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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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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8C—031:2001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认证的申请 3 3.2型式试验 3 3.3初始工厂审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获证后的监督 3 4.认证实施 3 4.1认证申请 3 4.2型式试验 4 4.3初始工厂审查 8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4.5获证后的监督 10 5.认证证书 12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2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3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3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3 7.收费 13 附件1 14 附件2 16 附件3 17 附件4 18 附件5 19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 设备。本实施细则中的电信终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集团电话、 传真机、调制解调器(含卡)、移动用户终端、ISDN终端、数据终端(含卡)、多媒体 终端设备。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 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 *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 件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4) 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 的送样量见附件1。随整机进行检测的安全件送样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GB4943 《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YD1103 《无绳电话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及测量方法》 YD1032 《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第一部分:移动台及其辅助设备》 YD1169.1《800MHz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第一部分 移动台及其辅助设备》 4.2.2.2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GB494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雷击检测项目(YD/T993) 信号线雷击 电源线雷击 3)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GB9254 辐射骚扰 传导骚扰 YD1103 辐射连续骚扰 传导连续骚扰 谐波闪烁 电压起伏和闪烁 传导杂散骚扰 辐射杂散骚扰 静电放电抗扰度 辐射骚扰抗扰度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RF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工频磁场抗扰度 YD1032 传导杂散 辐射杂散 辐射连续骚扰 传导连续骚扰 静电放电 辐射抗扰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浪涌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 YD1169.1 传导杂散骚扰 辐射杂散骚扰 辐射连续骚扰 传导连续骚扰 谐波电流(AC电源输入端口) 电压波动和闪烁(AC电源输入端口) 静电放电抗扰度 辐射骚扰抗扰度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浪涌(冲击)抗扰度 RF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4)YD1103仅适用于无绳电话终端,YD1032仅适用于GSM移动用户终端, YD1169.1仅适用于CDMA移动用户终端。 4.2.2.3检测方法 依据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该标准所引用的标准和/或检测方法进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5)及国家认监委制定 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 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 认证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 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的核查:是否符合GB1002要求的结构形状。 4)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 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 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 每个工厂为1至4 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 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 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 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 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 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需用户开通的设备,自设备开通之日算起)。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 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 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 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 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 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 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 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 、市场)随机抽取。同品种产品抽样检验的数量为1台(套)。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 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 的检测。 4.5.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 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 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或附件3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 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 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 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 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 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本规则覆盖产品可以不单独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但需加施表明该产品同时 符合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电信设备进网许制度要求的由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设定的 标志。 标志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电信管理部门对标志使用的要求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电信终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序|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 |主送样品 | |号| | |标准 |的数量 | | |固定电话终端(普通 |1) |GB4943 |2台(套) | | |电话机、主叫号码显 |输入电压、TNV电路、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安全件和 |GB9254 | | | |示电话机、卡式管理 |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YD/T993 | | | |电话机、录音电话机 |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 | | | |、投币电话机、智能 |可作为一个系列申请认证。 | | | | |卡式电话机、IC卡公 |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申请。 | | | | |用电话机、免提电话 |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申请认证; | | | | |机、数字电话机、电 | | | | | |话机附加装置) | | | | | |无绳电话终端(模拟 |1) |GB4943 |2台(套) | | |无绳电话机、数字无 |输入电压、TNV电路、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安全件和 |YD1103 | | | |绳电话机) |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YD/T993 | | | | |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 | | | | |可作为一个系列申请认证。 | | | | | |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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