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与管理当局沟通(doc)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024-与管理当局沟通(doc)
| |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沟 | |通,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 | |定本准则。 | |第二条 | |本准则所称与管理当局的沟通,是指注册会计师就会计报表审计有 | |关事项询问、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或与其进行商讨。 | |第三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 | |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 | | |第二章 一般原则 | | | |第四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遵守职业道德原则的前提下,与被审计单位管理 | |当局进行必要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 | |果。 | |第五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法规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 |要求,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与管理当局沟通的内容及方式,并 | |考虑沟通事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时地与管理当局的适当层次进 | |行沟通。 | |第六条 | |除独立审计准则、有关法规和审计业务约定书有特别要求外,注册 | |会计师没有责任制定专门审计程序,以识别应当与管理当局沟通的 | |事项。 | |第七条 |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与管理当局沟通。对于重要事 | |项,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沟通函中指明 | |其仅供管理当局内部使用,因被审计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 | |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 |第八条 |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就上期与管理当局沟通的事项检查管理当局采 | |取的措施,据以确定是否需要再次沟通。 | |第九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时告知 | |管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 |第十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重要事项的沟通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 | | |第三章 审计计划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 | | |第十一条 |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计单位以下基本情况与管理 | |当局沟通: |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 |(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 |(四)会计机构的设置情况。 | |第十二条 |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 | |沟通: | |(一)审计目的; | |(二)审计范围: | |(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 |(四)签约双方的义务; |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 |(六)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 |(七)审计收费; | |(八)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 |(九)违约责任; | |(十)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 |第十三条 |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 | |(一)被审计单位情况及其最新变化; | |(二)新的法规或专业准则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 |(三)评估审计风险所需的资料; | |(四)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 |(五)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 | | |第四章 审计实施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 | | |第十四条 | |在审计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 | |(一)审计计划; | |(二)管理当局对有关事项的解释、声明及提供的其他证据; | |(三)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的会计报表认定; | |(四)已发现的重大错误、舞弊或可能违反法规的行为; | |(五)审计工作中受到的限制与阻碍; | |(六)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 |第十五条 | |如拟通过商讨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谨慎选择管理当 | |局中参与商讨的适当人员。 | | | |第五章 审计报告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 | | |第十六条 | |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 | |(一)有关会计报表的分歧; | |(二)重大审计调整事项; | |(三)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重大问题; | |(四)被审计单位所面临的可能危及其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重大风险; | |(五)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审计报告的措辞; | |(六)注册会计师拟提出的关于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建议; | |(七)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 |第十七条 | |如认为已审计会计报表和与其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 | |,或认为其他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被审 | |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 | |第十八条 | |在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期间,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责任 | |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及会计报表公 | |布的内容、范围、方式等。注册会计师如在此期间获知可能影响会 | |计报表的期后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 | |第十九条 | |如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未发现的重大期 | |后事项或会计报表公布的内容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商讨,并按照独立审计准则 | |的相关要求作出适当处理。 | | |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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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沟 | |通,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 | |定本准则。 | |第二条 | |本准则所称与管理当局的沟通,是指注册会计师就会计报表审计有 | |关事项询问、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或与其进行商讨。 | |第三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 | |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 | | |第二章 一般原则 | | | |第四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遵守职业道德原则的前提下,与被审计单位管理 | |当局进行必要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 | |果。 | |第五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法规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 |要求,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与管理当局沟通的内容及方式,并 | |考虑沟通事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时地与管理当局的适当层次进 | |行沟通。 | |第六条 | |除独立审计准则、有关法规和审计业务约定书有特别要求外,注册 | |会计师没有责任制定专门审计程序,以识别应当与管理当局沟通的 | |事项。 | |第七条 |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与管理当局沟通。对于重要事 | |项,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沟通函中指明 | |其仅供管理当局内部使用,因被审计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 | |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 |第八条 |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就上期与管理当局沟通的事项检查管理当局采 | |取的措施,据以确定是否需要再次沟通。 | |第九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时告知 | |管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 |第十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重要事项的沟通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 | | |第三章 审计计划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 | | |第十一条 |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计单位以下基本情况与管理 | |当局沟通: |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 |(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 |(四)会计机构的设置情况。 | |第十二条 |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 | |沟通: | |(一)审计目的; | |(二)审计范围: | |(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 |(四)签约双方的义务; |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 |(六)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 |(七)审计收费; | |(八)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 |(九)违约责任; | |(十)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 |第十三条 |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 | |(一)被审计单位情况及其最新变化; | |(二)新的法规或专业准则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 |(三)评估审计风险所需的资料; | |(四)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 |(五)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 | | |第四章 审计实施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 | | |第十四条 | |在审计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 | |(一)审计计划; | |(二)管理当局对有关事项的解释、声明及提供的其他证据; | |(三)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的会计报表认定; | |(四)已发现的重大错误、舞弊或可能违反法规的行为; | |(五)审计工作中受到的限制与阻碍; | |(六)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 |第十五条 | |如拟通过商讨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谨慎选择管理当 | |局中参与商讨的适当人员。 | | | |第五章 审计报告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 | | |第十六条 | |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 | |(一)有关会计报表的分歧; | |(二)重大审计调整事项; | |(三)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重大问题; | |(四)被审计单位所面临的可能危及其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重大风险; | |(五)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审计报告的措辞; | |(六)注册会计师拟提出的关于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建议; | |(七)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 |第十七条 | |如认为已审计会计报表和与其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 | |,或认为其他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被审 | |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 | |第十八条 | |在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期间,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责任 | |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及会计报表公 | |布的内容、范围、方式等。注册会计师如在此期间获知可能影响会 | |计报表的期后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 | |第十九条 | |如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未发现的重大期 | |后事项或会计报表公布的内容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商讨,并按照独立审计准则 | |的相关要求作出适当处理。 | | |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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