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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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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策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及 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 指公司各部室、分公司、直属各办事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 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 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 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专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 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畴和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按工作内容划分为内控审计和专项审计两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对应审计 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以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评价: 1、货币资金内控审计; 2、物资管理内控审计; 3、采购内控审计; 4、生产内控审计; 5、销售内控审计; 6、研发内控审计; 7、财务管理内控审计; 8、质量管理内控审计 9、其他经营内控审计。 第十四条专项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公司财务审计 (1)流动资产审计; (2)长期资产审计; (3)费用成本审计; (4)销售、利润审计; (5)投资效益审计。 2、具备独立会计核算对象的经营业绩审计、离任审计、科研项目审计; 3、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 4、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领导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2、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被审计对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执行情况 ; 5、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学习等; 6、协助中介机构、上级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协助公司监事会工作; 7、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基本情况调查表、内控 情况调查表、预决算报告、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凭证、帐表,检查资产,检测软 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被审计对象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 ,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4、发现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向其提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项经营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 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5、对故意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经济处罚的建议; 被审计对象在限期内无故拒不执行经济处罚决定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通知公司财务部 直接执行; 6、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公司领导建议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 止决定,制止无效时,直接上报公司领导; 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可 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 10、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要求: 1、根据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要求; 2、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要求; 3、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要求。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基本审计工作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领导签发的年度部门内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 拟订具体审计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通知甚 至直接进点; 3、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 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4、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内 部涉及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和 协助,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终结,内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审计报告,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6、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连同征求意见,由内审项目组长复核后对审计事项做出 评价,起草审计意见书报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部门领导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对象必须予以执行;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 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8、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9、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自结束之日起15 天内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对象建立审计台 帐,并确定审计工作责任人;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实施的具体内控审计计划,对相关部门进行内部控制制 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2、内部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后,向被审计对象出示流程检查通知书,按照流程 工作检查清单,对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打分; 3、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相关调查; 4、检查完毕,内审人员根据流程工作检查清单等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检查报告 ; 5、检查报告送交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审阅确认后,送达被内部审计机构门执行。 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内部 审计机构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执行。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 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 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交司法部门 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 业务质量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 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 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 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 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 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 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 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 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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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策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及 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 指公司各部室、分公司、直属各办事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 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 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 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专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 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畴和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按工作内容划分为内控审计和专项审计两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对应审计 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以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评价: 1、货币资金内控审计; 2、物资管理内控审计; 3、采购内控审计; 4、生产内控审计; 5、销售内控审计; 6、研发内控审计; 7、财务管理内控审计; 8、质量管理内控审计 9、其他经营内控审计。 第十四条专项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公司财务审计 (1)流动资产审计; (2)长期资产审计; (3)费用成本审计; (4)销售、利润审计; (5)投资效益审计。 2、具备独立会计核算对象的经营业绩审计、离任审计、科研项目审计; 3、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 4、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领导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2、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被审计对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执行情况 ; 5、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学习等; 6、协助中介机构、上级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协助公司监事会工作; 7、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基本情况调查表、内控 情况调查表、预决算报告、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凭证、帐表,检查资产,检测软 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被审计对象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 ,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4、发现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向其提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项经营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 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5、对故意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经济处罚的建议; 被审计对象在限期内无故拒不执行经济处罚决定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通知公司财务部 直接执行; 6、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公司领导建议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 止决定,制止无效时,直接上报公司领导; 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可 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 10、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要求: 1、根据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要求; 2、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要求; 3、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要求。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基本审计工作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领导签发的年度部门内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 拟订具体审计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通知甚 至直接进点; 3、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 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4、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内 部涉及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和 协助,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终结,内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审计报告,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6、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连同征求意见,由内审项目组长复核后对审计事项做出 评价,起草审计意见书报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部门领导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对象必须予以执行;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 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8、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9、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自结束之日起15 天内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对象建立审计台 帐,并确定审计工作责任人;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实施的具体内控审计计划,对相关部门进行内部控制制 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2、内部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后,向被审计对象出示流程检查通知书,按照流程 工作检查清单,对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打分; 3、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相关调查; 4、检查完毕,内审人员根据流程工作检查清单等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检查报告 ; 5、检查报告送交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审阅确认后,送达被内部审计机构门执行。 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内部 审计机构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执行。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 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 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交司法部门 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 业务质量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 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 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 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 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 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 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 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 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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