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版规划规范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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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版规划规范解释(doc)
国标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目 录 总 则 术语、代号 用地与建筑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住 宅 公共服务设施 绿 地 道 路 竖 向 管线综合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章 总则 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50年代基本套 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 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 ,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 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 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 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 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 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 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 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 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 综合效益。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理由是 ,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 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 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 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 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 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本规 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可行、合理、符合国情。其一,分级的主要目 的是配置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设施;其二,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 是人(户)口规模;其三,分级配套适应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其四,符合配套设 施的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 经对全国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查分析,根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 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小区(7000~15000人)、组团(1000~3000人 )三级规模,科学合理,符合国情。主要依据是: 一、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对基层服务设施的要求(组团级), 如居委会、综合服务站等;对一套基本生活设施的要求(小区级),如小学、粮油店、综 合副食店等;对一整套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设施的要求(居住区级)如百货商场、门诊所 、文化活动中心等; 二、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及经营要求,即配套公建的设置,对自身规模和服务人口数 均有一定的要求。本规范的分级规模基本与公建设置要求一致,如综合服务站可与组团 级人口规模对应,一所小学服务人口为一万人左右,正好与小区级人口规模对应等; 三、能与城市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协调。即组团级居住人口规模与居(里)委会的管辖规模 1000~3000人一致,居住区级居住人口规模与街道办事处一般的管辖规模30000~50000 人一致,既便于居民生活组织管理,又利于管理设施的配套设置。 从居住区规划的实践经验,其规划组织结构一般分为居住区-小区- 组团三级结构、居住区-组团和小区- 组团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组团等基本类型。但也有一些城市将其划分为居住区-小区- 街坊-组团四级结构、居住-小区-街坊和居住区-街坊群(小区)-组团三级结构及小区- 街坊两级结构等类型,特点是将街坊作为规划组织结构中的一级,或与小区相当,或与 组团同级,或居于小区、组团之间。经分析,街坊目前一般出现在旧城区,是被城市道 路分割、用地大小不定、无一定规模的地块。街坊的性质也随地块的使用性质而定。如 商业街坊、文教街坊、工业街坊等,居住街坊仅是其中一类。由于居住街坊的用地规模 大可相当小区级用地,小可不足组团级用地规模,很难将满足居民生活所需要的配套设 施直接与街坊用地挂钩。因而,街坊与分级规模无直接的关系,也难将其作为规划组织 结构中的某一级。 由上可知,居住区的分级规模与规划组织结构,是既相关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居 住区规模分级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以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不 同层次的要求,而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则是包括配套含义在内的规划组织结构形式,是 属规划设计手法,因而,在满足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建设施总要求的前提下,其规划 组织结构,还可采用除本规范所述的其它多种形式,使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更加丰富多彩 、各具特色。 经对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研,要合理选用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综合考虑 城市大小、住宅建设量、用地条件与所在区位及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要求等因素后确定 ,切忌不顾当地情况简单套用分级规模的模式。 1.0.4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区,应配置不同层次的配套设施,才能满足居民基本的物 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因而,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与指标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 相对应,这是对不同规模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共同要求。在规划组织结构的手法上,则可 根据居住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和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可采用多种规划组织 结构类型。 例如,两个5万人口规模的居住区,由于所处区位不同,一个采用若干组团→若干小区→居 住区的三级规划组织结构型式,一个采用若干组团→居住区的两级组织结构型式。前者的 特点是,三级配套,三级结构;后者的特点是,三级配套,两级结构。