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职能工资管理制度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七、职能工资管理制度
七、职能工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配合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施行,加强工资核算与发放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的各级从业人员,除人事部另行的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 计算期间及工资支付日 工资计算期间从每月6日起至次月5日止,并于当月10日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当天若适 逢为休假日,则提早于前1天发放,但若遇连续休假日时,则应于休假日后返回执行公务 之日给付。 第四条 非常支付 各部门从业人员或其亲属遇下列情形时,可向直属部门主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 前支付工资;主管人员签准呈人事部审核无误后,由会计部给付申请员工在执行勤务时 间所应得的工资: 1. 本人结婚或死亡时; 2. 直系亲属死亡时; 3. 女性员工生育; 4. 非业务上的伤残疾病; 5. 遇不可抗拒之意外灾害而遭损失时; 6. 其他公司同意的事实。 第五条 扣除额 下列规定的扣除额,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 个人工资所得税; 2. 劳动保险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3. 团体意外保险费; 4. 福利基金; 5. 缺勤扣除额; 6. 其他法令所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工资结构 工资体系的构成如下图: 基本工资 基准内工资 补贴 职位津贴 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工资 基准外工资 补休津贴 交通津贴 伙食津贴 调驻津贴 出差津贴 奖金 (二)基准内工资 第七条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支付依下述3条原则、两项规定办理: 1. 员工的学历、经历、语文能力; 2. 员工的工作年资; 3. 同行业间的工资水准、社会经济所得水准; 4. 新进人员的工资按“初任基准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5. 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员工,依“职能等级适用表”及“职能等级支付额表”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职等 依照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性质、学历、经历来划分等级,并依资格规定作为职等的划分基 础。 第九条 职级 依照员工的年资、考绩、专业能力等多项要素评检后,依规定来决定工资的支付标准。 第十条 加给 公司视业绩成长比例及同行业间工资水平动向,对于基本工资偏低的部分员工依照其基 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或某一相同金额或两者并用的方式计算加给金额;必要时,可将加给 的一部分或全部并入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职位津贴 凡负责管理及监督职务的员工,公司依“职位津贴支付额表”办理职位津贴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 初任工资 初任工资规定内容如下: 1. 直接由学校毕业进入公司者的初任工资,依“初任基准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支付;试用 1个月期满后,成为正式任用人员时,则依有关规定金额支付; 2. 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资,除考虑其学历外,在衡量员工之间的工资均衡性后,再依有关 规定办理; 3. 公司对于中途任用者的工资可在加给额30%的范围内,视员工试用期间的表现来决定其 增减额; 4. 具有专门学识或专门技术经验并经本公司特别延聘者,除依“初任基准工资表”中的规定 确定工资或比照该职务同等资格人员的职务等确定工资外,不受晋升资格中学历及年 资条件的限制; 5. 高中或职业高中毕业,具有专业技能(须有资格证书)者,经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可 不依照该学历的限制,给予三职等以上的专业技师、副管理工程师的职务。 (三)基准外工资 第十三条 规定时间外勤务津贴 奉命于规定工作时间外加班时,公司应依下列规定按工作时间工资的一定比率支给时间外 工作津贴其津贴,标准包括下列3项: 1. 超时工作津贴:早到或在规定时间外执行工作时(从早上7点30分起到早班时间或下午 5点30分后),依计时工资标准乘以133%计算; 2. 休假日工作津贴:星期天、法定假日或特别休假日执行工作时,依下列公式计算勤务工 资:(加班时数÷8小时)×日工资标准额×150%; 3. 深夜勤务津贴:从晚上10点到次日清晨5点工作为深夜勤务,依日工资标准额乘以125 %作为津贴额。 第十四条 补休津贴 公司因业务上需要而要求员工必须于休假日返回公司上班时,员工可选择其他规定工作 时间内补休,但仍须支付补休津贴,其给付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日工资标准×30% 第十五条 交通津贴 从业人员未居住公司宿舍而必须利用交通工具上班时,则每月给付900元的交通津贴。 第十六条 伙食津贴 经公司正式任用的员工(含合同制人员)每月补助300元的伙食津贴。 第十七条 调驻津贴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而派任员工赴新厂工作时,其洽谈地点距公司达110公里以上者, 则按“出差津贴给付额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全勤奖金 第一工资计算期间内未违反第四章的各项出勤规定者,公司加给500元的全勤奖,金以示 鼓励。 (四)出勤规定 第十九条 规定工作时间 公司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并参考公司业务上所需的工作时间,对员工所应遵循的出勤 时间规定如下: 1. 总公司员工 (1)星期一至星期五:从上午8点半到中午12点,下午1点到5点半; (2)星期六:从上午8点半到中午12点半; 2. 工厂厂部员工 (1)星期一至星期五:从上午7点半到中午12点,下午1点到4点半; (1)星期六采取双周轮休制,其工作时间与前项规定相同。 3. 特殊工作人员 (1)保安、临时人员、计时人员等的出勤时间,由各所属部门主管人员视其业务需要个 别制订,并送交人事部备查; (2)其他从事特殊职务的专职人员的出勤时间,应视工作上的需要由人事部另行制订; 若因业务上需要不得不延长其工作时间,则须依规定支付超时工作津贴。 第二十条 缺勤扣除 各部门员工应依公司所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若有违反下列规定者,则须从工资中扣 除其缺勤额: 1. 迟到早退私自外出 迟到、早退或在规定勤务时间私自外出在30分钟以内者,则视为缺勤1次,缺勤30分钟以 上者,一律按缺勤2次计;每缺勤1次扣除1小时工资,并列入出勤考绩范围内; 2. 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而缺勤时,须提交医院证明(请假在1日以内则免),并按实际缺勤日数的 总和,根据日工资额减半扣除; 3. 事假 员工因私人事由不得不亲自处理时,应于请假前3日提出申请,并视实际缺勤日数金额扣 除。 第二十一条 因公务负伤疾病的缺勤 因业务上负伤或疾病而缺勤时,应于一周内提出医院证明,工资则仍照常支付,但工资 支付原则上以1年为限。 第二十二条 特别休假 下列特别休假时,工资仍照常支付: 1. 婚假、丧假; 2. 年度带薪休假; 3. 行使公民权时; 4. 公司例会、教育召集时; 5. 星期例假日; 6. 法定休假日; 7. 女性员工的产假; 8. 休假日加班后补休; 9. 公假。 第二十三条 其他休假 执行轮班制工作的员工的休假由各部门主管人员编排后,交由人事部建档管理。 (五)晋升 第二十四条 晋升资格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或在编制上出现空缺职位时,由各部门主管人员提拔具有该项资格 的人员,经人事部评核该员工的考绩、职务执行能力、出勤率、贡献程度等评估要素之 后,依“晋升资格评核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评核权限 从业人员晋升资格的评核权限,应按“评核资格权限表”的规定,由各部门具备评核资格 的人员加以评定。 第二十六条 晋升主管职位资格 凡具晋升主管职位资格者,依“主管职位资格表”的规定加以评定。 第二十七条 主管职位代理与兼任 主管职位空缺时需暂时代理或兼任,其规定如下: 1. 主管职位空缺时,若暂未选出适任资格人员,可暂由低一职等适任资格人员代理,待代 理人员的资格通过人事部评核后,始具有正式主管资格; 2. 主管职位出现空缺且无适任资格人员可代理其职务时,可由同职等或高一职等、高一职 位的人员兼任; 3. 代理或兼任期间的职位津贴依代理职位的8折计算,其他津贴事项则比照代理职位办理 。 第二十八条 晋升办法 本公司人员晋升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 晋升办法原则上每人举办1次,并由人事部统一评核; 2. 