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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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制度
财产管理制度 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 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 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 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 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 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 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 补办手续。 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 办理。 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 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 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 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 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 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 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 ,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 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财务盘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 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点范围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 工料品、下脚品。   (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 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 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   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 时,得采取重点盘点。)   (三)月份检查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 抽样盘点。 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 事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及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 ),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四)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 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 人,其职责亦同。   (八)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第五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 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二)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 务部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 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 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 ,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三)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 示。 第六条 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 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   (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 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 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 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 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 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 "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 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 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 (三)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 存数,再行盘点。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 盘点报告 (一)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 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 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帐项调整的依据。 (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 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 (三)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 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一)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 盘点时,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至少 每月抽查一次。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办理。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 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 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五)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 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 存财务部门 第三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 第十条 存货盘点 (一)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存货,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 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盘点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 其"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 财务部门存查,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二)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帐。   (三)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影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 入了解。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 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 职论处。   (三)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 ,否则应查究其责。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 、伪造数据记录之。   (六)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   (七)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八)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十三条 盘点工作奖惩 (一)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 盘人签报,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部门议处。 第十四条 帐载错误处理 (一)帐载数量如因漏帐、记错、算错、未结帐或帐面记载不清者,记帐人员应视情 节轻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层呈总经理议处。 (二)帐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 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 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十六条 本办法制定后,层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 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 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 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 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 ,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 投 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 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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