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WPB 1-1999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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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1-1999 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标准值及排 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行于 50km/h的轻型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 5181-85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 HJ/T 26.1-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排气污染物的测试 HJ/T 26.2-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曲轴箱气体排放的测试 HJ/T 26.3-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燃油蒸发排放的测试 密闭室法 HJ/T 26.4-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述定义: 3.1 轻型汽车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2 M1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 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3.3 M2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 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3.4 N1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 的载货车辆。 3.5 第一类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t的M1类车(即通常所指的轿车 )。 3.6 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7 基准质量(RM)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8 最大总质量(GVM)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9 气体污染物 气体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以碳 (C)当量表示,碳氢比为1:1.85。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3.10 颗粒物(PM) 颗粒物是指按规定所描述的取样方法,在最高温度为52℃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 的固态或液态微粒。 3.11 排气排放(污染)物 对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对以压燃式发动机为 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 3.12 蒸发排放物 蒸发排放物是指除汽车排气管排放以外,从车辆排出的所有碳氢化合物的蒸发损失。 3.13 曲轴箱排放物 指从发动机曲轴箱排放到大气中的气体污染物。发动机曲轴箱是指发动机内部或外部的 空间,以内部或外部的管道与油底壳接通,气体或蒸气可从此通道逸出。 3.14 发动机排量 对往复活塞式发动机,指的是发动机的公称气缸工作容积;对转子式发动机,指的是2倍 的发动机公称气缸工作容积。 3.15 排放控制装置 指的是车辆用于控制和限制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的装置。 3.16 当量惯量 是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基准质量 。 4 型式认证的申请 4.1 一种车型的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法定代表提出,提交的内容包括该车型冷起动 后排气污染物排放、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和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 等指标。 4.2 按本标准的附录要求提交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型式认证扩展时,需提供相关的其它型式 认证复印件及测试数据,以支持认证扩展和确定劣化系数。 4.3 必须提交一辆要进行型式认证的样车给负责型式认证的技术检测部门,按本标准5法进行 试验。 5 型式认证试验及其标准值 5.1 概述 5.1.1 对于容易影响车辆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性能的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保证车 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在部件受到振动的情况下,仍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要求制造厂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期限和正常使用条件 下,有效地削减排气管污染物排放和燃油蒸发排放。 如果车辆的催化转化器系统中使用了氧传感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车辆在一定速 度和加速度时,理论空燃比(λ)仍能有效控制。 5.1.2 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市售无铅汽油 。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柴 油。 5.2 型式认证试验要求与标准值 5.2.1 型式认证试验要求 不同类型车辆在型式认证时要求进行的试验见表1。 