即将三级应配内 容与总指标统一安排、合理使用,既扩大丰富了居住区中心的内容,增强了活力与吸引 力,又打破了三级规模、三级组织结构的常见模式(见图1)。 1.0.5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 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 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 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 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密切相关 。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的特点和条件,以改变居住区千人一面和 平淡、单调的面貌。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 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 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五、人口老龄化、人口年龄结构中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长和残疾人占有一定比重,是我 国在相当时期内的现实状况。老年人的活动范围随年龄增大逐年缩小,是人生的自然规 律;残疾人的活动范围不如健康的人,是生理缺陷所至。因而,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 条件,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使老人 能欢度晚年,使残疾人能与正常人一样在工作之余同样享受国家、社会给予劳动者本人 及其家属的各种回报,应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不允许忽略的重要问题。 六、住宅建筑标准化,是建筑工业化和施工机械化的重要条件,也是加快居住区建设的 重要措施之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体整齐划一、平淡单调。因而,在规划设计中 ,应充分考虑建筑标准化与施工机械化的要求,同时也要结合规划用地特点,对建筑单 体的选型、体量、色调等提出要求,并通过不同的布局手法、群体空间设计等,为建筑 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七、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高低,应是衡量和评介居住区规划设计优劣 的综合标准,也是居住区规划能否付诸实施、居住区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能否得到保障 的关键所在。而提高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基础环节,就是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规划 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也是提高三个效益的重要环节。 同时,应考虑适应分期建设的要求,并为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pic] 第二章 术语、代号 术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本规范的前提条件之一。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用词,统一词解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 、肯定,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一、统一用词、统一涵义。不是将尚无统一规定,而需要作有规定的术语给予确切的名 称和内涵。 如对本规范的命名,即对“城市居民聚居地”的称呼有称“住宅区”的,也有称“居民区”或 “居住区”的均有。几幢住宅或成片住宅,有配套设施的或无配套设施的均可用以上某一 词代之,用词混乱、涵义不清。经分析,要满足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需要,除住宅 外,还必须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等设施。从这一基本观 点出发,本规范认为,“居住区”一词较其它用词更能准确地反映以居住为主的,有相应 配套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真实涵义。因此,本规范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的不同居住 人口规模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统称居住区,并对其涵义给予统一规定。 又如,对居住区用地内的“四项用地”的总称有的称生活居住用地,有的称居住区用地、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新村小区用地等,对第一项用地(住宅建设用地)有的称居住用 地,有的称住宅用地。由于称呼混乱、计算口径也不统一,造成规划方案的技术数据可 比性差,对方案评审带来困难。本规范根据我国多数地区的使用习惯,并考虑体现用地 性质的确切性,把四项用地的总称定为居住区用地,既具有概括居住生活所需的多项功 能的涵义,又有别于包含“其它用地”在内的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中的居住用地,把第一项用地称为住宅用地,则具有明显的单一性,不易混 淆。 再如,对反映绿化效果有关的指标用词,以往常用的是“绿化覆盖率”,也有用“绿地率” 的,涵义不同,效果不一。经分析,“绿化覆盖率”仅强调规划树木成材后树冠覆盖下的 用地面积,而不管其占地面积的实际用途,而所占用地与使用性质还往往不一致。因而 ,本规范规定统一采用“绿地率”。 此外,居住区用地、其它用地、住宅容积率、容积率等均属此类。 二、对成熟的术语纳入、肯定。如住宅建筑密度、住宅面积密度、道路红线、建筑线等 属此类。 三、为便于在居住区规划设计图纸中对规划范围内不同类别用地的标注,特规定了居住 区用地平衡表中各类、各项用地的代号,以利于计算和统计。 [pic] 第三章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是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其用地构成,按功能可分为住宅用地、为本区居 民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把上述三项用地联成一 体的道路用地等四项用地,总称居住区用地。在居住区外围的道路用地(如独立组团外围 的小区路,独立小区外围的居住区级道路或城市道路、居住区外围的城市干道)或按照城 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居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安排的非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建用地或与居住区 功能无直接关系的各类建筑和设施用地,以及保留的单位和自然村及不可建设等用地, 统称其它用地,所以,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部分。这一划 分的原则与方法同我国大多数城市的现行办法相一致,也与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 2号文件的规定基本吻合。 本规范中的“居住区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括居住区级在内的各级配套的公建用地、公共 绿地和道路用地。这是因为居住区、小区、组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居住区用地的 四项用地均与有关的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必须在规划中统一 安排、统一核算用地平衡及技术经济指标。 3.0.2~3.0.3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关系的合理性 及每一居民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数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是 否科学、合理和经济的重要标志,必须在规划设计文件中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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