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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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1997年1月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会字(1997)3号文发布* *此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我 们制定了《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各城市合作银行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给我们。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城市合作银行的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应遵守制度。 第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完整、及时地对全行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 向投资人、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在效益 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实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六条 结算、信贷、储蓄、财务和外汇等业务,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 程和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在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 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 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八条 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客观反映各项业务,如实编制会计报表 ;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准在制度规定之外另设会计帐册。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凭证的传递、款项的划转不得积压和延误,所有帐务 必须当日结平。 第十条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 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 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地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十二条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 面价值。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 ,借贷必相等。 第十五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逗 点计数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六条 外汇业务的核算实行分帐制,以原币记帐,以其主币单位为记帐单位,个位以下视辅币 进位而定。 第十七条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 ”;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 ‰”;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符号从国际惯例。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必须换人复核,实行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 内外对账。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必须全部相符。 第十九条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支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借后记贷,先记 帐后签回单;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条 城市合作银行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也可根据业务核算与内部管理 的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表外科目和备忘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 类编制科 目代号。 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业务和承诺事项。 备忘科目核算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需要在表外进行控制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应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或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 转。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也称传票)一般采用单式凭证,如有特殊需要,也可采用复式凭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 指现金收人传票、现金付出传票、转账借方传票、转账贷方传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 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表外(备忘)科目收入传票、表外(备忘)科目付出传票。 特定凭证是指根据某项经济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填制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一 般包括: 年、月、日; 收付款人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 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客户签章; 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以特定凭证作为记账凭证时,除填明签发凭证日期外,还需注明记账日期。 受理会计凭证应接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店内,先急后缀,除特殊规定外 ,一律由内部人员传递。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应按日清分,及时装订。装订的顺序以科目排列先后次序为准,科目下按现付 、现收、转账借方、转账贷方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传票的前面。 第六章 会计印章 第二十八条 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有价单证和回单; 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 现金付讫章,用于现金付款凭证; 转讫章,用于已转账的转账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等; 联行(通汇)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通汇)往来凭证、查询查复、联行(通汇)往账、来账 告表及联行划转清单。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承兑商业汇票; 同城票据交换章,用于银行间提出票据进行的票据交换代收、代付业务; 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会计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除按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统一监制外,其他均 由各行自行刻制。 第三十条 会计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并设立“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记载印章启用和 停用日期、保管人员的更换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种印章的掌管人应经会计主管指定,重要会计印章由会计主管掌管,掌管人员调换时 ,要办理交换手续。重要印章的使用人员临时离岗时应妥善收管。 第七章 账务组织 第三十二条 账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由各种分户账、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 登记簿、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二者应相互核对, 数字相符。 第三十三条 分户账除有关业务规定的专用格式外,分为分户式账页和销账式账页。销账式账页适用 于逐笔销账业务。 第三十四条 登记簿(卡)是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而分户设置的辅助性账 簿账卡。 第三十五条 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账簿,也是现金收、付 的明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息的重要工具,每 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的最后余额逐户抄列。 第三十七条 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账户发生额,轧平当天账务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同 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账的借方、贷方各自相加填记。“现金”科目的日结单,根 据各科目的现金借方和贷方数各自相加,反方填记。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的借、贷方合 计数必须相等。 第三十八条 总账按科目设置。每日根据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分别填记,并结出余额。 第三十九条 日计表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记,借、贷方发 生额和借、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八章 记账规则 第四十条 账簿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序时登记,逐次结计余额,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 简明,字迹清晰。登记账簿须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书写,复写账页应使用双面复写 纸,蓝、黑色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一条 对同一账户中发生的多笔同一业务,审核无误后,可根据业务需要编制汇总传票记账。 第四十二条 记账时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 再行记账。凭证金额错误应更换凭证。 