表1 型式认证的试验要求 型式认证试验 点燃式发动机车辆 压燃式发动机车辆 第一类车 第二类车 第一类车 第二类车 排气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 - 蒸发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 - 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5.2.2 型戒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 5.2.2.1 排气排放物试验标准值 第一类车的排气排放物型式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 第一类车型式认证试验标准值 单位:g/km 实施阶段 污 染 物 排放标准值 第一阶段: 2000年1月1日至 2004年6月30日 CO 2.72 HC+NOx1) 0.97(直喷式柴油机:1.36) PM1)2) 0.14(直喷式柴油机:0.20) 第二阶段 2004年7月1日开始 CO 点燃式发动机 2.20 压燃式发动机 1.00 HC+NOx3) 点燃式发动机 0.50 压燃式发动机 0.70(直喷式柴油机:0.90) PM3) 压燃式发动机 0.08(直喷式柴油机:0.10) 注:1)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2年 2)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3)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类车的排气排放物型式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见表3。 5.2.2.2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标准值 发动机的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气体泄漏入大气。 5.2.2.3 蒸发排放物试验标准值 蒸发排放物应不超过2g/次试验。 5.2.2.4 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表3 第二类车型式认证试验标准值 单位:g/km 基准质量(RM),kg RM≤1250 1250<RM≤1700 RM>1700 第一阶段 2001年1月1日 2005年6月30日 CO 2.72 5.17 6.90 HC+NOx1) 0.97 (直喷式柴油机:1.36) 1.40 (直喷式柴油机: 1.96) 1.70 (直喷式柴油机:2.38) PM1)2) 0.14 (直喷式柴油机:0.20) 0.19 (直喷式柴油机: 0.27) 0.25 (直喷式柴油机:0.35) 第二阶段 2005年7月1日开始 CO 点燃式发动机 2.20 4.00 5.00 压燃式发动机 1.00 1.25 1.50 HC+NOx3) 点燃式发动机 0.50 0.60 0.70 压燃式发动机 0.70 (直喷式柴油机:0.90) 1.00 (直喷式柴油机: 1.30) 1.20 (直喷式柴油机:1.60) PM3) 压燃式发动机 0.08 (直喷式柴油机:0.10) 0.12 (直喷式柴油机: 0.14) 0.17 (直喷式柴油机:0.20) 注:1) 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1年。 2) 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3) 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3年。 5.2.2.4.1 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所有车辆,其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为80000km。 按照HJ/T26.4-1999进行耐久性试验时,在试验开始(0km)和每隔10000km(±400km)或更 快的频率,以固定的间隔直至行驶到80000km,应依据HJ/T26.1-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 排气污染物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2.1中表2或表3的规定。 5.2.2.4.2 劣化系数的确定 按照5.2.2.4.1所述方法进行耐久性试验,将所有的排气排放测试结果作为行驶距离的函 数进行绘图,行驶距离圆整到最近的公里数。利用最小二乘法计算所有数据点的最佳拟 合直线,不考虑0km的试验结果。只有在这条直线上对应6400km,和80000km的排放值符 合5.2.2.1规定的标准值时,数据可以用于计算劣化系数(DF)。若最佳拟合直线超出了适 用的标准值,且直线的斜率为负值(6400km的插入值大于80000km的插入值),但80000km 时的真实排放值低于标准值,则数据仍可接受。 对每一种污染物i可以通过下式计算排气排放的劣化系数(DF) 式中:Mi1——6400km插入点对应的污染物i的排放测试结果,用g/km表示; Mi2——80000km插入点对应的污染物i的排放测试结果,用g/km表示; 这些插入值至少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再两者相除,得到劣化系数。劣化系数的结果应 圆整到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劣化系数小于1,则视其为1。 制造厂既可以采用耐久性试验的方法确定劣化系数,也可以直接使用表4中的劣化系数替 代耐久性试验结果,来进行排气排放物试验结果的耐久性修正。 劣化系数既用于5.3.1中型式认证结果的判定,也用于7.3.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结果的判 定。 表4 劣化系数 车 辆 种 类 劣化系数(DF) CO HC+NOx PM1) 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1.2 1.2 - 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1.1 1.0 1.2 注:1) 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 5.3 判定规则 5.3.1 排气排放物的试验结果采用下述规则进行判定: V1i/、V2i/、V3i/分别代表i种污染物1、2、3次试验结果;Li代表i种污染物标准值。 5.3.1.1 试验应该重复进行三次。对给定基准质量的车辆,每次试验结果乘以5.2.2.4所确定的劣 化系数(DF)后(其数值以V1i、V2i、V3i表示)应小于表2或表3中的标准值。即三次测 试中,每次每种污染物V1i<Li、V2i<Li、V3i<Li,则认为合格。 5.3.1.2 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1i≤0.70Li,则只进行一次试验,就认为合格。 5.3.1.3 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1i≤0.85 Li,则只要其中有一种污染物V1i>0.7Li,则要进行第二次试验,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2 i<Li,每种污染物的V1i+V2i<1.70Li,则只要进行二次试验就认为合格。 