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员工守则A(doc)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04员工守则A(doc)
|编 号 | |共 3 页 | |FND0401 | |第 1 页 | | |员 工 守 则 (A) | | | | | | | |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 不积压。 | | | |(二)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 | |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 | | |(四) 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 | | |(五)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 | | |(六) 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 | |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 | | |(八) 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 | | |(九)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 | | |(十)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 | |挪借款项。 |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 |第三条 员工每是工作8小时,星期六 、日及纪念日休假。 | |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为加班,可给加| |班费或补休。 | |第四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 | |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 |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1星期调整1次。 | | | |第五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 | |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 | | |第六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 |第七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 | |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 |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 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 | |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 |有关规定办理。 | |第八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 |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 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 天, | |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编 号 | |共 3 页 | |FND0401 | |第 2 页 | | |员 工 守 则 (A) | | | | | | | |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 | |别休假抵充。 | |(三) 婚假──本人结婚, 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结婚可请2天。| | | |(四) 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 | |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 |(五) 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产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 | |入计算)。 | |(六)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 | |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 |(七) 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 |第十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 | |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 |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 |出有力证件者, 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 | | |第十一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 |(一)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 | |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 | | |(三) 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 | |收入的差额。 |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 | |的证明, 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 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 | |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 |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 |第十三条 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 | |发。 | |第十四条 第九条一 、二款规定请病 、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 | |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 | |、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 | |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 |编 号 | |共 3 页 | |FND0401 | |第 3 页 | | |员 工 守 则 (A) | | | | | | | | |第十五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 |(一) 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 |(二) 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 |(三) 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 |(四) 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 | | |第十六条 |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 |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 |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员工守则A(doc)
|编 号 | |共 3 页 | |FND0401 | |第 1 页 | | |员 工 守 则 (A) | | | | | | | |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 不积压。 | | | |(二)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 | |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 | | |(四) 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 | | |(五)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 | | |(六) 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 | |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 | | |(八) 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 | | |(九)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 | | |(十)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 | |挪借款项。 |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 |第三条 员工每是工作8小时,星期六 、日及纪念日休假。 | |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为加班,可给加| |班费或补休。 | |第四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 | |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 |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1星期调整1次。 | | | |第五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 | |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 | | |第六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 |第七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 | |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 |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 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 | |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 |有关规定办理。 | |第八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 |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 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 天, | |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编 号 | |共 3 页 | |FND0401 | |第 2 页 | | |员 工 守 则 (A) | | | | | | | |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 | |别休假抵充。 | |(三) 婚假──本人结婚, 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结婚可请2天。| | | |(四) 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 | |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 |(五) 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产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 | |入计算)。 | |(六)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 | |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 |(七) 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 |第十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 | |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 |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 |出有力证件者, 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 | | |第十一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 |(一)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 | |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 | | |(三) 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 | |收入的差额。 |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 | |的证明, 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 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 | |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 |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 |第十三条 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 | |发。 | |第十四条 第九条一 、二款规定请病 、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 | |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 | |、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 | |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 |编 号 | |共 3 页 | |FND0401 | |第 3 页 | | |员 工 守 则 (A) | | | | | | | | |第十五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 |(一) 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 |(二) 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 |(三) 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 |(四) 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 | | |第十六条 |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 |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 |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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