第四十三条 账簿上的—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禁止使用涂改液销蚀,不得用复印账页 替代原始账页。 第九章 账务核对 第四十四条 账务核对包括每日核对与定期核对或不定期核对。 第四十五条 每日核对的内容包括: (一)总账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下各分户账发生额、余额合计数核对; (二)总账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日计表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进行核对; (三)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四)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五)备忘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应核对当天 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数。 第四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的内容包括: (一)各种卡片账每月与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二)使用销账式账页记账的账户,应按旬加计未销账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账的 余额核对相符; (三)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月与各该科目总账的累计积数核对相符; (四)贷款借据应按月与该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五)应定期或不定期(至少半年)发送余额对账单对外核对账务; (六)满页分户账页应及时发送,核对账务。 第十章 账簿结转 第四十七条 明细账账页记满结转下页。计算机记账满页,打印结转。年度终了结转时,各种账簿除 规定可以继续延用的外,均应更换新账页。账页结转下页时,应在原账页最后一行摘要 栏填写“过次页”字样,在新账页第一行摘要栏内填写“承前页”字样;年度结转时,应在 旧账页最后一行摘要栏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在新账页首行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 。 第四十八条 总账按月结转新账。计算机记账,按月打印总账结转。 第四十九条 总账应每月装订,各种分户账、登记簿等可根据数量按月、季或年装订。各种账簿的装 订顺序按科目、账号排列。装订成册的账页,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 第十一章 利息计算 第五十条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换算关系为: 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第五十一条 存、贷款等按年计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 日:活期储蓄存款,6月3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存、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 第五十二条 计息方式有两种:以余额表或分户账积数计息,或逐笔以本金计息。可根据业务需要选 择,但不得中间变更。以积数计息的账户计算天数时,应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 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储蓄业务从储蓄管理规定。 以本金计息的账户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若化为天数计算,则整年的按36 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十三条 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如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天数(算 头不算尾,下同)的利息;例假日后支取,视为过期支取计算利息。贷款到期为例假日, 在例假日前一日归还,扣除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例假日次日归还,加收到 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但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第十二章 错账更正 第五十四条 当日发现差错时,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一)账簿上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将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金额填写在划销金额上 面,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红线划销更正,如果划 错红线,应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经办员在右端盖章证明。 (二)使用计算机记账发生错误时,应通过逻辑程序进行删除,办理冲正。 第五十五条 隔日发现差错时,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一)记账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借(贷)方冲正凭证办理冲正; (二)凭证金额或科目、账户填错,应填制红字借、贷方凭证将原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 校正确内容重新填制蓝字借、贷方凭证补记入账。 第五十六条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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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1997年1月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会字(1997)3号文发布* *此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我 们制定了《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各城市合作银行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给我们。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城市合作银行的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应遵守制度。 第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完整、及时地对全行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 向投资人、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在效益 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实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六条 结算、信贷、储蓄、财务和外汇等业务,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 程和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在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 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 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八条 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客观反映各项业务,如实编制会计报表 ;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准在制度规定之外另设会计帐册。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凭证的传递、款项的划转不得积压和延误,所有帐务 必须当日结平。 第十条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 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 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地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十二条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 面价值。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 ,借贷必相等。 第十五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逗 点计数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六条 外汇业务的核算实行分帐制,以原币记帐,以其主币单位为记帐单位,个位以下视辅币 进位而定。 第十七条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 ”;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 ‰”;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符号从国际惯例。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必须换人复核,实行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 内外对账。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必须全部相符。 第十九条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支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借后记贷,先记 帐后签回单;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条 城市合作银行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也可根据业务核算与内部管理 的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表外科目和备忘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 类编制科 目代号。 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业务和承诺事项。 备忘科目核算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需要在表外进行控制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应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或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 转。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也称传票)一般采用单式凭证,如有特殊需要,也可采用复式凭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 指现金收人传票、现金付出传票、转账借方传票、转账贷方传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 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表外(备忘)科目收入传票、表外(备忘)科目付出传票。 