5.3.1.4 如果三次重复试验结果,每一种污染物的算术平均值(V1i+V2i+V3i)/3<Li,并允许在三 次试验中,每种污染物有一次Vni<1.10Li,则也认为合格, 5.3.1.5 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可根据制造厂的要求,将试验追加到10次,再根据10次试验结 果的平均值作出结论: (1) 第一次测试中,V1i>1.10Li (2) 第二次测试中,V2i>1.10Li;或Li≤V1i≤1.10Li≤V2i≤1.10Li (3) 三次测试中,V3i>1.10Li;或Li≤V1i≤1.10Li且Li≤V3i≤1.10Li;或Li≤V2i≤1.10Li且Li ≤V3i≤1.10Li 当10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Vi=(V1i+V2i+V3i+……V10i)/10<Li时,认为合格,否则认为不 合格。 5.4 试验方法 5.4.1 排气排放物试验 按HJ/T26.1-1999的规定进行。 5.4.2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 按HJ/T26.2-1999的规定进行。 5.4.3 蒸发排放物试验 第一阶段按GB/T14763-93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二阶段按HJ/T26.3-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 5.4.4 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按HJ/T26.4-1999的规定进行。 6 型式认证的扩展 6.1 与排气污染物相关的扩展(排气排放物试验) 6.1.1 基准质量不同的车型 当不同车型仅基准质量区别时,已通过认证的车型在下述条件下可扩展到其他车型: 6.1.1.1 第一类车的认证仅可扩展到下列车型:其基准质量所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已通过型式认证 车辆的当量惯量相邻大一组惯量或所有小惯量的扩展。 6.1.1.2 对于第二类车,若待扩展车型的基准质量需要使用的飞轮,其惯性质量小于已通过认证 车型的飞轮,且已通过认证车型所排放的污染物满足待扩展车型规定的标准值要求,则 可以认可该扩展。 6.1.2 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 当不同车型仅仅传动比有区别时,已通过认证的车型在下述条件下可扩展到其他车型: 6.1.2.1 对排气排放物试验中所用到的每一个传动比,按下式确定其比率E: 式中:V1——已通过认证车型的速度; V2——待扩展车型的速度。 发动机转速为1000r/min。 6.1.2.2 如果每一值动比E≤8%,则不必进行排气排放物试验,可将认证扩展。 6.1.2.3 如果至少有一个传动比E>8%,而且每一个传动比的E≤13%,则必须重复排气排放物试 验,但该试验可在制造厂选择的试验室进行,试验室应得到负责型式认证的权威机构的 认可。该试验报告需提交负责型式认证试验的技术检测部门。 6.1.3 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均不同的车型 若满足6.1.1和6.1.2的所有条件,则已通过型式认证的车型可向只有基准质量和总传动 比不同的车型扩展。 6.1.4 若一种车型是依据6.1.1~6.1.3 通过认证的,则这种认证不允许再向其他车型扩展。 6.2 与燃油蒸发排放相关的扩展(蒸发排放物试验) 6.2.1 对于装有蒸发排放控制系统的车型,型式认证可在下列情况下扩展: 6.2.1.1 供油/空气计量系统(如单点喷射、化油器等)的基本原理必须相同。 6.2.1.2 油箱的形状和材料以及液体燃油管必须相同,对最不利于蒸发控制的截面和管长组合须 进行测定。能否使用不同的液/气分离器,由负责型式认证的技术检测部门决定...
GWPB 1-1999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1-1999 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标准值及排 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行于 50km/h的轻型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 5181-85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 HJ/T 26.1-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排气污染物的测试 HJ/T 26.2-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曲轴箱气体排放的测试 HJ/T 26.3-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燃油蒸发排放的测试 密闭室法 HJ/T 26.4-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述定义: 3.1 轻型汽车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2 M1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 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3.3 M2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 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3.4 N1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 的载货车辆。 3.5 第一类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t的M1类车(即通常所指的轿车 )。 3.6 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7 基准质量(RM)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8 最大总质量(GVM)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9 气体污染物 气体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以碳 (C)当量表示,碳氢比为1:1.85。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3.10 颗粒物(PM) 颗粒物是指按规定所描述的取样方法,在最高温度为52℃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 的固态或液态微粒。 3.11 排气排放(污染)物 对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对以压燃式发动机为 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 3.12 蒸发排放物 蒸发排放物是指除汽车排气管排放以外,从车辆排出的所有碳氢化合物的蒸发损失。 