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恶意担保缘何屡禁不止
作者:杜玉忠 崔晓红 401
文/杜玉忠
宝硕股份(2.37,0.00,0.00%)怎么了?自2006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以来,先是爆出大股东及附属企业占用宝硕股份资金5.35亿元,接着公告宝硕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对外担保总额18.07亿元和涉案标的约9.55亿元的19起重大诉讼。现在又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为由立案调查。
暂且不论宝硕股份涉嫌担保诈骗是否成立,单就上市公司宝硕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债务诉讼数额而言,就已足以让中小投资者寒心、让市场监管者惊心,让保定市政府操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 [2002]1号)规定: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此外,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61号与证监发(2003) 56 号文就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在宝硕股份18.07亿元对外担保总额中,竟有16.78亿元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宝硕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作为不仅架空了《章程》赋予中小股东的应有权利,而且对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了误导作用。
持续进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一项责任,也是中小股东有平等机会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途径。在宝硕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担保事项中,未曾披露信息持续时间长达八年。若不是监管部门对宝硕股份的“立案调查”,宝硕股份担保黑洞的暴露恐怕要遥遥无期了。
上市公司独立性名存实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有规定,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五独立”。而宝硕股份从1999年到2003年为宝硕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提供了总计约6630万元的担保。为什么宝硕股份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于不顾?其原因无非是在国有股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上市公司,宝硕股份要做到公司经营的独立运作,难!正如《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6)》指出:国有控股股东的特殊性,使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表现为政府行政管理之下的大股东主导模式。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在宝硕股份爆出5.35亿元大股东巨额占款黑洞后,保定市政府要出面“解决”。
中小股东权利行使缺乏保障
由于宝硕股份的信息披露制度失灵,使得《章程》第44条赋予中小股东对宝硕股份对外担保行为的审议表决权形同虚设;由于大股东宝硕集团在宝硕股份股权结构中占主导地位,中小股东即使齐心合力用一个声音说话,也难以对大股东构成有效制约;由于中小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选聘、薪酬制度上的发言权受到限制,使得独立董事对中小股东负有的“诚信与勤勉义务”落空;由于上市公司“出事”时大都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中小股东即便通过诉讼途径,也难以获得理想的成本收益。总之,在上市公司面临的每一次重创中,中小股东总有切肤之痛: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中小股东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股东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的查询权、监督权、表决权、诉讼权等在《章程》中均有据可寻,必要时可依据法律及《章程》的规定向上市公司或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
联合其他股东推选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特别在大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本结构中,推选出自己信任的独立董事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有效信息,而且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可以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自身权益。
市场监管机构不要心慈手软
从2000年6月到2005年11月,证监会曾多次发文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但违规担保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担保风险的爆发不仅使上市公司陷入困境、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法》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情节轻重,应承担的责任有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在宝硕股份违反《股票上市规则》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件中,目前我们仅看到上证所对宝硕股份责任高管的公开谴责、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的处罚。
对存在重大违规行为上市公司,仅靠监管机构采取对责任人谈话提醒、警告、禁止市场准入等方式来监控证券市场风险,不足以让铤而走险者望而却步,应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让失职、渎职的上市公司也付出“切肤之痛”的代价,才能有效减少证券市场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上市公司掌管着社会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理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对称性、透明度和所有股东有平等机会获取信息。同时,银行、证券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管协作,有效治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为防范化解上市公司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保驾护航。
(杜玉忠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
案例背景
宝硕股份爆担保黑洞
文/本刊记者 崔晓红
2006年11月25日,宝硕股份刊登公告说:天威保变(23.97,-0.01,-0.04%)近日向保定市公安局报案,称宝硕股份涉嫌借款担保合同诈骗。接报案后,保定市公安局已向宝硕股份下发了保公经字[2006]8012号《立案决定书》,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04年10月19日,宝硕股份与天威保变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互保额度为7000万元,担保期限定为2004年10月19日至2006年10月18日。对此,宝硕股份已进行了信息披露。截至2005年11月2日,天威保变共为宝硕股份提供了6300万元的借款担保,使用额度仍有700万元余额。
2005年11月中旬,天威保变同意为宝硕股份在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支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并签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和担保合同。在宝硕股份该笔借款逾期后,光大银行要求天威保变承担27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天威保变认为,其为宝硕股份在光大银行只提供了7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而不是2700万元。多出来的2000万元,是宝硕股份伪造出来的。宝硕股份在取走天威保变为其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和担保合同后,宝硕股份在董事会决议和担保合同上擅自将700万元前加上“贰千”的字样,以致出现天威保变为宝硕股份提供27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假象。
此前,2006年10月23日,宝硕股份曾公布大股东违规占资5.35亿元,被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涉嫌虚假陈述为由立案调查。
2006年10月31日,宝硕股份发布公告,揭开从1998年至今,数十项未经披露的巨额担保、涉诉内幕。宝硕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核查为18.0721亿元,其中,16.7871亿元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宝硕股份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3.4519亿元,其中,2.3683亿元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宝硕股份对参股公司担保总额8050万元,对宝硕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担保总额6631万元,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此同时,因逾期借款、企业借款及连带责任担保,共计12家银行及4家企业起诉宝硕股份19起,涉诉标的95484.6669万元。
(来源: 新财经 )