特定凭证是指根据某项经济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填制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一 般包括: 年、月、日; 收付款人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 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客户签章; 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以特定凭证作为记账凭证时,除填明签发凭证日期外,还需注明记账日期。 受理会计凭证应接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店内,先急后缀,除特殊规定外 ,一律由内部人员传递。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应按日清分,及时装订。装订的顺序以科目排列先后次序为准,科目下按现付 、现收、转账借方、转账贷方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传票的前面。 第六章 会计印章 第二十八条 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有价单证和回单; 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 现金付讫章,用于现金付款凭证; 转讫章,用于已转账的转账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等; 联行(通汇)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通汇)往来凭证、查询查复、联行(通汇)往账、来账 告表及联行划转清单。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承兑商业汇票; 同城票据交换章,用于银行间提出票据进行的票据交换代收、代付业务; 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会计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除按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统一监制外,其他均 由各行自行刻制。 第三十条 会计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并设立“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记载印章启用和 停用日期、保管人员的更换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种印章的掌管人应经会计主管指定,重要会计印章由会计主管掌管,掌管人员调换时 ,要办理交换手续。重要印章的使用人员临时离岗时应妥善收管。 第七章 账务组织 第三十二条 账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由各种分户账、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 登记簿、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二者应相互核对, 数字相符。 第三十三条 分户账除有关业务规定的专用格式外,分为分户式账页和销账式账页。销账式账页适用 于逐笔销账业务。 第三十四条 登记簿(卡)是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而分户设置的辅助性账 簿账卡。 第三十五条 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账簿,也是现金收、付 的明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息的重要工具,每 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的最后余额逐户抄列。 第三十七条 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账户发生额,轧平当天账务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同 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账的借方、贷方各自相加填记。“现金”科目的日结单,根 据各科目的现金借方和贷方数各自相加,反方填记。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的借、贷方合 计数必须相等。 第三十八条 总账按科目设置。每日根据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分别填记,并结出余额。 第三十九条 日计表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记,借、贷方发 生额和借、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八章 记账规则 第四十条 账簿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序时登记,逐次结计余额,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 简明,字迹清晰。登记账簿须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书写,复写账页应使用双面复写 纸,蓝、黑色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一条 对同一账户中发生的多笔同一业务,审核无误后,可根据业务需要编制汇总传票记账。 第四十二条 记账时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 再行记账。凭证金额错误应更换凭证。 第四十三条 账簿上的—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禁止使用涂改液销蚀,不得用复印账页 替代原始账页。 第九章 账务核对 第四十四条 账务核对包括每日核对与定期核对或不定期核对。 第四十五条 每日核对的内容包括: (一)总账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下各分户账发生额、余额合计数核对; (二)总账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日计表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进行核对; (三)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四)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五)备忘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应核对当天 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数。 第四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的内容包括: (一)各种卡片账每月与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二)使用销账式账页记账的账户,应按旬加计未销账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账的 余额核对相符; (三)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月与各该科目总账的累计积数核对相符; (四)贷款借据应按月与该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五)应定期或不定期(至少半年)发送余额对账单对外核对账务; (六)满页分户账页应及时发送,核对账务。 第十章 账簿结转 第四十七条 明细账账页记满结转下页。计算机记账满页,打印结转。年度终了结转时,各种账簿除 规定可以继续延用的外,均应更换新账页。账页结转下页时,应在原账页最后一行摘要 栏填写“过次页”字样,在新账页第一行摘要栏内填写“承前页”字样;年度结转时,应在 旧账页最后一行摘要栏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在新账页首行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 。 第四十八条 总账按月结转新账。计算机记账,按月打印总账结转。 第四十九条 总账应每月装订,各种分户账、登记簿等可根据数量按月、季或年装订。各种账簿的装 订顺序按科目、账号排列。装订成册的账页,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 第十一章 利息计算 第五十条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换算关系为: 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第五十一条 存、贷款等按年计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 日:活期储蓄存款,6月3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存、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 第五十二条 计息方式有两种:以余额表或分户账积数计息,或逐笔以本金计息。可根据业务需要选 择,但不得中间变更。以积数计息的账户计算天数时,应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 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储蓄业务从储蓄管理规定。 以本金计息的账户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若化为天数计算,则整年的按36 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十三条 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如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天数(算 头不算尾,下同)的利息;例假日后支取,视为过期支取计算利息。贷款到期为例假日, 在例假日前一日归还,扣除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例假日次日归还,加收到 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但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第十二章 错账更正 第五十四条 当日发现差错时,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一)账簿上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将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金额填写在划销金额上 面,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红线划销更正,如果划 错红线,应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经办员在右端盖章证明。 (二)使用计算机记账发生错误时,应通过逻辑程序进行删除,办理冲正。 第五十五条 隔日发现差错时,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一)记账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借(贷)方冲正凭证办理冲正; (二)凭证金额或科目、账户填错,应填制红字借、贷方凭证将原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 校正确内容重新填制蓝字借、贷方凭证补记入账。 第五十六条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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