3.13 曲轴箱排放物 指从发动机曲轴箱排放到大气中的气体污染物。发动机曲轴箱是指发动机内部或外部的 空间,以内部或外部的管道与油底壳接通,气体或蒸气可从此通道逸出。 3.14 发动机排量 对往复活塞式发动机,指的是发动机的公称气缸工作容积;对转子式发动机,指的是2倍 的发动机公称气缸工作容积。 3.15 排放控制装置 指的是车辆用于控制和限制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的装置。 3.16 当量惯量 是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基准质量 。 4 型式认证的申请 4.1 一种车型的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法定代表提出,提交的内容包括该车型冷起动 后排气污染物排放、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和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 等指标。 4.2 按本标准的附录要求提交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型式认证扩展时,需提供相关的其它型式 认证复印件及测试数据,以支持认证扩展和确定劣化系数。 4.3 必须提交一辆要进行型式认证的样车给负责型式认证的技术检测部门,按本标准5法进行 试验。 5 型式认证试验及其标准值 5.1 概述 5.1.1 对于容易影响车辆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性能的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保证车 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在部件受到振动的情况下,仍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要求制造厂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期限和正常使用条件 下,有效地削减排气管污染物排放和燃油蒸发排放。 如果车辆的催化转化器系统中使用了氧传感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车辆在一定速 度和加速度时,理论空燃比(λ)仍能有效控制。 5.1.2 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市售无铅汽油 。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柴 油。 5.2 型式认证试验要求与标准值 5.2.1 型式认证试验要求 不同类型车辆在型式认证时要求进行的试验见表1。 表1 型式认证的试验要求 型式认证试验 点燃式发动机车辆 压燃式发动机车辆 第一类车 第二类车 第一类车 第二类车 排气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 - 蒸发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 - 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5.2.2 型戒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 5.2.2.1 排气排放物试验标准值 第一类车的排气排放物型式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 第一类车型式认证试验标准值 单位:g/km 实施阶段 污 染 物 排放标准值 第一阶段: 2000年1月1日至 2004年6月30日 CO 2.72 HC+NOx1) 0.97(直喷式柴油机:1.36) PM1)2) 0.14(直喷式柴油机:0.20) 第二阶段 2004年7月1日开始 CO 点燃式发动机 2.20 压燃式发动机 1.00 HC+NOx3) 点燃式发动机 0.50 压燃式发动机 0.70(直喷式柴油机:0.90) PM3) 压燃式发动机 0.08(直喷式柴油机:0.10) 注:1)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2年 2)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3)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类车的排气排放物型式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见表3。 5.2.2.2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标准值 发动机的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气体泄漏入大气。 5.2.2.3 蒸发排放物试验标准值 蒸发排放物应不超过2g/次试验。 5.2.2.4 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表3 第二类车型式认证试验标准值 单位:g/km 基准质量(RM),kg RM≤1250 1250<RM≤1700 RM>1700 第一阶段 2001年1月1日 2005年6月30日 CO 2.72 5.17 6.90 HC+NOx1) 0.97 (直喷式柴油机:1.36) 1.40 (直喷式柴油机: 1.96) 1.70 (直喷式柴油机:2.38) PM1)2) 0.14 (直喷式柴油机:0.20) 0.19 (直喷式柴油机: 0.27) 0.25 (直喷式柴油机:0.35) 第二阶段 2005年7月1日开始 CO 点燃式发动机 2.20 4.00 5.00 压燃式发动机 1.00 1.25 1.50 HC+NOx3) 点燃式发动机 0.50 0.60 0.70 压燃式发动机 0.70 (直喷式柴油机:0.90) 1.00 (直喷式柴油机: 1.30) 1.20 (直喷式柴油机:1.60) PM3) 压燃式发动机 0.08 (直喷式柴油机:0.10) 0.12 (直喷式柴油机: 0.14) 0.17 (直喷式柴油机:0.20) 注:1) 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1年。 2) 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3) 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3年。 5.2.2.4.1 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所有车辆,其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为80000km。 按照HJ/T26.4-1999进行耐久性试验时,在试验开始(0km)和每隔10000km(±400km)或更 快的频率,以固定的间隔直至行驶到80000km,应依据HJ/T26.1-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 排气污染物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2.1中表2或表3的规定。 