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实务之增值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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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一般纳税人则按抵扣法计算



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在实务中,应注意“当期”二字,也就是在确定计税销售额时应考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在确定进项税额时应注意申报抵扣的时限。



(一),销项税额及其会计处理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计税收入和法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由于税法和会计制度存在差异,会计上的销售额往往不等于计税销售额,所以确定计税销售额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且计税销售额必须是不含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1.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关于价外费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会计制度规定,价外费用一般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而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这样,企业对“价外费用”虽在相应科目中核算,却不核算其销项税额;有的既不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把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这些做法都是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

2、“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应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确定计税销售额。如,某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向客户收取包装物租金1万元,则计税销售额为:(100+1÷1.17)万元。



1.2, 一般方式销售下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销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发生销货退回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销货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售价为10万元,根据约定由甲公司非独立核算的运输部门把货物送达乙公司指定的仓库,甲公司收取运费1000元。款项已收。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万元。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1) 确认收入时

借: 银行存款 118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 结转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企业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收入,该收入应是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

(1) 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 收到第一期货款,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未收到款项,则“银行存款”科目应改为“应收账款”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在本章第二节归纳的4类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某些行为未反应为会计上的销售收入,但依税法规定,应按下列顺序确定为计税收入: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若是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为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或外购货物的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确定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1,委托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

1),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委托方发出货物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手续费,按实际或应收的价款,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按受托方扣除的手续费,借记“销售费用—手续费”;按实现的销售额和确认的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委托方的成本,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售出代销商品时,开具专用发票,按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按实现的销售额和确认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

开出代销清单,收到委托方出具的专用发票时按应支付的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按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和税款,借记“应付账款”,按扣除的手续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差额,贷记“银行存款”。



2),视同买断方式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委托方发出货物时:借: 发出商品 (实际成本)

贷:库存商品 (实际成本)

 增值税 实务 纳税 增值 部分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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