近两年内曾留职停薪(含产假)达2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在晋升评核范围之 内。 3. 当年度公司在编制上已无空缺职位时,人事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呈请总经理批核后,全部 或局部停办当年度的晋升。 第二十九条 晋升后的工资 员工晋升后的工资调整须视其晋升的职位级别,从晋升的当月起调整其工资,除应调整 基本工资外,还要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起,就其调整职位后的工作日数支付调整后的职 位津贴。 第三十条 其他 有关晋升的评核标准除在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九条详加规定外,如有未尽事宜,则请参 照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六)调薪 第三十一条 调薪资格 公司视该年度营业目标达成率及生产目标达成率,并考虑社会消费水平的变化、员工的 年度考绩、贡献程度等多项评核要素后,于每年12月31日实施定期调薪。 第三十二条 调薪内容 本公司的调薪内容如下: 1. 调薪包括定期调薪及核定调薪两大部分; 2. 定期调薪是对基准内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参见第七条)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则由人 事部视实际需要,呈报总经理核定; 3. 核定调薪是针对表现优异且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员工进行的,其调整幅度由各部门直属 主管人员评核后交由人事部审核无误时呈请总经理核准七其他。 第三十三条 超时加班津贴支付原则 除一到六职等人员可依规定支领超时加班津贴外,凡第七职等以上的管理、监督职位 的管理人员,则不再支付超时加班津贴,但第七职等以上的人员于每一工资计算期间内 ,有可缺勤4次(相当于2小时)的优待,在此限内不扣除缺勤工资额。 第三十四条 工资计算期间内离职或被解聘者的工资 在工资计算期间内离职或遭解聘(包括合同期满解雇人员)者的工资,则依照已出勤 的工作日数乘以基准内工资的日工资额计算,实际工作日数未超过15日以上者,则不支 付基准外工资。 第三十五条 完全缺勤或停职后的工资 在工资计算期间内完全缺勤或停职时,则不予以支付工资,但因业务上原因负伤或疾 病而缺勤时,超过1年以上可由其部门主管人员向人事部提出停薪留职的申请,并呈报总 经理批核。
七、职能工资管理制度
七、职能工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配合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施行,加强工资核算与发放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的各级从业人员,除人事部另行的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 计算期间及工资支付日 工资计算期间从每月6日起至次月5日止,并于当月10日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当天若适 逢为休假日,则提早于前1天发放,但若遇连续休假日时,则应于休假日后返回执行公务 之日给付。 第四条 非常支付 各部门从业人员或其亲属遇下列情形时,可向直属部门主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 前支付工资;主管人员签准呈人事部审核无误后,由会计部给付申请员工在执行勤务时 间所应得的工资: 1. 本人结婚或死亡时; 2. 直系亲属死亡时; 3. 女性员工生育; 4. 非业务上的伤残疾病; 5. 遇不可抗拒之意外灾害而遭损失时; 6. 其他公司同意的事实。 第五条 扣除额 下列规定的扣除额,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 个人工资所得税; 2. 劳动保险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3. 团体意外保险费; 4. 福利基金; 5. 缺勤扣除额; 6. 其他法令所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工资结构 工资体系的构成如下图: 基本工资 基准内工资 补贴 职位津贴 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工资 基准外工资 补休津贴 交通津贴 伙食津贴 调驻津贴 出差津贴 奖金 (二)基准内工资 第七条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支付依下述3条原则、两项规定办理: 1. 员工的学历、经历、语文能力; 2. 员工的工作年资; 3. 同行业间的工资水准、社会经济所得水准; 4. 新进人员的工资按“初任基准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5. 