5.2.2.4.2 劣化系数的确定 按照5.2.2.4.1所述方法进行耐久性试验,将所有的排气排放测试结果作为行驶距离的函 数进行绘图,行驶距离圆整到最近的公里数。利用最小二乘法计算所有数据点的最佳拟 合直线,不考虑0km的试验结果。只有在这条直线上对应6400km,和80000km的排放值符 合5.2.2.1规定的标准值时,数据可以用于计算劣化系数(DF)。若最佳拟合直线超出了适 用的标准值,且直线的斜率为负值(6400km的插入值大于80000km的插入值),但80000km 时的真实排放值低于标准值,则数据仍可接受。 对每一种污染物i可以通过下式计算排气排放的劣化系数(DF) 式中:Mi1——6400km插入点对应的污染物i的排放测试结果,用g/km表示; Mi2——80000km插入点对应的污染物i的排放测试结果,用g/km表示; 这些插入值至少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再两者相除,得到劣化系数。劣化系数的结果应 圆整到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劣化系数小于1,则视其为1。 制造厂既可以采用耐久性试验的方法确定劣化系数,也可以直接使用表4中的劣化系数替 代耐久性试验结果,来进行排气排放物试验结果的耐久性修正。 劣化系数既用于5.3.1中型式认证结果的判定,也用于7.3.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结果的判 定。 表4 劣化系数 车 辆 种 类 劣化系数(DF) CO HC+NOx PM1) 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1.2 1.2 - 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1.1 1.0 1.2 注:1) 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 5.3 判定规则 5.3.1 排气排放物的试验结果采用下述规则进行判定: V1i/、V2i/、V3i/分别代表i种污染物1、2、3次试验结果;Li代表i种污染物标准值。 5.3.1.1 试验应该重复进行三次。对给定基准质量的车辆,每次试验结果乘以5.2.2.4所确定的劣 化系数(DF)后(其数值以V1i、V2i、V3i表示)应小于表2或表3中的标准值。即三次测 试中,每次每种污染物V1i<Li、V2i<Li、V3i<Li,则认为合格。 5.3.1.2 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1i≤0.70Li,则只进行一次试验,就认为合格。 5.3.1.3 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1i≤0.85 Li,则只要其中有一种污染物V1i>0.7Li,则要进行第二次试验,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2 i<Li,每种污染物的V1i+V2i<1.70Li,则只要进行二次试验就认为合格。 5.3.1.4 如果三次重复试验结果,每一种污染物的算术平均值(V1i+V2i+V3i)/3<Li,并允许在三 次试验中,每种污染物有一次Vni<1.10Li,则也认为合格, 5.3.1.5 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可根据制造厂的要求,将试验追加到10次,再根据10次试验结 果的平均值作出结论: (1) 第一次测试中,V1i>1.10Li (2) 第二次测试中,V2i>1.10Li;或Li≤V1i≤1.10Li≤V2i≤1.10Li (3) 三次测试中,V3i>1.10Li;或Li≤V1i≤1.10Li且Li≤V3i≤1.10Li;或Li≤V2i≤1.10Li且Li ≤V3i≤1.10Li 当10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Vi=(V1i+V2i+V3i+……V10i)/10<Li时,认为合格,否则认为不 合格。 5.4 试验方法 5.4.1 排气排放物试验 按HJ/T26.1-1999的规定进行。 5.4.2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 按HJ/T26.2-1999的规定进行。 5.4.3 蒸发排放物试验 第一阶段按GB/T14763-93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二阶段按HJ/T26.3-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 5.4.4 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按HJ/T26.4-1999的规定进行。 6 型式认证的扩展 6.1 与排气污染物相关的扩展(排气排放物试验) 6.1.1 基准质量不同的车型 当不同车型仅基准质量区别时,已通过认证的车型在下述条件下可扩展到其他车型: 6.1.1.1 第一类车的认证仅可扩展到下列车型:其基准质量所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已通过型式认证 车辆的当量惯量相邻大一组惯量或所有小惯量的扩展。 6.1.1.2 对于第二类车,若待扩展车型的基准质量需要使用的飞轮,其惯性质量小于已通过认证 车型的飞轮,且已通过认证车型所排放的污染物满足待扩展车型规定的标准值要求,则 可以认可该扩展。 6.1.2 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 当不同车型仅仅传动比有区别时,已通过认证的车型在下述条件下可扩展到其他车型: 6.1.2.1 对排气排放物试验中所用到的每一个传动比,按下式确定其比率E: 式中:V1——已通过认证车型的速度; V2——待扩展车型的速度。 发动机转速为1000r/min。 6.1.2.2 如果每一值动比E≤8%,则不必进行排气排放物试验,可将认证扩展。 6.1.2.3 如果至少有一个传动比E>8%,而且每一个传动比的E≤13%,则必须重复排气排放物试 验,但该试验可在制造厂选择的试验室进行,试验室应得到负责型式认证的权威机构的 认可。该试验报告需提交负责型式认证试验的技术检测部门。 6.1.3 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均不同的车型 若满足6.1.1和6.1.2的所有条件,则已通过型式认证的车型可向只有基准质量和总传动 比不同的车型扩展。 6.1.4 若一种车型是依据6.1.1~6.1.3 通过认证的,则这种认证不允许再向其他车型扩展。 6.2 与燃油蒸发排放相关的扩展(蒸发排放物试验) 6.2.1 对于装有蒸发排放控制系统的车型,型式认证可在下列情况下扩展: 6.2.1.1 供油/空气计量系统(如单点喷射、化油器等)的基本原理必须相同。 6.2.1.2 油箱的形状和材料以及液体燃油管必须相同,对最不利于蒸发控制的截面和管长组合须 进行测定。能否使用不同的液/气分离器,由负责型式认证的技术检测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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