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制度汇编(合)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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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制度汇编目录 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 财经法规及制度 1、企业财务通则(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 3、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2001年财政部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5、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2001年财政部年修订) 6、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7、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8、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9、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10、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1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12、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13、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1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16、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 17、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23日发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1993年12月23日发布) 20、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21、印发《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汇管函字 第076号) 22、关于印发《基本存款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字[1995]第098号) 23、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存款帐户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人银发字[1995]第256号) 2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第247号) 25、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深人银发[1996]第268号) 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 银发[1998]273号) 27、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财政部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8、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政部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 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汇支付境外外汇保费的批复(汇 复[1999]169号) 32、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三年核算培训班纪要(保再发[1999]7号)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财政部2001年修订)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的计价包括 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2. 本准则不涉及: (1)外币投资的折算; (2)证券经营业务; (3)合并会计报表; (4)企业合并。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 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 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 与债面值之间的差额。 投资分类 4. 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分为债券投资和其 他债权投资。 5.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 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 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6. 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7. 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 资溢价或折价。 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 定。 8.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 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 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 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 ,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短期投资 9.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 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10.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 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 回。 长期债权投资 11.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 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 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2.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 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 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13.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4.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对 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 账面价值。 长期投权投资 15.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6.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 用成本法核算。 17.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 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 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18.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 权益法核算。 19.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 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 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 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 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 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 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 面价值。 20.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应自 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 ,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2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 ,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22.投资企业依第21条规定中止采用权益法的,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时按投资的账面价 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 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减值 23.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 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本准则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 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 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投资的划转 24.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第25条的规定处理。 投资的处置 25.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的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披露 26.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 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投资的计价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未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衔接办法 27.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 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 ,自本准则施行之日起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附则 28.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财政部2000年4月27日发布)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 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 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 流出企业。 (3)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 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 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 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5)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 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4.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 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 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 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 定。 6. 如果清偿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 ,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 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或有事项的披露 7. 企业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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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制度汇编目录 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 财经法规及制度 1、企业财务通则(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 3、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2001年财政部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5、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2001年财政部年修订) 6、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7、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8、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9、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10、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1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12、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13、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1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16、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 17、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23日发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1993年12月23日发布) 20、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21、印发《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汇管函字 第076号) 22、关于印发《基本存款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字[1995]第098号) 23、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存款帐户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人银发字[1995]第256号) 2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第247号) 25、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深人银发[1996]第268号) 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 银发[1998]273号) 27、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财政部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8、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政部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 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汇支付境外外汇保费的批复(汇 复[1999]169号) 32、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三年核算培训班纪要(保再发[1999]7号)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财政部2001年修订)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的计价包括 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2. 本准则不涉及: (1)外币投资的折算; (2)证券经营业务; (3)合并会计报表; (4)企业合并。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 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 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 与债面值之间的差额。 投资分类 4. 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分为债券投资和其 他债权投资。 5.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 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 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6. 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7. 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 资溢价或折价。 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 定。 8.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 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 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 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 ,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短期投资 9.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 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10.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 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 回。 长期债权投资 11.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 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 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2.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 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 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13.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4.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对 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 账面价值。 长期投权投资 15.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6.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 用成本法核算。 17.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 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 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18.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 权益法核算。 19.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 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 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 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 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 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 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 面价值。 20.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应自 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 ,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2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 ,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22.投资企业依第21条规定中止采用权益法的,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时按投资的账面价 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 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减值 23.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 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本准则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 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 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投资的划转 24.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第25条的规定处理。 投资的处置 25.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的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披露 26.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 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投资的计价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未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衔接办法 27.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 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 ,自本准则施行之日起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附则 28.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财政部2000年4月27日发布)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 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 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 流出企业。 (3)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 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 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 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5)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 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4.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 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 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 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 定。 6. 如果清偿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 ,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 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或有事项的披露 7. 企业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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