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企业税收法规制度与企业改制的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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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新近企业税收法规制度与企业改制的实务操作
新近企业税收法规制度与 企业改制的实务操作
主讲:董 华

单位:山东百丞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我国税制现状与税制改革动向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
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收益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资源税
4、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车辆购置税、屠宰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与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指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三、现阶段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投资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
2、完善消费税,对税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
3、统一企业税收制度,包括统一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税前成本和费用扣除标准、税率、优惠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

4、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应当更加合理,税率也需要适当调整。
5、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6、完善地方税制度,结合税费改革对现有税种进行改革,并开征和停征一些税种。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7、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的税率,并向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倾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
四、各主体税种的改革动向分析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营业税
4、关税
5、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6、个人所得税
五、税收征管的改革
基本原则:“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第二部分 企业改组改制涉及的 税收政策与实务操作
一、企业改组改制的蓬勃发展与面临的历史机遇
二、企业改组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暗箱”操作手段多
(二)资产评估中大耍手脚
(三)企业贱卖中黑洞重重
(四)在中小企业改制中逃避债务的“空壳术”
(五)恶意逃债,先注销后破产
(六)在企业重组中损公肥私
案例一 河南长葛市发电厂改制暗箱操作:1500万买下1.2亿企业
案例二 武汉冠生园的改制“黑洞”
案例三 宇通客车通过“拍卖”绕过国资委审批,进行MBO
案例四 寻改制漏洞“夹缝”中狂吞40亿国资 汉骐“胜利逃亡”
案例五 长沙市几年来盛行的国有企业“假破产”
案例六 吴惟瑞由政府高官下海,以一元钱的价格买下广东省现代农业集团
三、企业改组改制涉及的税收政策 参看《改组改制财税政策汇编》
四、实务操作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 最新税收政策讲解

一、综合类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92号 2004-6-2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103号 2004-7-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 2004-6-9

二、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101号 2004-6-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告 鲁国税发[2004]82号 2004-5-28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60号 2004-5-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2004-5-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8号 2004-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3号 2004-1-17

三、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4]22号 2004-1-29

四、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发[2004]69号 2004-6-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4]97号 2004-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 2004-4-30

