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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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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1C—017: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3 2. 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认证的申请 3 3.2型式试验 3 3.3初始工厂审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认证实施 4 4.1认证的申请 4 4.2型式试验 5 4.3初始工厂审查 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4.5获证后的监督 8 5. 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 6.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3 加施方式 12 6.4 标志位置 12 7. 收费规定 12 附件1 13 附件2 14 附件3 15 附件4 16 附件5 1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音视频设备产品,包括: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 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 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处理设备(含盒式磁带录/放机、盘式电唱机、CD/MD唱机 、LD、VCD、超级VCD、DVD播放机、MP3录/放机、语言复读机、音视频处理设备等)、组 合音视频系统、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放电器)、盒式磁带录像/放像机、 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黑白或单色电视接收机(含液晶、等离子显示器及背投)、监视器、 数字电视机顶盒、天线放大器、电子琴等整机设备;以及显像(示)管(大于16cm)、调 谐器。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的申请 4.1.1 申请单元的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 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 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 明见附件1。 对组合式或多功能设备,如果分立单元可单独连接交流电源且有可能独立销售的, 应分别申请。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4) 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整机 见下表,主要零部件按附件2、附件3要求送样。 |整机(基本型) |2台(套) | |整机(派生型) |1台(套) |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依据: 1. GB8898- 1997《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 2. GB 13837- 1997《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干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3. GB 17625.1- 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4. GB 13836-2000《电视和声音信号电缆分配系统 第2部分:设备的电磁兼容》 4.2.2.2 检验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GB8898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产品的电磁兼容检验项目 按国家标准GB13837或GB13836及GB17625.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验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5)及国家认监 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音视频设备产品 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类产 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按每个申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 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 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安全关键件或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 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安全关键元器件清单和送样数量及检测依据,见附件2。 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见附件3。 工厂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在工厂审查时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能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 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是在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次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 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 为1至4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 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 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 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 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 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 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查实为持证人 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 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2 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 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 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 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同时,还应按照《音视频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 、市场)随机抽取。同品种产品抽样检验的数量为1台。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 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 的检测。 4.5.4 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 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 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或附件3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 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 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 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 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 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仅涉及安全时,标志为: [pic] 认证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时,标志为: [pic]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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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1C—017: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3 2. 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认证的申请 3 3.2型式试验 3 3.3初始工厂审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认证实施 4 4.1认证的申请 4 4.2型式试验 5 4.3初始工厂审查 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4.5获证后的监督 8 5. 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 6.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3 加施方式 12 6.4 标志位置 12 7. 收费规定 12 附件1 13 附件2 14 附件3 15 附件4 16 附件5 1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音视频设备产品,包括: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 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 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处理设备(含盒式磁带录/放机、盘式电唱机、CD/MD唱机 、LD、VCD、超级VCD、DVD播放机、MP3录/放机、语言复读机、音视频处理设备等)、组 合音视频系统、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放电器)、盒式磁带录像/放像机、 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黑白或单色电视接收机(含液晶、等离子显示器及背投)、监视器、 数字电视机顶盒、天线放大器、电子琴等整机设备;以及显像(示)管(大于16cm)、调 谐器。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的申请 4.1.1 申请单元的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 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 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 明见附件1。 对组合式或多功能设备,如果分立单元可单独连接交流电源且有可能独立销售的, 应分别申请。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4) 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整机 见下表,主要零部件按附件2、附件3要求送样。 |整机(基本型) |2台(套) | |整机(派生型) |1台(套) |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依据: 1. GB8898- 1997《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 2. GB 13837- 1997《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干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3. GB 17625.1- 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4. GB 13836-2000《电视和声音信号电缆分配系统 第2部分:设备的电磁兼容》 4.2.2.2 检验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GB8898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产品的电磁兼容检验项目 按国家标准GB13837或GB13836及GB17625.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验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5)及国家认监 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音视频设备产品 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类产 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按每个申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 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 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安全关键件或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 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安全关键元器件清单和送样数量及检测依据,见附件2。 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见附件3。 工厂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在工厂审查时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能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 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是在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次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 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 为1至4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 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 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 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 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 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 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查实为持证人 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 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2 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 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 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 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同时,还应按照《音视频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 、市场)随机抽取。同品种产品抽样检验的数量为1台。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 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 的检测。 4.5.4 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 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 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或附件3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 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 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 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 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 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仅涉及安全时,标志为: [pic] 认证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时,标志为: [pic]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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