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轮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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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轮胎产品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摩托车轮胎。
2.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3.1.1.1原则上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系列、同一结构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申请单元划分》。
3.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 申请方的注册证明材料;
2. 商标;
3. 主要原材料供方一览表、质量管理文件、支持性文件目录;
4. 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安全性能指标规定;
5. 产品的结构、技术参数描述:斜交胎或子午胎、有内胎或无内胎、规格、层级、负荷或负荷指数、速度级别;
6.生产/检测所需的主要设备、仪器清单;
7.其它资料。
3.2产品抽样检测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厂审查。根据需要,产品抽样检测和工厂审查可同时进行。
3.2.1抽样原则
样品应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的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指定。
注: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 初始认证的抽样规格选定:
在每一申请单元中,根据申请的规格数量进行样品抽取。申请规格数量在5个以下(含5个规格),随机抽取一个样品;申请规格数量在5-10个(含10个规格),随机抽取两个样品,以此类推。
3.2.3 抽样数量
类 别 抽 样 数
轿车胎(斜交/子午) 3套
微型汽车轮胎(斜交/子午) 3套
轻型汽车轮胎(斜交/子午) 3 套
中/重型汽车胎(斜交/子午) 2套
摩托车胎 3套
3.2.4产品标准及检测项目
3.2.4.1产品标准
汽车轮胎: 《载重汽车轮胎》 GB9744
《轿车轮胎》 GB9743
摩托车轮胎: 《摩托车轮胎》 GB518
注:产品标准采用现行有效实施的版本
3.2.4.2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见附件3《轮胎产品认证检测纲要》
3.2.5检测机构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的经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不得委托生产企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3初始工厂审查
3.3.1 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才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6 个人日。
3.3.2工厂审查内容
3.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通用要求”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4)。
3.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标记与说明
目测检查标记与商标与申请认证产品是否一致。
2.现场抽取样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3. 关键零部件(见附件2)供应商满足产品要求一致性能力的验证。
3.3.2.3 审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所有的加工场所。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以及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工厂审查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样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进行产品检测复试。整改结果合格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3.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时间、产品检测、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其中:产品检测时间,自抽取样品由工厂送达认证机构指定检测实验室之日起计算,每个工厂送检产品的检测周期为3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获证后的监督
3.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3.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 监督的内容
3.5.2.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工厂复查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3.5.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4)实施。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审查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1-4个人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在获证起的4年内,其复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以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以后每4年为一个审查周期。
3.5.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同于本规则3.3.2.2条的规定。
3.5.3监督时的样品检测
获证起的4年内,对生产厂的获证产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单元的产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获证后的第5年,按照认证单元对具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以后每4年为一检测周期。
3.5.3.1 抽样数量
在获证产品范围内,应按照不同结构分别选择代表性单元,随机抽取样品。
3.5.3.2检测项目
同于本规则3.2.4条的规定。
3.5.4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告。
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认证证书格式
根据轮胎产品申请单元划分的特点,其认证证书采取正、副本制。正本注明获证工厂名称、地址、产品类别、符合的相关标准;副本注明产品规格。无正本,副本无效。只有在认证证书的副本中填写的规格产品,才可使用强制性认证标志。
4.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4.3.1变更程序
4.3.1.1对于获证后又提出的扩大产品认证证书范围的申请(如已获得载重汽车斜交轮胎的证书,又申请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类别时),因扩大申请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不同,由认证机构组织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对其进行现场审核并直接进行扩大类别产品的抽样;待现场审核通过以及样品检测合格后,批准增补类别的认证注册。
4.3.1.2 对获证后又提出扩大同类别或同一单元扩大产品规格的申请(如已获轿车子午线轮胎80系列证书,又申请70系列时),因扩大申请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不变,可直接对认证产品进行样品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批准增补产品的认证注册,工厂检查可待年度监督时一并进行。
4.3.2样品要求
抽样数量见本规则3.2.3;检测项目见附件3《轮胎产品认证测试纲要》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3 加施方式
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均应将强制性认证标志刻在模具上。
6.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轮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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