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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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安全带产品。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安全带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3.1.1.1卷收器的结构、材料、锁止形式、安装角度和所用卷簧;
3.1.1.2织带的材料、编织方式、尺寸和颜色;
3.1.1.3其它主要部件(带扣锁、调节件和固定件)的结构、安装形式、尺寸和材料;
3.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3.2 型式试验
3.2.1送样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送样
3.2.2.1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3.2.2.2每一申请单元提供安全带总成4套,安全带织带20m。
3.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3.3初始工厂审查
3.3.1审查内容
3.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
3.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标识;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
3.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3.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6人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3.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3.4.2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3.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3.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3.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3.4.3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3.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获证后监督
3.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3.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监督的内容
3.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3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每次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3.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 按本规则3.3.1.2及3.5.1.1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5.2.3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5.3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处理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布。
4.认证证书
4.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认证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5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2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安全带,应将认证标志缝或贴在安全带固定点附近的织带上。
6.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汽车安全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1. 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涉及的技术标准目录;
2. 产品规格型号汇总表,见表1;
3. 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4. 生产企业概况;
4.1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4.2外购件、原材料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
4.3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
4.4质量体系及机构框图(或表),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目录;
5. 申请视同(免做部分或全项检验)时需提供新型号产品及视同型号产品有关的图纸资料,以说明其相同或不同之处;
6. 其它资料。
表1
申请认证的汽车安全带产品规格型号汇总表
生产厂家:
序号 产品型号 产品结构型式 织带型号及类型 卷收器安装角 装配车型及其生产厂 备注












填写说明:1.产品结构型式应写明安全带是简易式还是卷收器式;是两点式还是三点式;两点式的是腰带还是肩带;卷收器式的锁止
型式。
2.织带的类型应写明是腰带、肩带还是连续带。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检测项目
1.1 织带性能;
1.2 带扣锁性能;
1.3 调节件性能;
1.4 卷收器性能;
1.5 总成性能;
1.6 织带燃烧特性;
1.7 总成动态性能。
2.检测依据
2.1 GB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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