宝硕股份(2.37,0.00,0.00%)怎么了?自2006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以来,先是爆出大股东及附属企业占用宝硕股份资金5.35亿元,接着公告宝硕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对外担保总额18.07亿元和涉案标的约9.55亿元的19起重大诉讼。现在又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为由立案调查。
暂且不论宝硕股份涉嫌担保诈骗是否成立,单就上市公司宝硕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债务诉讼数额而言,就已足以让中小投资者寒心、让市场监管者惊心,让保定市政府操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 [2002]1号)规定: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此外,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61号与证监发(2003) 56 号文就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在宝硕股份18.07亿元对外担保总额中,竟有16.78亿元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宝硕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作为不仅架空了《章程》赋予中小股东的应有权利,而且对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了误导作用。
持续进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一项责任,也是中小股东有平等机会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途径。在宝硕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担保事项中,未曾披露信息持续时间长达八年。若不是监管部门对宝硕股份的“立案调查”,宝硕股份担保黑洞的暴露恐怕要遥遥无期了。
上市公司独立性名存实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有规定,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五独立”。而宝硕股份从1999年到2003年为宝硕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提供了总计约6630万元的担保。为什么宝硕股份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于不顾?其原因无非是在国有股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上市公司,宝硕股份要做到公司经营的独立运作,难!正如《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6)》指出:国有控股股东的特殊性,使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表现为政府行政管理之下的大股东主导模式。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在宝硕股份爆出5.35亿元大股东巨额占款黑洞后,保定市政府要出面“解决”。
中小股东权利行使缺乏保障
由于宝硕股份的信息披露制度失灵,使得《章程》第44条赋予中小股东对宝硕股份对外担保行为的审议表决权形同虚设;由于大股东宝硕集团在宝硕股份股权结构中占主导地位,中小股东即使齐心合力用一个声音说话,也难以对大股东构成有效制约;由于中小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选聘、薪酬制度上的发言权受到限制,使得独立董事对中小股东负有的“诚信与勤勉义务”落空;由于上市公司“出事”时大都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中小股东即便通过诉讼途径,也难以获得理想的成本收益。总之,在上市公司面临的每一次重创中,中小股东总有切肤之痛: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中小股东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股东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的查询权、监督权、表决权、诉讼权等在《章程》中均有据可寻,必要时可依据法律及《章程》的规定向上市公司或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
联合其他股东推选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特别在大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本结构中,推选出自己信任的独立董事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有效信息,而且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可以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自身权益。
市场监管机构不要心慈手软
从2000年6月到2005年11月,证监会曾多次发文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但违规担保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担保风险的爆发不仅使上市公司陷入困境、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法》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情节轻重,应承担的责任有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在宝硕股份违反《股票上市规则》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件中,目前我们仅看到上证所对宝硕股份责任高管的公开谴责、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的处罚。
对存在重大违规行为上市公司,仅靠监管机构采取对责任人谈话提醒、警告、禁止市场准入等方式来监控证券市场风险,不足以让铤而走险者望而却步,应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让失职、渎职的上市公司也付出“切肤之痛”的代价,才能有效减少证券市场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上市公司掌管着社会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理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对称性、透明度和所有股东有平等机会获取信息。同时,银行、证券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管协作,有效治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为防范化解上市公司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保驾护航。
(杜玉忠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
案例背景
宝硕股份爆担保黑洞
文/本刊记者 崔晓红
2006年11月25日,宝硕股份刊登公告说:天威保变(23.97,-0.01,-0.04%)近日向保定市公安局报案,称宝硕股份涉嫌借款担保合同诈骗。接报案后,保定市公安局已向宝硕股份下发了保公经字[2006]8012号《立案决定书》,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04年10月19日,宝硕股份与天威保变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互保额度为7000万元,担保期限定为2004年10月19日至2006年10月18日。对此,宝硕股份已进行了信息披露。截至2005年11月2日,天威保变共为宝硕股份提供了6300万元的借款担保,使用额度仍有700万元余额。
2005年11月中旬,天威保变同意为宝硕股份在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支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并签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和担保合同。在宝硕股份该笔借款逾期后,光大银行要求天威保变承担27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天威保变认为,其为宝硕股份在光大银行只提供了7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而不是2700万元。多出来的2000万元,是宝硕股份伪造出来的。宝硕股份在取走天威保变为其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和担保合同后,宝硕股份在董事会决议和担保合同上擅自将700万元前加上“贰千”的字样,以致出现天威保变为宝硕股份提供27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假象。
此前,2006年10月23日,宝硕股份曾公布大股东违规占资5.35亿元,被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涉嫌虚假陈述为由立案调查。
2006年10月31日,宝硕股份发布公告,揭开从1998年至今,数十项未经披露的巨额担保、涉诉内幕。宝硕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核查为18.0721亿元,其中,16.7871亿元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宝硕股份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3.4519亿元,其中,2.3683亿元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宝硕股份对参股公司担保总额8050万元,对宝硕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担保总额6631万元,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此同时,因逾期借款、企业借款及连带责任担保,共计12家银行及4家企业起诉宝硕股份19起,涉诉标的95484.6669万元。
(来源: 新财经 )
上市公司 缘何 屡禁 担保 不止 恶意 上市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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