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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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产品。
2.术语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义见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车辆分类见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程序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同一申请单元指车辆属于同一类型(L1、L2、L3、L4、L5类),由同一生产企业制造,具有相同的车架或底盘,以及生产企业给出的相同的型式名称。
同一种型式的车辆可以包含不同的变形和改形。
4.1.1.1变形:同一型式的车辆,其差异可以涉及:
——车体的形状;
——整车整备质量和厂定最大总质量(差异超过20%);
——动力装置的型式(火花点火、压燃、电动、混合动力等);
——工作循环(二冲程或四冲程);
——排量(差异超过30%);
——气缸数目和结构;
——功率(差异超过30%);
——工作方式(对电动车而言);
——牵引蓄电池的数目和容量(对电动车而言)。
同一变形中可以包含不同的改形。
4.1.1.2 改形:同一型式的车辆,并且可能是同一变形,可以涉及以下方面的差异:
——动力传动(自动或非自动变速器;传动比;变档方式等)
——排量(差异不超过30%)
——功率(差异不超过30%);
——整车整备质量和厂定最大总质量(差异不超过20%);
——生产企业在附件1中所述的基本特性方面所作的其它细微改动。
4.1.2 申请文件
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以及认证机构所要求的文件,提供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样品由申请人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按申请单元送达检验机构,样品数量1辆。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验依据和项目
4.2.2.1 检验依据
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5376-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速里程表指示值校准方法
GB/T 16708-1996 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侧倾稳定角试验方法
GB/T 15364-9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试验方法
GB 15365-94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4023-2000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GB 18176-2000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4622-2000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6169-2000 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4569-2000 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7355-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指标
GB/T 5382.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试验方法 制动距离
GB 17352-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4.2.2.2 检测项目及要求
4.2.2.2.1车辆标记
应符合GB 7258-1997中3.1.1、3.1.2、3.1.3、3.1.4的规定。
4.2.2.2.2外廓尺寸
应符合GB 7258-1997中3.2的规定。
4.2.2.2.3 侧倾稳定角
应符合GB 7258-1997中3.7.1的有关规定。
4.2.2.2.4 车速表
应符合GB 7258-1997中3.10的规定。
4.2.2.2.5 转向装置
应符合GB 7258-1997中5.2、5.6、5.7、5.14的规定。
4.2.2.2.6整车前照灯性能
应符合GB 7258-1997中7.3、7.4.1、7.5、7.6.1、7.6.2的规定。
4.2.2.2.7喇叭声级
应符合GB 7258-1997中7.7.1的规定。
4.2.2.2.8安全防护装置
应符合GB 7258-1997中11.2、11.7、11.17的规定。
4.2.2.2.9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
应符合GB 15365-94的规定。
4.2.2.2.10驻车性能
试验方法按GB/T 15364-94执行,并应符合GB7258-1997中3.7.2的规定。
4.2.2.2.11无线电骚扰特性
应符合GB 14023-2000的规定。
4.2.2.2.12 排气污染物
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 18176-2000的规定。
摩托车应符合GB 14622-2000的规定。
4.2.2.2.13加速噪声
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 16169-2000的规定。
摩托车应符合GB 4569-2000的规定。
4.2.2.2.14制动性能
试验方法按GB/T 5382.1-1996执行,应符合GB 17355-1998的规定。
4.2.2.2.15后视镜性能及其安装
应符合GB 17352-1998的规定。
4.2.2.2.16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应符合GB 17353-1998的规定。
4.2.2.2.17前照灯配光性能
应符合GB 5948-1998的规定。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进行审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认证产品的结构、部件和特性项目是否与认证时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或型式试验报告一致;必要时,可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4.3.1.3审查覆盖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4.3.2 审查要求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4至6 个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型式试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则认证终止。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判定合格;
4.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判定合格;
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工厂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4.4.3 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3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2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起 ,应按附件2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 按本规则4.3.1.2及4.5.1.1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5.3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仍不合格将撤销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的保持、扩展、暂停、注销和撤销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的认证范围时,则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检测合格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 扩展产品样品的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条的要求选送1辆样品提交认证机构核查。核查中,认为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则由认证机构确定检测项目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当证书持有者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其他强制性认证管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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