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五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在制定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以下主要情况: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管理策略;
(七)相关内部控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以下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
(五)分部报告;
(六)风险管理策略及相关报告;
(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系统的文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一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一)重要性水平;
(二)审计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二条 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固有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具有以下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最新的资产、负债余额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
第十五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内部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性测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重点审计领域:
(一)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会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性强的交易;
(七)非常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受新近颁布的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十九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
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五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在制定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以下主要情况: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管理策略;
(七)相关内部控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以下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
(五)分部报告;
(六)风险管理策略及相关报告;
(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系统的文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一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一)重要性水平;
(二)审计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二条 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固有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具有以下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最新的资产、负债余额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
第十五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内部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性测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重点审计领域:
(一)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会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性强的交易;
(七)非常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受新近颁布的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十九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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