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实务之增值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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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六、 增加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一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概念中,1,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需缴增值税,如果是出口货物,不仅无需缴纳增值税,还应按规定退、免因出口货物而购进商品或原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如果主要原材料不是委托方所提供,对受托方而言,则不能按提供加工劳务收取的加工费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按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如汽车修配业务。在众多的劳务行为产生的收入中,只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需缴纳增值税,其他劳务,如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体育、服务业等劳务,则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3,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在进口环节向海关缴纳增值税,并不得抵扣,但在境内的销售环节,可凭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二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均是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军事社会团体等单位

2,个人

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均是增值税纳税人

3,承租人和承包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对承租或承包的单位、企业、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方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未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纳税人作了分类: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里所称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节征税范围



一,基本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二 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上述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建筑防水材料。



三 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1,视同销售行为

(1)、代销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转移,即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的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行为产生的货物减少,会计上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为防止纳税人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税法上作了视同销售的规定。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非缴增值税的项目,如在建工程、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业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项目

货物来源不同,用途不同,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也不同。例如:

某木地板生产企业将成本为10万元的实木地板用于自身办公楼的装修(假定成本利润率为10%),则计税销售额为:10万×(1+10%)÷(1-5%)。如果该批实木地板不是该企业自产的,而是从其他企业购入的话,则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劳务。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实际上是由一项销售行为产生2种不同性质的收入,一种收入为销货收入,另一种是非应税劳务收入,其中一种收入由另一种收入衍生而来。比如家具公司销售家具又负责运输,这样即会产生销售家具的收入,该收入理论上应缴增值税,又会产生运输收入,该收入,理论上应缴营业税。再如,电梯公司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往往分开核算,把销货收入计缴增值税,把非应税劳务收入计缴营业税,这样的话,一方面把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混淆,另一方面导致不能正确纳税,有的甚至构成偷税行为。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税务机关确定。



如,上述家具公司若销售家具100万元(不含税),并因此产生5万元运输收入,因(100÷105)×100%>50%,所以,5万元的运输收入应并入销货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无需缴营业税:销项税额=(100+5÷17%)×17%.

应注意的是: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无直接关联。如,某建材商城,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承揽安装业务。这两种行为并没有没有隶属关系,所以为兼营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收入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凭票(即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 实务 纳税 增值 部分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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