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业务审批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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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业务审批管理细则(doc)
业务审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业务管理流程,提高业务审批工作效率,根据《关于调整公司业务管理模式的 通知》(新信发〔2003〕34号)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业务审批管理中的所有资料及信息传递,均通过各部门业务秘书与业务管理总部业务秘 书衔接。 (一)业务管理总部业务秘书负责在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之间传递文件,并在规定 时间内收集、转达审批意见。 (二)各业务部门业务秘书负责在本部门和业务管理总部之间传递文件,并及时将 信息反馈给业务经办人及本部门相关负责人。 第二章 业务审批流程及要求 第三条 公司业务审批范围为各地业务总部(以下简称“各地总部”)须对外签署的与业务相关的 合同、协议(含信托计划)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业务报审时,各地总部须填报统一的“业务审批及处理表”(见附表),业务经办人及报 批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将相关业务资料(含应业务审查部门要求补充的材料) 送公司业务管理总部。 第五条 对于同一项业务,应当按照业务开展的因果关系及时间顺序上报审批材料,并尽可能一 次性报齐所有材料。 (一)报审材料应同时包含电子版文件。 (二)对于低风险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在报审材料中应当附简要业务说明,列明 :业务收入、费用、佣金、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对于高风险业务,在报审材料中应当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市 场状况、经济可行性、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分析。 第六条 公司各业务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审查权限,在收到报审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完成 审查工作,并在“业务审批及处理表”上签署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简洁、明了。 第七条 对于低风险业务、经业务审查部门审查无异议的高风险业务及特殊风险业务,业务审查 部门的审查意见反馈回各地总部后,由各地总部执行董事在“业务审批及处理表”上签字 审批。 第八条 对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业务管理总部应在收到报审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风 险控制委员会及决策委员会(以下统称“委员会”)表决,并形成决议。 (一)若经委员会表决获得通过,业务报审资料送业务审查部门审查。 (二)若经委员会表决未获通过,由各地总部决定继续完善后重新报审或直接报公 司总经理特批。 若各地总部决定直接报公司总经理特批,须由各地总部总经理和执行董事在委员会 相关决议上共同签署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决策后,业务管理总部业务秘书方可将业务报 审资料送业务审查部门审查。 第九条 对于经业务审查部门提出异议的高风险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 (一)相关审查意见转达给各地总部后,各地总部可按照业务审查部门的意见对报 审材料进行修改,或保留意见。 (二)业务经办人须在“业务审批及处理表”上针对审查意见逐条签署处理意见,并 经各地总部总经理及执行董事签字确认后报公司。 (三)业务管理总部在上述意见基础上提出综合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未获通过,则各地总部须对该业务进一步完善并重新报 批。 第十条 需要支付佣金或业务手续费的业务,须在业务报批前或报批的同时由各地总部向公司提 出专题请示报告,经各地总部总经理及执行董事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业务审批通过后,可由各地总部自行决定用印事宜。 (一)若由各地总部直接用印,须在文件签署的2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审批的“业务审 批及处理表”复印件以及合同、协议的复印件,传真至公司存档。 (二)若由公司用印,业务管理总部业务秘书持“业务审批及处理表”和定稿的报审 材料到公司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或原件分发给财务部门。各地总部须在 文件签署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协议的原件一份以上送公司存档。 第十三条 各审查部门人员因故不能参与业务审查,或不能及时在“业务审批及处理表”上签署意见 ,可以电话或书面授权他人审查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签署意见,并在事后及时补 签。 第三章 业务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十四条 在办理业务相关事宜过程中,各地总部需要对外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资料,或需在 业务文件上加盖公章时,仍填制“业务审批及处理表”,并由业务经办人及各地总部负责 人、执行董事签字后,送公司业务管理总部。 第十五条 办理本章所述业务相关事宜不再经过业务审查部门审查。公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协调相 关部门协助办理有关事宜,并汇总材料。 (一)需要提供公司资料时,协办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若 协办部门认为不能办理或不宜办理,须及时报公司总经理决定;若协办部门不能在规定 时间内办理,须及时与各地总部沟通,并在“业务审批及处理表”上注明情况及办理期限 。 (二)需要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时,各地总部执行董事还须同时在要用印的文件 复印件(公司存档件)上签字,公章保管人应及时办理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备。 第四章 相关责任的界定 第十六条 各地总部执行董事对业务开展的全部相关事宜承担责任。 (一)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法律文本、合同和协议的执行与管理等承担直接责任 。 (二)对按照本细则第三章办理业务手续、使用公章以及各地总部合同章和空白授 权文件的保管与使用等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业务审批人按照其权限对业务决策承担责任。即低风险业务的决策由各地总部执行董事 承担责任;高风险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由各地总部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分别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室、财务部门对业务审查的时效性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协调业务工作时,协办部门以及各部门业务秘书按其职责分别对资料提供、信息传递、 协调工作的时效性以及信息资料提供和传递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委员会各成员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各自表决意见承担责任。弃权及因故未参与表决的 委员,按照表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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