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隨焊T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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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015-隨焊TC(doc)
编号:CNCA—01C—015: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 认证申请 3 3.2 型式试验 3 3.3 初始工厂审查 3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 获证后的监督 3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4.1 认证申请 3 4.2 型式试验 4 4.3 初始工厂审查 8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9 4.5 获证后的监督 10 5. 认证证书 11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1 5.2 认证产品的扩展 12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3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3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3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3 6.3 加施方式 13 6.4 标志位置 13 7.收费 14 附件1 15 附件2 18 附件3 19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 焊 机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 、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电阻焊机、弧焊变压 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 焊钳。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申请单元申请认证,同一制造者、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 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4.1.1.2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是:适用标准相同、功能相同、原理(主回路及控制方式)相同、结 构(供电电压、冷却方式、产品主要部件安装结构等)相同的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具体产品的单元划分详见附件1。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 当申请整机安全认证时,整机内的安全元器件应取得安全认证证书或随整机一起送 样进行型式认可检测。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1的规定,随整机检测的安全元器件的送样数量见附件2的规 定。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 GB15579《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部分:焊接电源 2) GB15579.11《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11部分:电焊钳 3) GB15579.12《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12部分:焊接电缆耦合装置 4) GB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5) GB10235 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 6) GB/T8118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7) JB3643 小型交流弧焊机 8) JB/T9526 TIG焊焊炬技术条件 9) JB/T9532 MIG/MAG焊焊枪技术条件 10) JB/T9533焊机送丝装置技术条件 4.2.2.2 检测项目 1) GB/T8118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检验项目: a. 噪声 b. 湿热 2) JB/T9526 TIG焊焊炬技术条件检验项目: a. 标记 b. 焊炬的绝缘性能 c. 焊炬的密封性能 d. 焊炬的耐热性能 e. 电缆和管路 f. 抗机械冲击力 g. 温热性能 3). JB/T9532 MIG/MAG焊焊枪技术条件检验项目: a. 焊枪的绝缘性能 b. 控制线路安全电压 c. 焊枪密封性能 d. 焊枪的温升限值 e. 焊接电缆及送丝、送气等管路 f. 耐潮性能 g. 焊枪防护等级 h. 抗机械冲击力 i. 标记 4). JB/T9533 焊机送丝装置检验项目: a. 标牌 b. 密封性能 c. 温升及温度极限值 d. 噪声 e. 外壳防护 f. 控制回路安全电压 g. 接地保护 h. 泄漏电流 i. 绝缘电阻 j. 介电强度 k. 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 5). 其余标准的检测项目为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所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3)及国家认监委 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 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重点核实以下内 容: 1) 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报告上所表明的应一 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性的结构)与型式试验测试的样机应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元器件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应一致。 在工厂审查时,对生产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审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4.3.2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在型式试验合格后,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 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为1至4 个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 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 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 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和其后的报告提交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 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5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 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按安全件试验周期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时间。 工厂审查后报告提交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的 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经及证书制作时间不超过5 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 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 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可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 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项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 ,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 为1-2个人日。 4.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抽样的样品 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 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检测依据的标准中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 部项目的检测。 重点检测项目如下: a.绝缘电阻 b.介电强度 c.外壳防护等级 d.温升限值 e.接地保护装置 f.热保护装置 g.耐湿热 4.5.4 监督结果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保持认证资格,继续使用认证标志。如果有不符合项,则应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 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整机 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 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5.2 认证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 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 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 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 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消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或铭牌印刷三种 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 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电焊机产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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