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员工,依“职能等级适用表”及“职能等级支付额表”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职等 依照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性质、学历、经历来划分等级,并依资格规定作为职等的划分基 础。 第九条 职级 依照员工的年资、考绩、专业能力等多项要素评检后,依规定来决定工资的支付标准。 第十条 加给 公司视业绩成长比例及同行业间工资水平动向,对于基本工资偏低的部分员工依照其基 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或某一相同金额或两者并用的方式计算加给金额;必要时,可将加给 的一部分或全部并入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职位津贴 凡负责管理及监督职务的员工,公司依“职位津贴支付额表”办理职位津贴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 初任工资 初任工资规定内容如下: 1. 直接由学校毕业进入公司者的初任工资,依“初任基准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支付;试用 1个月期满后,成为正式任用人员时,则依有关规定金额支付; 2. 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资,除考虑其学历外,在衡量员工之间的工资均衡性后,再依有关 规定办理; 3. 公司对于中途任用者的工资可在加给额30%的范围内,视员工试用期间的表现来决定其 增减额; 4. 具有专门学识或专门技术经验并经本公司特别延聘者,除依“初任基准工资表”中的规定 确定工资或比照该职务同等资格人员的职务等确定工资外,不受晋升资格中学历及年 资条件的限制; 5. 高中或职业高中毕业,具有专业技能(须有资格证书)者,经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可 不依照该学历的限制,给予三职等以上的专业技师、副管理工程师的职务。 (三)基准外工资 第十三条 规定时间外勤务津贴 奉命于规定工作时间外加班时,公司应依下列规定按工作时间工资的一定比率支给时间外 工作津贴其津贴,标准包括下列3项: 1. 超时工作津贴:早到或在规定时间外执行工作时(从早上7点30分起到早班时间或下午 5点30分后),依计时工资标准乘以133%计算; 2. 休假日工作津贴:星期天、法定假日或特别休假日执行工作时,依下列公式计算勤务工 资:(加班时数÷8小时)×日工资标准额×150%; 3. 深夜勤务津贴:从晚上10点到次日清晨5点工作为深夜勤务,依日工资标准额乘以125 %作为津贴额。 第十四条 补休津贴 公司因业务上需要而要求员工必须于休假日返回公司上班时,员工可选择其他规定工作 时间内补休,但仍须支付补休津贴,其给付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日工资标准×30% 第十五条 交通津贴 从业人员未居住公司宿舍而必须利用交通工具上班时,则每月给付900元的交通津贴。 第十六条 伙食津贴 经公司正式任用的员工(含合同制人员)每月补助300元的伙食津贴。 第十七条 调驻津贴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而派任员工赴新厂工作时,其洽谈地点距公司达110公里以上者, 则按“出差津贴给付额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全勤奖金 第一工资计算期间内未违反第四章的各项出勤规定者,公司加给500元的全勤奖,金以示 鼓励。 (四)出勤规定 第十九条 规定工作时间 公司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并参考公司业务上所需的工作时间,对员工所应遵循的出勤 时间规定如下: 1. 总公司员工 (1)星期一至星期五:从上午8点半到中午12点,下午1点到5点半; (2)星期六:从上午8点半到中午12点半; 2. 工厂厂部员工 (1)星期一至星期五:从上午7点半到中午12点,下午1点到4点半; (1)星期六采取双周轮休制,其工作时间与前项规定相同。 3. 特殊工作人员 (1)保安、临时人员、计时人员等的出勤时间,由各所属部门主管人员视其业务需要个 别制订,并送交人事部备查; (2)其他从事特殊职务的专职人员的出勤时间,应视工作上的需要由人事部另行制订; 若因业务上需要不得不延长其工作时间,则须依规定支付超时工作津贴。 第二十条 缺勤扣除 各部门员工应依公司所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若有违反下列规定者,则须从工资中扣 除其缺勤额: 1. 迟到早退私自外出 迟到、早退或在规定勤务时间私自外出在30分钟以内者,则视为缺勤1次,缺勤30分钟以 上者,一律按缺勤2次计;每缺勤1次扣除1小时工资,并列入出勤考绩范围内; 2. 