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程序及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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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房屋买卖程序及税费

购买商品房
一、 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类别 收件内容
购买方为个人 1、 买卖双方申请书
2、 购房合同书
3、 发票(原件)
4、 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 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方为单位 1、买卖双方申请书
2、购房合同书
3、发票(原件)
4、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契税 印花税 测绘费 手续费
6%
3%

1.5%

免征 5元 每平方米0.16元 0.5%
备注:
1. 税费交纳以交易成功为依据,如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依据;
2. 2000年6月1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前购买房的,按成交价的1%计征交易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交纳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新建商品房买卖,由卖方的成交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3. 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商品房,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商品房,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4、5项所列情况除外);
4.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商品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5.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购买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前免征地契税;
6. 出售商品房给个人的,由买方按5元交纳印花税,出售商品房给单位的,由买方按5元+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持证房屋买卖

一、 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评估报告
3、房屋买卖合同
4、买卖双方申请书
5、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卖方为单位的应提供: 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其他企业出具章程及企业权利机构的决议

备注:
 1、 该类持证房屋买卖不包括已购公房出售
 2、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私房,应出具房产局的批文
 3、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凡提交证明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有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契税 印花税 测绘费 营业税 手续费 印花税
6%
3%
1.5% 5元+万分之五 每平方米0.16元 5.5%差价×5.5%
免征 1% 万分之五
 备注:
 1、税费交纳以交易成交价为依据,如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依据;
 2、2000年8月16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以前持证房屋买卖,由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交纳手续费;自2000年8月16日起(含8月16日),持证房屋买卖(不包括已购公房出售)由卖方按成交价的1%交纳手续费;
 3、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房屋,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房屋,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4项所列情况除外);
4、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5、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6 、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及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房屋租赁

一、 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租赁双方申请书
4、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红线界定范围的平面图(双方加盖公章)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出租方按使用面积交纳手续费
商业经营用房 7元/每平方米•年
生产、仓储及其他非住宅房屋 5元/每平方米•年
住宅 2元/每平方米•年





已购公房赠与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公证书
3、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确认申请表
4、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
5、公房上市征询意见表
6、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7、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同住成年人及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房屋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9、房屋上市交易后不会造成居住困难的具结
10、评估报告(三代以内血亲不必提供)
11、墙界表、申请表
注:(1)双方当事人须当面签字盖章(2)路名门牌有变更的出具派出所路名变更证明











房屋继承
一、 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继承人申请书
备注: 1、 房屋继承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处受理 
2、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2000年8月16日以前继承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评估报告。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房屋受让方交纳 手续费 印花税 测绘费
每平方米1元 5元 每平方米0.16元
 备注:  2000年8月16日(以继承公证书确定的日期为准)以前继承房屋的,由继承人按评估的0.5%交纳手续费;自2000年8月16日起(含8月16日)继承房屋的,由继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交纳交易手续费。




房屋抵押

一、提交证件

持证抵押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借款合同
3、 抵押合同
4、 房地产价值确认文件
5、 抵押人及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其他企业出具章程及企业权利机构的决议
个人购买商品房抵押 1、 购房合同(原件)
2、 购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4、 个人住房抵押合同
5、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预抵押许可证(期房)房屋权属准予登记通知书(现房)
6、 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平面图、配置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与抵押人盖章确认)
个人或企业间抵押 1、 房屋许可证
2、 借款合同
3、 抵押合同
4、 房地产价值确认文书
5、 抵押人及抵押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其他企业出具章程及企业权利机构的决议
二、 工作时间: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抵押人交纳
手续费(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印花税
抵押金额(万元) 标准收费(‰)
2000(含)以下部分 2.0 5元
2000-5000(含)部分 0.5
5000-10000(含)部分 0.3
10000以上部分 0.1

初始登记
一、 提交文件
类别 收件内容
申请人为个人 1、 规划许可证或施工执照原件
2、 房屋平面图和配置图
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人申请书
5、墙界表
申请人为单位 1、 土地使用证明
2、 规划许可证或施工执照原件
3、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
4、 竣工验收证件原件
5、 房屋平面图和配置图
6、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 申请人申请书
 备注:
 1、 初始登记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出受理;
 2、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收取登记、测绘费;每证10元收取工本费,每证5元收取印花税。


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

一、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 双方申请书
2、 购买或保留产权协议及拆迁安置协议
3、 原《房屋所有产权证》的注销证明(私房)原房屋乘租证明(直管公房)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证明和原房屋乘租证明(单位自管房)4、 交款发票
5、 房屋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6、 权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委托代办人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税费标准
被拆迁人 拆迁人
契税 印花税 测绘费 手续费
6%

3%

1.5% 5元 每平方米0.16元 0.5%
 备注:
 1、2000年6月1日(以拆迁补偿协议签定的日期为准)以前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按成交价的1%计征交易手续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交纳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由拆迁人按成交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2、1997年10月1日前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由拆迁人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3项所列情况除外);
 3、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自用普通住房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暂按1.5%计征契税;
 个人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由被拆迁人按5元交纳印花税,单位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由被拆迁人按5元+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变更登记
一、 提交证件

类别 收件内容
申请人为个人 1、 房屋所有权证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清照图及有关批准文件4、 房屋坐落门牌号或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证明
5、 申请人证书
申请人为单位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纸及有关批准文件3、 房屋座落门牌号或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证明
4、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 申请人申请书
 备注:
 1、 变更登记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处受理;
 2、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收取登记、测绘费;每证10元收取工本费,每证5元收取印花税。
购买安居房
一、 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 买卖双方申请书
2、 购房合同书(原件)
3、 发票(原件)
4、 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 购买安居住宅许可证
6、 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契税 印花税 测绘费 手续费
6%

3%

1.5% 5元 每平方米0.16元 0.5%
 备注:
 1、2000年6月1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前购买房屋的,按成交价的1%计征交易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交纳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新建房屋买卖,由卖方按成交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备注: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房屋,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房屋,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3项所列情况除外); 
3、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4、出售安居房给个人的,由买方按5元交纳印花税,出售安居房给单位的,由买方按5元+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权

1、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表
2、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合同表
3、 公有住房计租表
4、 公房赏识征询意见表
5、 承租人及同住成年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系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 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材料
7、 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系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8、 转让后不会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具结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确认申请表
3、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
4、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合同(出售、交换等合同)
5、 公房上市征询意见表
6、 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7、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8、 同住成年人及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房屋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9、 房屋上市交易后不会造成居住困难的具结
10、配偶与房屋所有人不在同一户籍的出具同意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11、墙界表
注:(1)双方当事人须当面签字盖章
(2)路名门牌有变更的出具派出所路名变更证明


可购公房上市交易

1、 承租房屋的合法证明
2、 原购买公房的整套资料
3、 可购公房上市交易过户申请表
4、 可购公房上市交易合同(出售、交换等合同)
5、 公房上市征询意见表
6、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7、 同住成年人同意房屋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8、 房屋上市交易后不会造成居住困难的具结
9、 配偶与房屋所有权人不在同一户籍的出具同意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10、 墙界表
注:(1)双方当事人须当面签字盖章
(2)路名门牌有变更的出具派出所路名变更证明


房屋买卖程序及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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