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doc)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06-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doc)
| |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明确工作 | |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 |第二条 | |本公告所称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下列会计 | |报表或其他会计信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一)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 | |(二)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会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 | |定账户的特定内容; | |(三)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 | |(四)简要会计报表。 | |第三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本公告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 | |计报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 |第二章 一般原则 | | | |第四条 | |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审计目的 | |与范围、审计报告的格式与基本内容及特定使用目的等进行沟通, |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 |第五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应当了解审计报告的用途及可 | |能的使用者,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 | |用上的限制。 | |第六条 | |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除非本公告另有要 | |求,应当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一一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办| |理。 | |第七条 | |当委托人要求按特定形式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 | |信其内容及措辞不会违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否则,应当拒绝接 | |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 | | |第三章 特殊编制基础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 | | |第八条 | |会计报表可能因特殊目的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外的编制基础 | |编制。这些编制基础包括: | |(一)收付实现制基础; | |(二)计税基础; | |(三)其他特殊编制基础。 | |第九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所审计会计报表的特殊编 | |制基础,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 | |照该基础进行了公允反映。 | |第十条 | |会计报表如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会计报表标 | |题或表附注中指明该编制基础。如未适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出 | |具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 | | |第四章 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 | | | |第十一条 |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对会计报表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审 | |计。无论该项审计是单独进行还是连同会计报表整体一并进行,注 | |册会计师均应只对已审计的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 | |第十二条 | |在确定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 | |与该组成部分相互关联且可能对其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报表项目。 | |第十三条 | |在审计会计报表组成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 | |,适当降低重要性水平,以扩大审计测试范围。 | |第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不应在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 | |告后附送整体会计报表,以避免会计报表使用人误认为审计报告是 | |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 | |第十五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编制 | |基础,或提及对编制基础加以限定的协议,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 | |计会计报表组成部分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该基础进行了公允反 | |映。 | |第十六条 | |如果已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只要会计报 | |表组成部分不构成会计报表整体的主要部分,注册会计师就应对该 | |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 | | | |第五章 法规、合同遵循情况的审计报告 | | | |第十七条 |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就被审计单位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 | |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 | |第十八条 |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 | |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只有注册会计师有能 | |力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整体遵循情况进行审计时 | |,才可接受委托。如有个别事项超越其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 | |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 |第十九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已经对法规、合同所涉及 | |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在意见段中指明是否发现 | |法规、合同所涉及财务会计规定未得到遵循的情况。 | | | |第六章 简要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 | | |第二十条 | |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后,才能对根据已审计 | |会计报表编制的简要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 |第二十一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简要会计报表标题中标明其来源 | |于已审计会计报表。 | |第二十二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特别指明下列事项: | |(一)已披照独立审计准则审计了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 | |(二)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日期。 | |如对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 |还应指明发表该意见的理由及其影响。 | |第二十三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中指明简要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 | |方面是否与其所依据的已审计会计报表一致。 | |第二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为了更好地理解被 | |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简要会计报表应 | |当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并阅读。 | | | |第七章 附则 | | | |第二十五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公告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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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明确工作 | |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 |第二条 | |本公告所称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下列会计 | |报表或其他会计信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一)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 | |(二)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会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 | |定账户的特定内容; | |(三)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 | |(四)简要会计报表。 | |第三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本公告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 | |计报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 |第二章 一般原则 | | | |第四条 | |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审计目的 | |与范围、审计报告的格式与基本内容及特定使用目的等进行沟通, |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 |第五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应当了解审计报告的用途及可 | |能的使用者,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 | |用上的限制。 | |第六条 | |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除非本公告另有要 | |求,应当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一一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办| |理。 | |第七条 | |当委托人要求按特定形式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 | |信其内容及措辞不会违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否则,应当拒绝接 | |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 | | |第三章 特殊编制基础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 | | |第八条 | |会计报表可能因特殊目的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外的编制基础 | |编制。这些编制基础包括: | |(一)收付实现制基础; | |(二)计税基础; | |(三)其他特殊编制基础。 | |第九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所审计会计报表的特殊编 | |制基础,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 | |照该基础进行了公允反映。 | |第十条 | |会计报表如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会计报表标 | |题或表附注中指明该编制基础。如未适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出 | |具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 | | |第四章 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 | | | |第十一条 |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对会计报表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审 | |计。无论该项审计是单独进行还是连同会计报表整体一并进行,注 | |册会计师均应只对已审计的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 | |第十二条 | |在确定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 | |与该组成部分相互关联且可能对其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报表项目。 | |第十三条 | |在审计会计报表组成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 | |,适当降低重要性水平,以扩大审计测试范围。 | |第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不应在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 | |告后附送整体会计报表,以避免会计报表使用人误认为审计报告是 | |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 | |第十五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编制 | |基础,或提及对编制基础加以限定的协议,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 | |计会计报表组成部分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该基础进行了公允反 | |映。 | |第十六条 | |如果已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只要会计报 | |表组成部分不构成会计报表整体的主要部分,注册会计师就应对该 | |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 | | | |第五章 法规、合同遵循情况的审计报告 | | | |第十七条 |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就被审计单位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 | |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 | |第十八条 |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 | |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只有注册会计师有能 | |力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整体遵循情况进行审计时 | |,才可接受委托。如有个别事项超越其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 | |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 |第十九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已经对法规、合同所涉及 | |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在意见段中指明是否发现 | |法规、合同所涉及财务会计规定未得到遵循的情况。 | | | |第六章 简要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 | | |第二十条 | |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后,才能对根据已审计 | |会计报表编制的简要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 |第二十一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简要会计报表标题中标明其来源 | |于已审计会计报表。 | |第二十二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特别指明下列事项: | |(一)已披照独立审计准则审计了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 | |(二)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日期。 | |如对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 |还应指明发表该意见的理由及其影响。 | |第二十三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中指明简要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 | |方面是否与其所依据的已审计会计报表一致。 | |第二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为了更好地理解被 | |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简要会计报表应 | |当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并阅读。 | | | |第七章 附则 | | | |第二十五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公告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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