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而缺勤时,须提交医院证明(请假在1日以内则免),并按实际缺勤日数的 总和,根据日工资额减半扣除; 3. 事假 员工因私人事由不得不亲自处理时,应于请假前3日提出申请,并视实际缺勤日数金额扣 除。 第二十一条 因公务负伤疾病的缺勤 因业务上负伤或疾病而缺勤时,应于一周内提出医院证明,工资则仍照常支付,但工资 支付原则上以1年为限。 第二十二条 特别休假 下列特别休假时,工资仍照常支付: 1. 婚假、丧假; 2. 年度带薪休假; 3. 行使公民权时; 4. 公司例会、教育召集时; 5. 星期例假日; 6. 法定休假日; 7. 女性员工的产假; 8. 休假日加班后补休; 9. 公假。 第二十三条 其他休假 执行轮班制工作的员工的休假由各部门主管人员编排后,交由人事部建档管理。 (五)晋升 第二十四条 晋升资格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或在编制上出现空缺职位时,由各部门主管人员提拔具有该项资格 的人员,经人事部评核该员工的考绩、职务执行能力、出勤率、贡献程度等评估要素之 后,依“晋升资格评核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评核权限 从业人员晋升资格的评核权限,应按“评核资格权限表”的规定,由各部门具备评核资格 的人员加以评定。 第二十六条 晋升主管职位资格 凡具晋升主管职位资格者,依“主管职位资格表”的规定加以评定。 第二十七条 主管职位代理与兼任 主管职位空缺时需暂时代理或兼任,其规定如下: 1. 主管职位空缺时,若暂未选出适任资格人员,可暂由低一职等适任资格人员代理,待代 理人员的资格通过人事部评核后,始具有正式主管资格; 2. 主管职位出现空缺且无适任资格人员可代理其职务时,可由同职等或高一职等、高一职 位的人员兼任; 3. 代理或兼任期间的职位津贴依代理职位的8折计算,其他津贴事项则比照代理职位办理 。 第二十八条 晋升办法 本公司人员晋升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 晋升办法原则上每人举办1次,并由人事部统一评核; 2. 近两年内曾留职停薪(含产假)达2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在晋升评核范围之 内。 3. 当年度公司在编制上已无空缺职位时,人事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呈请总经理批核后,全部 或局部停办当年度的晋升。 第二十九条 晋升后的工资 员工晋升后的工资调整须视其晋升的职位级别,从晋升的当月起调整其工资,除应调整 基本工资外,还要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起,就其调整职位后的工作日数支付调整后的职 位津贴。 第三十条 其他 有关晋升的评核标准除在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九条详加规定外,如有未尽事宜,则请参 照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六)调薪 第三十一条 调薪资格 公司视该年度营业目标达成率及生产目标达成率,并考虑社会消费水平的变化、员工的 年度考绩、贡献程度等多项评核要素后,于每年12月31日实施定期调薪。 第三十二条 调薪内容 本公司的调薪内容如下: 1. 调薪包括定期调薪及核定调薪两大部分; 2. 定期调薪是对基准内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参见第七条)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则由人 事部视实际需要,呈报总经理核定; 3. 核定调薪是针对表现优异且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员工进行的,其调整幅度由各部门直属 主管人员评核后交由人事部审核无误时呈请总经理核准七其他。 第三十三条 超时加班津贴支付原则 除一到六职等人员可依规定支领超时加班津贴外,凡第七职等以上的管理、监督职位 的管理人员,则不再支付超时加班津贴,但第七职等以上的人员于每一工资计算期间内 ,有可缺勤4次(相当于2小时)的优待,在此限内不扣除缺勤工资额。 第三十四条 工资计算期间内离职或被解聘者的工资 在工资计算期间内离职或遭解聘(包括合同期满解雇人员)者的工资,则依照已出勤 的工作日数乘以基准内工资的日工资额计算,实际工作日数未超过15日以上者,则不支 付基准外工资。 第三十五条 完全缺勤或停职后的工资 在工资计算期间内完全缺勤或停职时,则不予以支付工资,但因业务上原因负伤或疾 病而缺勤时,超过1年以上可由其部门主管人员向人事部提出停薪留职的申请,并呈报总 经理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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