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动洗衣机;贮水式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快热式电热水器;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微波炉;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电饭锅;冷热饮水机;电动机—压缩机。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品种、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5中带*号的零部件)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附件1)。
4.1.1.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同一制造者、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3的规定,随整机检测的元器件的送样数量见附件4的规定。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认证检测依据的标准见附件2的规定
4.2.2.2 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包括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1)0.15MHz30MHz连续干扰电压 (GB4343-1995)
2)30MHz300MHz连续干扰功率 (GB4343-1995)
3)0.15MHz30MHz断续干扰电压 (GB4343-1995)
4)谐波电流 (GB17625.1-1998)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6)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时的样机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元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审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4.3.2 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 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安全元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之日起计算时间。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可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6),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项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2个人日。
4.5.3 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产品的变更
5.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3的元器件的规格、型号、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
5.2.2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5.3认证产品的扩展
5.3.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3.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当认证仅涉及安全时,采用“S”认证标志:
当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采用“S&E”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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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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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动洗衣机;贮水式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快热式电热水器;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微波炉;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电饭锅;冷热饮水机;电动机—压缩机。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品种、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5中带*号的零部件)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附件1)。
4.1.1.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同一制造者、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3的规定,随整机检测的元器件的送样数量见附件4的规定。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认证检测依据的标准见附件2的规定
4.2.2.2 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包括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1)0.15MHz30MHz连续干扰电压 (GB4343-1995)
2)30MHz300MHz连续干扰功率 (GB4343-1995)
3)0.15MHz30MHz断续干扰电压 (GB4343-1995)
4)谐波电流 (GB17625.1-1998)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6)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时的样机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元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审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4.3.2 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 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安全元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之日起计算时间。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可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6),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项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2个人日。
4.5.3 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产品的变更
5.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3的元器件的规格、型号、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
5.2.2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5.3认证产品的扩展
5.3.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3.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当认证仅涉及安全时,采用“S”认证标志:
当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采用“S&E”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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