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审计证据(doc)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005-审计证据(doc)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 | |性, 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 | |第二条 |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 | |形成 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 | | |第三条 |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 | |会计 师形成审计意见。 |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 |即审 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 | | |第四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 | | |第二章 一般原则 | | | |第五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 | |形成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 | | |第六条 |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当审计证据的相 | |关与 | |可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少;反之,所需审计证据 | |的数 量较多。 | | | |第七条 | |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 |: | |(一)审计风险; | |(二)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 |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 | |(四)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 | |(五)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 | | |第八条 | |注册会计师一般应采用抽样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无论是进行符合性 | |测试 还是进行实质性测试,都应考虑样本的代表性。 | | | |第九条 | |通过符合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 | |项: | |(一)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 | |(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 |(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一贯得到遵循。 | | | |第十条 | |通过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 | |项: | |(一)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 | |(二)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 | |(三)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 |(四)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 | |(五)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 | |(六)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 | |(七)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 |(八)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并前后一致。 | | | |第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 | |(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 |(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 |(三)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 |; | |(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 | |可靠。 | | | |第十二条 | |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 | |审 | |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 | |少 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 | | |第十三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形成相应 | |的 审计结论。 | | | |第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应将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清晰、完 | |整 地记录。 | | | |第十五条 |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 | |获 取审计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s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 | |仍不能 | |获取所需审计证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出 | |具 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 |第三章 取证方法 | | |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 |(一)检查; | |(二)监盘; | |(三)观察; | |(四)查询及函证; | |(五)计算; | |(六)分析性复核。 | | | |第十七条 | |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 | |核。 | |第十八条 | |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 | |证 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 |注册会计师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 | | | |第十九条 | |观察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 | |活 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 | | | |第二十条 查询是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 | | | |第二十一条 | |函证是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 | |发函询证。 | |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通过函证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应实施替代审 | |计程序。 | | | |第二十二条 | |计算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 | |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 | | |第二十三条 | |分析性复核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 | |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 | |信息的差异。 | |对于异常变动项目,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考虑其所采用的审计程序是 | |否恰当。必要时,应当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 | | |第二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法。 | | | |第四章 附 则 | | |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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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 | |性, 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 | |第二条 |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 | |形成 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 | | |第三条 |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 | |会计 师形成审计意见。 |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 |即审 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 | | |第四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 | | |第二章 一般原则 | | | |第五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 | |形成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 | | |第六条 |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当审计证据的相 | |关与 | |可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少;反之,所需审计证据 | |的数 量较多。 | | | |第七条 | |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 |: | |(一)审计风险; | |(二)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 |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 | |(四)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 | |(五)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 | | |第八条 | |注册会计师一般应采用抽样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无论是进行符合性 | |测试 还是进行实质性测试,都应考虑样本的代表性。 | | | |第九条 | |通过符合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 | |项: | |(一)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 | |(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 |(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一贯得到遵循。 | | | |第十条 | |通过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 | |项: | |(一)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 | |(二)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 | |(三)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 |(四)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 | |(五)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 | |(六)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 | |(七)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 |(八)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并前后一致。 | | | |第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 | |(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 |(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 |(三)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 |; | |(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 | |可靠。 | | | |第十二条 | |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 | |审 | |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 | |少 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 | | |第十三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形成相应 | |的 审计结论。 | | | |第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应将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清晰、完 | |整 地记录。 | | | |第十五条 |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 | |获 取审计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s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 | |仍不能 | |获取所需审计证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出 | |具 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 |第三章 取证方法 | | |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 |(一)检查; | |(二)监盘; | |(三)观察; | |(四)查询及函证; | |(五)计算; | |(六)分析性复核。 | | | |第十七条 | |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 | |核。 | |第十八条 | |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 | |证 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 |注册会计师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 | | | |第十九条 | |观察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 | |活 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 | | | |第二十条 查询是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 | | | |第二十一条 | |函证是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 | |发函询证。 | |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通过函证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应实施替代审 | |计程序。 | | | |第二十二条 | |计算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 | |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 | | |第二十三条 | |分析性复核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 | |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 | |信息的差异。 | |对于异常变动项目,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考虑其所采用的审计程序是 | |否恰当。必要时,应当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 | | |第二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法。 | | | |第四章 附 则 | | |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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