | | | |情 | | | | | | | | | | |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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