五、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 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68号 2004-4-3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 2004-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390号 2004-3-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29号 2004-3-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17号 2004-1-1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4]11号 2004-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3]244号 2003-11-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号 2003-11-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财会[2003]29号 2003-11-12
一、问: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例1: 某药厂将其自产的某药品100箱通过当地民政局捐赠用于防“非典”,成本价是10万元(不含税价),该产品当月正常售价为15万元(不含税价)。增值税税率17%,该产品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其会计处理是: 借:营业外支出 125500元 贷:产成品 1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元。
其税务处理是: (1)视同销售: 此捐赠事项应视同对外销售,计算其中隐含的税收利润,即15万元- 10万元=5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2)捐赠限额: 对其计入“营业外支出”的125500元,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规定,则可在税前全额扣除。而若其是直接向另一企业捐赠,则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500元。
例2: 某公司将其一台精密设备通过当地政府捐赠给某大学,该设备账面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其账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
累计折旧 50
贷:固定资产——房屋 200
(2)借:营业外支出 1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
例3: 某计算机生产厂家03年将其生产的计算机100台直接捐赠给另一企业,其成本价为15万元,但同期该种计算机的市场售价为25万元。增值税税率17%。其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为:
首先计算此捐赠事项应缴纳的相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则其应计提的销项税额为:250000×17%=42500元。 如此,该笔捐赠事项完整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营业外支出 192500 贷:产成品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纳税调整金额=250000-150000=1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未予考虑) 捐赠事项纳税调整金额: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依此规定计算,则此捐赠事项纳税调整金额为:1925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中的数额)。 该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92500=292500元。
二、问: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相关规定:
(1)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即内资企业受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了。)
(2)鲁国税发(2003)70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具体审核确认权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例4: 某公司受赠现金2万元;原材料一宗,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不含税价20万元,进项税金3.40万元;设备一台,市场公允价值为10万元,该公司自付运输费和安装费2万元。增值税税率17%。
则其账务处理应为: (1)借:现金 20000 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34000 在建工程 12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20000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334000 银行存款 20000 (2)借:固定资产 120000 贷:在建工程 120000
这里现金的会计价值与税收价值是一样的。原材料的会计价值是不含进项税额的,而税收入账价值是包含进项税额的;对设备而言,运输费等是计入受赠资产的会计价值的,而并不计入其税收价值。
注意:《问题解答三》在确定受赠资产的税收成本和会计成本时,对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范围界定与一般界定不同了,范围明显窄了。
一般界定: 依会计上的定义,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二者的区别是将来流入的经济利益是否确定。在税收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对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也有相同的定义。 《问题解答三》中的界定: 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区分这两个概念的税收意义在于二者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
依《问题解答三》规定,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如某企业受赠应收账款,若依一般界定,应属货币性资产,则无上述规定的五年宽限期,在受赠的当期就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而依此规定,属非货币性资产,则可申请分期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5: 甲企业2003年7月接受一单位捐赠,其中,现金10000元,设备一台,但未从捐赠方取得有关该设备价值的凭证,市场上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为200000元,同时发生设备运输费和安装费共计20000元。 2004年1月,甲将该设备对外出售,获价款180000元,该设备账面已累计计提折旧20000元,出售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1、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 年度终了,假设该企业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加此受赠事项后应调增1万元,则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1万元,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7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2、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借:固定资产 22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200000 银行存款 20000 2003年8-12月对该设备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五年,不考虑净残值)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18333.33 贷:累计折旧 18333.33
依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受赠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对此不须作纳税调整。 年度纳税调整时,假定该企业已经批准可分五年转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此受赠事项应调增40000元,调整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4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268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200
3、2004年1月出售设备时 (1)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8000 累计折旧 22000 贷:固定资产 220000 收取款项后,将其贷方余额结转营业外收入。 (2)年度申报时将其待转资产价值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借:待转资产价值 1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28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07200 (3)全部转入其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34000
三、问: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概念界定: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通常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即每年的12月31日结账日。对公司制企业而言,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会计报告报出的日期,对于其他企业而言,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会计报告报出的日期。这里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包括为企业内部管理部门提供的内部会计报表。
例6: 某股份有限公司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从价计税,消费税税率10%),价款25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200万元,至2002年12月31日尚未收回货款,2002年12月25日收到乙企业通知,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甲公司准备与乙协商解决。 2002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甲公司将该应收账款列于“应收账款”项目中,并按5%记提坏账准备。2003年1月10日,乙公司退回全部商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 甲公司于2003年2月15日完成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3年4月20日。增值税税率17%,所得税税率33%。
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2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2500000×17%) 贷:应收账款2925000 借:坏账准备146250(292500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6250 借:库存商品 2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消费税)25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4237.50 [(2500000-2000000-146250-250000)×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34237.5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951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9512.50 税法方面,对2002年度应调减应纳所得税额34237.50元。
例7: 在例6中,如果乙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退回全部商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则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2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2500000×17%) 贷:应收账款 2925000 借:坏账准备146250(292500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6250 借:库存商品2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20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消费税)250000
对于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则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概念界定: 应付税款法: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其特点是本期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按本期应纳税所得与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该方法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确认为本期的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本期所得税费用。
根据此规定,例7中,在以上账务处理的基础上,无需再作调整所得税费用的处理,直接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37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3750
