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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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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国税局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 (本材料仅适用于海淀国税局所管辖的内资企业) 明确法律责任、规范纳税程序、做好纳税服务,提高汇算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提醒您做好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按新的要求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我们将您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及纳税申报前应了解和掌握的一些关键的涉税事项分三大部 分告知如下,请您结合本企业情况认真研究相关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如有问题及时向我 局各征收、管理所进行咨询,以保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确性并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 第一部分 征收管理部分 一、汇算清缴中有关征收管理政策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 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征收税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所得税汇算以纳税人为主体。汇算(年 报)期从2006年1月16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 (二)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 将全年收入计入应税所得。 (三)实行查帐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 税期间都应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参加汇算清 缴。 (四)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进行纳税调整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纳税申报完成,申报期截止,纳税人 的法律责任已经确立。因此,纳税人对完成纳税申报后发生的涉税问题,应承担法律责 任。 (五)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事项应按规定 及时办理。财产损失需审批的事项超过2006年1月15日(在2005年纳税公告中已告知) 的一律不予受理。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可自行申报扣除 的,需附送损失类型、金额、原因等的简要说明,方可税前扣除。 (六)纳税人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在没有审核、审批前一律不得在 税前扣除。 (七)纳税人2005年12月份或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 后15日内完成。 (八)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 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表的逻辑性与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九)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凡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九张附表( 包括亏损和减免税企业);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对特 殊扣除需要的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 人不需报送现金流量表。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报送的报表内容视同上述企业。 (2)有拨款收入的事业单位,并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时 ,除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同时需报送事业单位纳税申报表(九张附表不需报送 )和事业单位收、支与结余情况表、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 的年度会计决算和其他情况。 (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年报时,凡需税前扣除的报备事项须在年报期间先向 主管管理所报备后再进行年度申报。需报备事项有: 1、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成本费用的; 3、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需税前扣除; 4、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5、凡工资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税前扣除时需进行报备; 6、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8、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培训费的扣除; 9、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10、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 1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12、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1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十一)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 1、利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在网上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网上进行申报时必须先录入申报表九张附表再录入主表,并在网上申报成功后10日内将 申报纸质资料报送到主管征收所,报送时间不得超过2006年4月底。不报送者将按《征管 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采用IC卡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到主管征收所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十二)企业所得税电子(网上)申报功能的说明: (1)2005年汇算期间网上申报开通了政策宣传平台,纳税人须先点击通知后方可下 载申报表; (2)修改了年度上传提示,在申报表上传后出现“申报成功,您是否需要查看缴款书 ”提示时方可退出; (3)增加了年度申报表的下载、修改功能,如发现申报错误可在网上进行修改申报 。 (4)增加了年度申报表的表间和表内的监控功能。申报表的每一行次均提供了填报 税明,纳税人必须按表间逻辑提示进行填写、修改直至正确方可保存退出。 (十三)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年度申报得,为保证 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中介机构必须出具对该企业全年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 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十四)纳税人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 纳所得税额,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 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发现纳税申报有误,可在年度纳税申 报期内(4月底前)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十六)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 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要及时到各主管管理所 领取退税申请表办理退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十七)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十八)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需终止纳税义务的,应 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九)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 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他相关会计报表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十)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期限的规定,要求各个成员企业按规定的期限, 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加盖审核确认章。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 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汇算清缴期间有关事项说明: (一)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所有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报送所得税 申报表主表及相关的九张附表,每张报表有无数据均需加盖公章。 (二)凡2005年度在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在国家税务局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在 填写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时,需将2005年度全年在地方税务局申报营业税收入总 额数填写在申报表上。其中: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注”栏 处填写;核定征收企业在《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单位公章”栏下方填写。凡数据 不相符的需报文字说明。 (三)为加强对所得税零申报企业的管理,2005年汇算期间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 ,在进行年度申报时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均为零的及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金额为零 的企业,应对其零申报情况报送文字说明并随同其《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主管征收所 。 (四)为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管理,凡2005年度亏损的企业(包括减免税企业)和需 在2005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均应出具对亏损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确认的审核报告(所附送的审计报告必须是按税法调整后的亏损 。审计报告必须按照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的格式报送。)税务机关不指定任何中 介机构为企业做审计。 (五)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需要附送审计报告。 (六)纳税人末按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应按《征管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为加强对以前年度亏损额的管理,凡纳税人以前年度亏损额有变化的,请于 在本年度弥补亏损前携带亏损额审计报告和法人章、公章到主管征收所办理修改亏损额 有关手续,并需要填制《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企业亏损修改信息表》一式三份,同时 附送当年度亏损额的审计报告和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八)为加强我局外区转入企业的管理,凡外区转入的企业,如果当年度有预交的 税款,必须在我局第一次进行所得税申报之前到主管征收税务所办理预缴税款采集相关 手续,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一份。内容包括:转入时间、原来税务局所得税征收方式、预缴税款等 。 (2)预缴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3)原税务局最后一次申报的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4)预缴税款入库的银行对帐单复印件一份 凡外区转入的企业,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所进行亏损额的采集,并 同时附送《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企业亏损修改信息表》一式三份和当年度亏损额的审 计报告和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第二部分 2005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它实质上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完 整过程。该表的填写应以税收规定为基础,第一部分是申报表的1- 14行,填写按税法确定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部分为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是报表15- 42行,填列纳税人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这部分内容应按照会计核算的 口径填写。第三部分是申报表的43行- 73行,是按税法规定进行调增、调减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亏损及各项 免税所得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第四部分是申报表的74行- 81行,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所以该表的填写比较复杂,许多税收政策贯穿其中,而 且有些行次的填写要求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分析调整,财务人员要高度重视报表的填写 。 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附送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中第 19行与该行数字完全对应。 这一行收入包含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主营业 务收入,一般只有一项,并且与纳税人的“所属行业”相对应。 其他业务收入不是会计核算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概念,还包括会计上在“营业外收入 ”中核算的部分,比如固定资产清理、转让收入。 另外在税收上应认定为收入的,而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也要在该行 反映出来。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赞助以及职工福利时,应视同 销售,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销 售收入填列在此行。 注意此行是提取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条 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 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 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巳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 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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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国税局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 (本材料仅适用于海淀国税局所管辖的内资企业) 明确法律责任、规范纳税程序、做好纳税服务,提高汇算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提醒您做好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按新的要求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我们将您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及纳税申报前应了解和掌握的一些关键的涉税事项分三大部 分告知如下,请您结合本企业情况认真研究相关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如有问题及时向我 局各征收、管理所进行咨询,以保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确性并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 第一部分 征收管理部分 一、汇算清缴中有关征收管理政策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 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征收税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所得税汇算以纳税人为主体。汇算(年 报)期从2006年1月16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 (二)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 将全年收入计入应税所得。 (三)实行查帐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 税期间都应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参加汇算清 缴。 (四)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进行纳税调整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纳税申报完成,申报期截止,纳税人 的法律责任已经确立。因此,纳税人对完成纳税申报后发生的涉税问题,应承担法律责 任。 (五)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事项应按规定 及时办理。财产损失需审批的事项超过2006年1月15日(在2005年纳税公告中已告知) 的一律不予受理。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可自行申报扣除 的,需附送损失类型、金额、原因等的简要说明,方可税前扣除。 (六)纳税人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在没有审核、审批前一律不得在 税前扣除。 (七)纳税人2005年12月份或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 后15日内完成。 (八)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 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表的逻辑性与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九)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凡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九张附表( 包括亏损和减免税企业);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对特 殊扣除需要的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 人不需报送现金流量表。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报送的报表内容视同上述企业。 (2)有拨款收入的事业单位,并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时 ,除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同时需报送事业单位纳税申报表(九张附表不需报送 )和事业单位收、支与结余情况表、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 的年度会计决算和其他情况。 (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年报时,凡需税前扣除的报备事项须在年报期间先向 主管管理所报备后再进行年度申报。