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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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 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经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 务必须分类管理、分别核算。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工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公司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 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 要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 ,依法计算扣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六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七条 实收资本(股本) 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 增部分。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 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投资者未按投 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在经营期间,投资者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减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按其出资的比例对公司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并按其出资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 第十一条 公司的资本公积包括: 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股本) 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 等);资本(股本)投入时汇率折算差额;公司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等事宜时资产评估或 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应计 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款项。一般风险准备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 弥补亏损。盈余公积包括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资 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资产评估增值、接收捐赠资产在该笔资产 处置之前其相应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实收资本 (股本)。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转增实收资本(股 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二条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1年(合1年) 以下的各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证券款 、各种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包括1年(不含 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三条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发行价格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存续期间分期摊 销。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第十四条 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接负债的实际利率分档次按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 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自营证券、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款项、拆出资金、买入 返售证券、存放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低值易耗品、代发行证券、代兑付证券款、 待摊费用等。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存放证券清算代理机构的清算备付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除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以外的各种应 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清算款项、应收手续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款项等。应收款项技 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八条 自营证券是指公司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 以获取买卖差价收入为目的的经营性或上市证券,包括自营股票、自营债券、自营基金 等。 第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台1年)或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 长期股权投资(含长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按购买或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余额(包括有关费用) 或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公司购买股票和债券的价格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 金股利和债券利息,应冲减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 配股以配股价及支付的相关费用为实际成本, 自营证券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自营证券,长期投资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送股即股票股利, 分别作为增加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数量核算,即只登记数量,不确认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售自营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出售 自营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 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 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投 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 购买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 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 运输设备等。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 有不同使用年限,同时该组成部分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 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 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 费用。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 的税金等计价。公司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 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 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 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改建、扩建 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 、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 的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 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原固定资产价值计价错误。 第三十条 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 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 价。 第三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 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 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各类设备。 (三)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六)破产、关闭公司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 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个别或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 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个别折旧率计提折旧的公司,可参照分类折旧的年限范围选择适合 的折旧年限,或根据该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合理确定折旧年限。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经主 管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公司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100%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2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将变更 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 ,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清理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 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 计人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 第五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 土地使用权、商誉、非专利技术、交易所席位费、经营房屋使用权等。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 用计价。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购买公司实际支付的 价款与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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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 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经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 务必须分类管理、分别核算。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工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公司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 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 要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 ,依法计算扣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六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七条 实收资本(股本) 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 增部分。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 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投资者未按投 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在经营期间,投资者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减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按其出资的比例对公司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并按其出资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 第十一条 公司的资本公积包括: 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股本) 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 等);资本(股本)投入时汇率折算差额;公司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等事宜时资产评估或 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应计 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款项。一般风险准备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 弥补亏损。盈余公积包括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资 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资产评估增值、接收捐赠资产在该笔资产 处置之前其相应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实收资本 (股本)。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转增实收资本(股 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二条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1年(合1年) 以下的各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证券款 、各种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包括1年(不含 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三条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发行价格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存续期间分期摊 销。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第十四条 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接负债的实际利率分档次按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 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自营证券、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款项、拆出资金、买入 返售证券、存放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低值易耗品、代发行证券、代兑付证券款、 待摊费用等。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存放证券清算代理机构的清算备付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除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以外的各种应 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清算款项、应收手续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款项等。应收款项技 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八条 自营证券是指公司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 以获取买卖差价收入为目的的经营性或上市证券,包括自营股票、自营债券、自营基金 等。 第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台1年)或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 长期股权投资(含长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按购买或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余额(包括有关费用) 或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公司购买股票和债券的价格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 金股利和债券利息,应冲减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 配股以配股价及支付的相关费用为实际成本, 自营证券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自营证券,长期投资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送股即股票股利, 分别作为增加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数量核算,即只登记数量,不确认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售自营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出售 自营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 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 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投 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 购买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 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 运输设备等。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 有不同使用年限,同时该组成部分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 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 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 费用。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 的税金等计价。公司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 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 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 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改建、扩建 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 、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 的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 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原固定资产价值计价错误。 第三十条 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 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 价。 第三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 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 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各类设备。 (三)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六)破产、关闭公司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 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个别或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 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个别折旧率计提折旧的公司,可参照分类折旧的年限范围选择适合 的折旧年限,或根据该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合理确定折旧年限。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经主 管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公司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100%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2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将变更 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 ,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清理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 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 计人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 第五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 土地使用权、商誉、非专利技术、交易所席位费、经营房屋使用权等。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 用计价。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购买公司实际支付的 价款与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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