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照明認證襔"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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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1C—022: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设备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认证的申请 3 3.2型式试验 3 3.3初始工厂审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获证后的监督 3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4.1认证申请 3 4.2型式试验 4 4.3初始工厂审查 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 4.5获证后的监督 9 5.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2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使用 12 6.1使用的标志样式 12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3 6.3 加施方式 13 6.4加施位置 13 7.收费 13 附件1 14 附件2 16 附件3 18 附件4 2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嵌入式、固定式、可移式)灯具、 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镇流器、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a. 适用相同的标准; b. 使用相同光源; c. 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见附件2; d. 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e. 结构相似; f. 同一生产厂生产。 对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详见附件1。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2)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3)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送样数量见附件1。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 1) GB7000.1-199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2) GB7000.10-1999《固定式灯具安全要求》 3) GB7000.11-1999《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4) GB7000.12-1999《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 5) GB2313-93《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6) GB15143-94《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7) GB14045-93《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8) GB17743-1999《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9) GB17625.1- 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4.2.2.2 检验项目 1)安全检验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的项目 2)电磁兼容检验项目 插入损耗 骚扰电压 辐射电磁骚扰 谐波电流 4.2.2.3检验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或引用标准和/或检验方法进 行检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4) 及国家认监委制 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 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 1) 认证产品的标识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 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 场所。 若认证涉及多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一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 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 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 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 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 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电感镇流器45个工作日,(需扣除因检验项目不合格, 工厂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 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符合 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1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 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 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 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同时,还应按照《 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工厂质量保证 能力要求》(附件4)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 进行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具体抽样方 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 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及电磁兼容影响程 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 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 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关键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产品的安全、电 磁兼容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 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 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 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扩展产品样品的要求 扩展产品时持证人应先提供技术资料供认证机构审查。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 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并进行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仅涉及安全时,认证标志为 [pic] 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认证标志为: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允许加施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或模压式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加施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定统一收取。 附件1 照明电器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安全认证依据标准 |主送样品的| | | | | |数量 | |1 |固定式灯具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光源种类3.防触电保护等级|GB7000.10-1999 |2只 | | | |4.外壳防护等级5.安装面材料6.灯的控制装置,相同者为同一|GB7000.1-1996 | | | | |单元,其中任意一项不同,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 | | |2 |可移式灯具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 安装方式2.光源种类3.防触电保护等 |GB7000.11-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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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1C—022: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设备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认证的申请 3 3.2型式试验 3 3.3初始工厂审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获证后的监督 3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4.1认证申请 3 4.2型式试验 4 4.3初始工厂审查 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 4.5获证后的监督 9 5.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2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使用 12 6.1使用的标志样式 12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3 6.3 加施方式 13 6.4加施位置 13 7.收费 13 附件1 14 附件2 16 附件3 18 附件4 2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嵌入式、固定式、可移式)灯具、 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镇流器、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a. 适用相同的标准; b. 使用相同光源; c. 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见附件2; d. 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e. 结构相似; f. 同一生产厂生产。 对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详见附件1。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2)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3)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送样数量见附件1。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 1) GB7000.1-199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2) GB7000.10-1999《固定式灯具安全要求》 3) GB7000.11-1999《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4) GB7000.12-1999《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 5) GB2313-93《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6) GB15143-94《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7) GB14045-93《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8) GB17743-1999《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9) GB17625.1- 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4.2.2.2 检验项目 1)安全检验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的项目 2)电磁兼容检验项目 插入损耗 骚扰电压 辐射电磁骚扰 谐波电流 4.2.2.3检验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或引用标准和/或检验方法进 行检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4) 及国家认监委制 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 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 1) 认证产品的标识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 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 场所。 若认证涉及多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一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 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 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 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 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 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电感镇流器45个工作日,(需扣除因检验项目不合格, 工厂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 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符合 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1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 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 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 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同时,还应按照《 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工厂质量保证 能力要求》(附件4)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 进行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具体抽样方 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 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及电磁兼容影响程 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 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 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关键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产品的安全、电 磁兼容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 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 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 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扩展产品样品的要求 扩展产品时持证人应先提供技术资料供认证机构审查。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 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并进行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仅涉及安全时,认证标志为 [pic] 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认证标志为: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允许加施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或模压式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加施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定统一收取。 附件1 照明电器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安全认证依据标准 |主送样品的| | | | | |数量 | |1 |固定式灯具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光源种类3.防触电保护等级|GB7000.10-1999 |2只 | | | |4.外壳防护等级5.安装面材料6.灯的控制装置,相同者为同一|GB7000.1-1996 | | | | |单元,其中任意一项不同,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 | | |2 |可移式灯具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 安装方式2.光源种类3.防触电保护等 |GB7000.11-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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