概念界定: 纳税影响会计法: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其特点是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将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同时确认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所得税费用。
根据此规定,例7中甲公司在以上账务处理的基础上,对2002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进行调整,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34237.50 [(2500000-2000000-146250-250000)×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34237.5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951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9512.50
如果例7中甲公司200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则应按照10000000-(2500000-2000000-146250-250000)=9896250作为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为9896250×33%=3265762.50。
如果采用应付税款法,2003年度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326576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265762.50 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则2003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3300000 贷:递延税款34237.50 [(2500000-2000000-146250-250000)×33%]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265762.50(9896250×33%)
四、问:企业提取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目前,只有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
概念界定 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会计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税所得。
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尽管在提取年度税前不允许扣除,但在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是允许扣除的,由此而产生的差异是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本年计提的各项准备,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准备外,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8(税法规定有计提比例的):某工业企业200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万元,企业根据需要提取坏账准备比例为1%,上年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为0。2001年末企业提取坏账准备=1000×1%=10万元;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 10万元
贷:坏账准备 10万元
但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1000×5‰=5万元
2001年末,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10-5)。
例9(税法全额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某公司2000年12月26日购入一台行政部门使用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价值为100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5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02年12月30日,公司在检查时发现,该设备有可能发生减值,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为41万元。 该设备2001、2002年每年计提折旧=(100-5)/5=19万元。 2002年末账面净值=100-2×19=62万元,而预计可收回金额为41万元,应计提减值准备21万元(62-41)。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1万元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1万元
税法只对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允许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除上述三项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本年计提的21万元的减值准备,企业应在2002年末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假定例9中公司不存在其它纳税调整事项,2002年末的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
1、如果采用应付税款法: 2002年的应交所得税=(100+21)×33%=39.93万元 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39.9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93万元 2、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2002年的递延税款=21×33%=6.93万元 2002年的应交所得税=(100+21)×33%=39.93万元 会计处理: 借:递延税款 6.93万元 所得税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93万元
例9中,假设2002年末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净残值仍为5万元。则2003、2004年会计上计提折旧=(41-5)/3=12万元;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2万元 贷:累计折旧 12万元
而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减值准备在2002年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税法上应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62万元确认应计提的折旧,折旧额=(62-5)/3=19万元。由于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大于会计上计提的折旧,故2003、2004年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万元(19-12)。
假定例9中该公司不存在其它纳税调整事项,2003年末的会计利润为57万元,所得税率为33%。 则2003年应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57-7=50万元。
1、如果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2003年的应交所得税=50×33%=16.5万元 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16.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万元
2、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 由于计提折旧而产生的7万元的差异属于应纳税的时间性差异,即在未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2003年的应交所得税=50×33%=16.5万元 2003年的递延税款=(19-12) ×33%=2.31万元 2003年的所得税费用=16.5-(12-19) ×33%=18.81万元 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18.8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万元 递延税款 2.31 万元
假定例9中该公司不存在其它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由于折旧而引起的差异),2004年末的会计利润为35万元,所得税率为33%。2004年末,该设备的会计账面价值=41-12×2=17万元。而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7万元,27-17=10万元,应冲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万元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万元
在税法上该公司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于2002年末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在2004年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004年末应纳税所得额=35-10=25万元
1、如果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在不考虑折旧引起差异的情况下,2004年的应交所得税=(35-10)×33%=8.25万元。 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8.2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25万元
2、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 在不考虑折旧引起差异的情况下, 2004年的应交所得税=25×33%=8.25万元 2004年的递延税款=10×33%=3.3万元 2004年的所得税费用=8.25+10×33%=11.55万元 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11.5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25万元 递延税款 3.3万元
假定例9中的设备于2005年1月11日出售,售价为31万元,处置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2万元。 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31-(100-19×2-12×2-11)-2=2万元; (说明:100为设备原值,19为2001、2002年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折旧额,12为2003、2004年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折旧额,11为减值准备账面余额)
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31-(100-19×4)-2=5万元; (说明:100为设备原值,19为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年折旧额) 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5-2=3万元。 假定2005年1月实现会计利润为10万元,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事项。
1、如果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2005年1月会计计提的折旧=(27-5)/12=1.83万元 (说明:27为2004年底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5为预计净残值) 2005年1月按税法计提的折旧=19/12=1.58万元 2005年处置时的应交所得税=[10+3+(1.83-1.58)]×33%=4.37万元 (说明:10为会计利润,3为因处置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4.37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37万元
2、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 2005年的应交所得税=[10+3+(1.83-1.58)]×33%=4.37万元 2005年的应转回的递延税款=3.3+2.31+2.31-6.93=0.99万元 (说明:2002年因计提减值准备而产生递延税款借方6.93万元(21×33%);2003年因计提折旧而产生递延税款贷方2.31万元(7×33%);2004年因计提折旧而产生递延税款贷方2.31万元(7×33%);2004年因恢复减值准备而产生递延税款贷方3.3万元(10×33%)。)
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3.38万元 递延税款 0.99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37万元
五、问: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相关规定: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二)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三)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四)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六)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七)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注意事项: 1、2003年以前,除了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外,判断其他资产发生损失的标准,税法一直没有明确,这次利用税法与会计差异协调的机会,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标准作了明确。应该说这些标准基本上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主要差别是,税法除了规定判断标准外,还有审核批准的程序性要求。企业的资产发生可以确认损失的情况时,应及时申请审批,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批准。