需报备事项有: 1、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成本费用的; 3、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需税前扣除; 4、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5、凡工资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税前扣除时需进行报备; 6、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8、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培训费的扣除; 9、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10、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 1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12、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1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十一)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 1、利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在网上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网上进行申报时必须先录入申报表九张附表再录入主表,并在网上申报成功后10日内将 申报纸质资料报送到主管征收所,报送时间不得超过2006年4月底。不报送者将按《征管 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采用IC卡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到主管征收所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十二)企业所得税电子(网上)申报功能的说明: (1)2005年汇算期间网上申报开通了政策宣传平台,纳税人须先点击通知后方可下 载申报表; (2)修改了年度上传提示,在申报表上传后出现“申报成功,您是否需要查看缴款书 ”提示时方可退出; (3)增加了年度申报表的下载、修改功能,如发现申报错误可在网上进行修改申报 。 (4)增加了年度申报表的表间和表内的监控功能。申报表的每一行次均提供了填报 税明,纳税人必须按表间逻辑提示进行填写、修改直至正确方可保存退出。 (十三)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年度申报得,为保证 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中介机构必须出具对该企业全年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 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十四)纳税人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 纳所得税额,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 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发现纳税申报有误,可在年度纳税申 报期内(4月底前)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十六)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 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要及时到各主管管理所 领取退税申请表办理退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十七)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十八)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需终止纳税义务的,应 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九)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 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他相关会计报表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十)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期限的规定,要求各个成员企业按规定的期限, 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加盖审核确认章。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 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汇算清缴期间有关事项说明: (一)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所有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报送所得税 申报表主表及相关的九张附表,每张报表有无数据均需加盖公章。 (二)凡2005年度在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在国家税务局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在 填写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时,需将2005年度全年在地方税务局申报营业税收入总 额数填写在申报表上。其中: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注”栏 处填写;核定征收企业在《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单位公章”栏下方填写。凡数据 不相符的需报文字说明。 (三)为加强对所得税零申报企业的管理,2005年汇算期间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 ,在进行年度申报时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均为零的及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金额为零 的企业,应对其零申报情况报送文字说明并随同其《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主管征收所 。 (四)为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管理,凡2005年度亏损的企业(包括减免税企业)和需 在2005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均应出具对亏损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确认的审核报告(所附送的审计报告必须是按税法调整后的亏损 。审计报告必须按照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的格式报送。)税务机关不指定任何中 介机构为企业做审计。 (五)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需要附送审计报告。 (六)纳税人末按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应按《征管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为加强对以前年度亏损额的管理,凡纳税人以前年度亏损额有变化的,请于 在本年度弥补亏损前携带亏损额审计报告和法人章、公章到主管征收所办理修改亏损额 有关手续,并需要填制《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企业亏损修改信息表》一式三份,同时 附送当年度亏损额的审计报告和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八)为加强我局外区转入企业的管理,凡外区转入的企业,如果当年度有预交的 税款,必须在我局第一次进行所得税申报之前到主管征收税务所办理预缴税款采集相关 手续,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一份。内容包括:转入时间、原来税务局所得税征收方式、预缴税款等 。 (2)预缴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3)原税务局最后一次申报的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4)预缴税款入库的银行对帐单复印件一份 凡外区转入的企业,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所进行亏损额的采集,并 同时附送《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企业亏损修改信息表》一式三份和当年度亏损额的审 计报告和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第二部分 2005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它实质上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完 整过程。该表的填写应以税收规定为基础,第一部分是申报表的1- 14行,填写按税法确定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部分为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是报表15- 42行,填列纳税人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这部分内容应按照会计核算的 口径填写。第三部分是申报表的43行- 73行,是按税法规定进行调增、调减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亏损及各项 免税所得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第四部分是申报表的74行- 81行,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所以该表的填写比较复杂,许多税收政策贯穿其中,而 且有些行次的填写要求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分析调整,财务人员要高度重视报表的填写 。 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附送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中第 19行与该行数字完全对应。 这一行收入包含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主营业 务收入,一般只有一项,并且与纳税人的“所属行业”相对应。 其他业务收入不是会计核算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概念,还包括会计上在“营业外收入 ”中核算的部分,比如固定资产清理、转让收入。 另外在税收上应认定为收入的,而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也要在该行 反映出来。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赞助以及职工福利时,应视同 销售,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销 售收入填列在此行。 注意此行是提取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条 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 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 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巳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 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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