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支付的操作要点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企业工资支付的操作要点
企业工资支付的操作要点
1、关于职工年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2、关于职工患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
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应当按照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关于标准工时制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确定,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的,按照实际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关于企业停工停产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关于企业特殊人员工资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关于企业非全日制职工工资的支付问题。
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但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关于企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折算的问题。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目前企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企业工资支付的操作要点
企业工资支付的操作要点
1、关于职工年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2、关于职工患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
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应当按照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关于标准工时制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确定,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的,按照实际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关于企业停工停产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关于企业特殊人员工资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关于企业非全日制职工工资的支付问题。
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但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关于企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折算的问题。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目前企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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