2、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例10: 某造纸厂2000年12月份购进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套,支付价款500万元,该厂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率5%,折旧年限为8年,2003年12月由于管理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机器报废,截至报废日已经计提折旧1781250.00元。2003年12月份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责任人赔偿1万元。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101万元,发生的清理费用为1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不考虑固定资产处置时的其他税金)
会计处理: 1、先将该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218750.00 累计折旧 178125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0.00 2、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00 3、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借:现金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4、将该固定资产变现: 借:银行存款 10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10000.00 5、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贷:现金 10000.00 6、将固定资产清理差额(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12087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8750.00
根据本例,该套机器设备报废损失只有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从账面来看,该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为1208750.00元,该企业是否应按1208750.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税法规定,该套机器设备计提折旧的年限应不短于10年,而该企业计提折旧的年限仅为8年,因此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由于二者差异的存在,该企业每月会计上计提的折旧(8年)为49479.17元,而按税法规定每月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折旧(10年)为39583.33元。
我们可将上文中因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公式变形为两个部分,即 因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变价净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
前半部分为该企业会计上确认的该项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即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后半部分为该企业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该项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即该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净损失,也就是税法上确认的净损失。两者的差额即为该项固定资产发生损失应纳税调整的数额。
因此,因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变价净收入,即该机器设备的变价净收入为100万元(101-1),责任和保险赔偿款为101万元(100+1),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应该和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一致的,均为500万元,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价值为该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数额1208750.00元。
关键是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的确定,按照税法规定,该企业应当按照10年计提折旧,因此,截至报废之日,该企业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按下列方法计算: 500×(1-5%)÷10÷12×36=1425000.00元
综上所述,该企业的纳税调整金额为 1208750.00-(5000000.00-1425000.00-1000000.00-1010000.00)=-356250.00(元) 所以,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应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6250.00元。
假设上例中该企业当年度利润总额为70万元,将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处理完毕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包括该项固定资产多计提的折旧也已作纳税调整)。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146437.50 [(800000-35625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6437.50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 由于以前年度均须对累计折旧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39187.50 (11875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187.50
因此,在该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时,需要对该固定资产已经计入递延税款的数额进行转回,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224812.50 贷:递延税款 78375.00 ( 356250.00×33%)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6437.50 [(800000-356250.00)×33%]
说明:“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78375元为前两年计提折旧在税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六、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相关规定: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注意事项: 由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论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还是在税法中均认定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计入损益,与所得税无关。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股票回购是一种合法的公司行为。但由于股票回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股票价格的波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天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例11: 某上市公司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共计6000万股,每股市场价格为14元,面值为1元,该股票发行时价格为10元每股,公司用每股15元的价格回购本公司股票1000万股。
会计处理: 1、股票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万元 贷:股本 6000万元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4000万元 2、股票回购时: 借:股本 1000万元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9000万元 盈余公积 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000万元 税务处理:不计入损益,与所得税无关。
七、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相关规定: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参照其他省份及有关部门标准协商确定。
财会[2001]5号文件规定: 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各种住房补贴,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润负数的,按本规定一的原则处理。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问:企业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例12: B企业2002年1月1日用原材料向N公司投资,该批原材料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120万元。B企业的投资占N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60%,N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50万
其投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 900000 ——N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304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股权投资差额在确认有关的投资收益时进行摊销(假定按10年摊销),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30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30400
税务处理: 按税法规定应将其公允价值120万元与账面价值100万元的差额2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还应将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部分304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B企业2002年度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30400元=230400元
(二)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在例12中,假设2003年B企业以1300000元价格,将该投资转让给C公司,则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为:1300000-(900000+304000-30400)= 126400元

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为:1300000-(1200000+204000)= -104000元

纳税调整金额为:-104000-126400=-230400元
(三)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及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假设在例12中B公司不处置该笔投资,2003年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又摊销30400元,如果该年度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且税前利润为3000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30400=330400元。
如果采用应付税款法,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10903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9032 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99000 递延税款 1003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9032
2、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当期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假设例12中,B企业2003年将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后的当年度利润总额为300000元,且除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外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230400)=69600元,
如果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2296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2968 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9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2968 递延税款 76032
九、其他有关问题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296号 2004-2-29

七、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 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号 2004-1-20
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号 2004-1-12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0号 2004-3-31

九、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号 2004-1-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 2003-12-8

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 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 2004-2-27

新近企业税收法规制度与企业改制的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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