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实务之增值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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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关于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1),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所有权未转移的,不征收增值税。

(2)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4)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否则,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①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第三节 税率、征收率及税收优惠



一、税率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有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低税率适用范围如下:



(1)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含农机配件)、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征收率



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律按3%。

税率和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税收优惠



增值税的减免项目等优惠政策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出台优惠政策。增值税现行优惠政策主要有:

1,减免税规定

免税只免征本环节的应纳税额,对货物在以往环节所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有: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的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具体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等。

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减免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四、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因纳税人不同,其计算公式也不同;不同的纳税人及纳税环节,会计处理方法均有其独特性。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法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1+3%)×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自2004年1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税额,或按购进税控收款机时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计入货物或劳务的成本,也就是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款之和,借:库存商品

原材料

在建工程等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按价税合计,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末计缴增值税时,应纳税额应为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本期贷方发生额和借方发生额的差额,根据税收缴款书,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进口环节不得抵扣任何税款,但在国内的销售环节,可抵扣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按《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到岸价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

例如:某贸易公司2009年5月进口小轿车10辆,每辆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为20万元。该批小轿车当月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50万元。该轿车进口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5%。计算该批轿车在进口环节应纳税额和本月应纳税额。

1,关税完税价格=10×20=200万元

2,应纳关税=200×20%=40万元

3,应纳消费税=(200+40)÷(1—5%)×5%=12.63万元

4,进口环节 应纳增值税=(200+40+12.63)×17%=42.95万元

5,国内销售环节销项税额=350×17%=59.50万元

6,本月应纳增值税额=59.50-42.95=16.55万元

企业进口货物根据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借: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

 增值税 实务 纳税 增值 部分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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