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人事制度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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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别: 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 BS-III-0907-005 编写单位: 行政人事部 版 本: b。版 发行日期: 2004.03.28 机密等级: □机密 □一般 合计页数: 共 7 页 一、录用原则 1、录用原则 本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视其对某一工作标准是否适合而定,并以该工作的业 务常识作为考核标准。 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政历清楚的应聘人员,通过自愿报名,全面考核,符 合录用条件者均有被录用的可能。 2、体格检查 员工到职后须依公司安排统一进行体质检查一次,费用由个人承担,日后每年进行 检查一次。员工工作满一年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对体检不合格或患有传染性疾病者, 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不予录取或 视状况做(无偿)辞退。 二、 招聘与任命 1、人力需求申请 1.1各部门根据年度人力编制计划及实际工作需求,填写《人力需求表》经部门最高主管 审核后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1.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该部门之人力需求计划与编制及实际状况进行核实分析,签署意 见(含招募方式等)报总经理批示后方可安排及组织人员招募。 2、招募面试 |职 位 |面试人员 |配合人员 |档案保管 |备 注 | |总经理 |董事长 |人力资源副总 |董事长 |人力资源副总/经理可代为| | | | | |收集资料 | |副总经理 |董事长 |人力资源副总 |人力资源副总|人力资源经理可代为收集 | | | | | |资料 | |经 理 |总经理 |人力资源经理 |人力资源副总|人力资源主任可代为收集 | | | | | |资料 | |副经理 |总经理 |人力资源经理 |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主任可代为收集 | | | | | |资料 | |主 任 |副总经理/经|人力资源经理 |人力资源经理|招募人员可收集资料 | | |理 | | | | |主任以下 |人力资源部 |所属主任/(副 |人力资源部 | | | | |)经理 | | | |注:如属特殊性人员(如财务、采购等)经部门面试合格后,尚须总经理进行确认 | |。 | 2.2为确保应聘人员及公司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公司在组织招聘人员时之接待层级及档案 保管分配如下: 2.3面试之方式: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职位安排测试、面谈、情景模拟等不同之面试方 式; 2.4面试通过,按授权办法进行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部门进行协调并通知应 聘人员按时前来公司进行试用。 3、试用 3.1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核准免予试用外,应一律先经试用,试用即为见习职 务期;一般员工试用期间以1个月、职员试用以3个月为限,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 者,应无条件接受延长试用期或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3.2凡经本公司通知试用之新进员工,应於限期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其资格; 3.3试用之员工应具备以下资料: A、有效身份证、学历或其它证书复印件; B、最近一寸免冠证件彩色照片6张; C、身体检查证明(健康证)(由公司统一安排); D、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暂住证等)。 3.4凡员工办妥前项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给员工证、员工手册等; 3.5员工到任,经派定工作后,应至派定岗位工作,不得籍故请求更动; 3.6凡试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A、曾在本公司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B、经医疗机构检查体格不合格者; C、视力不正常者; D、年龄未满16周岁者; E、通缉有案者; F、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 3.7试用期间内,工作未达15日而辞职者,公司不予以发放任何薪资;工作满15天后如 有一方不满意,双方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支领所工作日内的工资; 4.任用 4.1考核 4.1.1一般员工如满试用期时,由人事部于每月25日根据其入厂日期填写“新进员工转正 通知单”,其部门主管收到通知单时,依试用者之表现,决定是否转正或签注其它意见后 回馈人事 。 4.1.2职员类满试用期时,由所属部门按《绩效评估表》之要求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表 呈总经理审核。合格者由所属部门填写《人事异动表》逐级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出《任用通知书》。须延长试用期或不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出 《延长试用通知书》或《解雇通知书》。 5、合同及培训费 5.1凡试用期满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及本人各持 一份。 5.2员工到职后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费用为人民币200元,分四个月在员工工资中扣除( 每月扣除50元),在公司服务满两年后在离职时予以全额退回,工作不足两年或因 自身工作态度不端正、违规、或工作中经常失误而屡教不改而离职者将不予退还。 6、暂住证 6.1员工到职时,原则上由本公司代为其办理暂住证,自有暂住证的须提供复印件给人 力资源部门存档。 6.2员工第一次办理暂住证的费用自付,工作满两年后公司免费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6.3员工离职时必须将暂住证交还给公司,如不交还,公司将扣除其本人未发的工资。 7.附录 7.1人力须求表 7.2职员录用表 7.3应征履历表 7.4人事异动表 7.5绩效考核表 7.6新进员工转正通知单 7.7任命书 三、 辞职,辞退,解雇,调动与升迁 1. 辞职 1.1定义 员工以私人理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经批准后离厂的行为。 1.2审批要求:由辞职人员自行填写“辞工申请书”,一般员工经所属部门最高主管签名,职 员则需总经理核准,所有辞职申请经所属部门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生效。 1.3具体要求: 1.3.1辞职申请单提出之时间规定: 5. 1.3.1.1试用期人员可随时提出辞职; 1.3.1.2试用期满后之正式工人辞职,需提前15天申请; 1.3.1.2试用期满后之正式职员辞职,需提前1个月申请 *未按以上时间规定提出者,公司将从其薪资内扣除以上相应工作日薪资 ;工人(含班组长、保安、清洁工、厨工、生产工人等)在试用培训期内(培训期为 1个月)或职员入职不满15天提出辞职者,不发任何薪金、奖金。 1.3.2离职手续办理﹕ 1.3.2.1离职者在办理手续前﹐须将所领之公司用品(含工作服﹐帽﹐鞋及工用、文具等 )全部上交部门主管﹐并将工作移交办理清楚之后﹐其主管方于离职单各相关栏上签 字注明﹐否则人事可拒绝办理手续。 1.3.2.2人事办理手续时﹐需收回厂牌﹐并同时知会宿舍管理员取消离职者之住宿。 1.3.2.3辞职者之薪资﹐按公司正常发薪日结算工资,结算后由财务部直接存入银行帐户 。需他人代领者由其本人自行填写“委托领薪单”,由被委托人于发薪日为其代领﹔如 特殊情况需实时结算工资时﹐须有部门最高主管于离职单上签字注明﹐且经总经理核 准者﹐财务方可执行。 6. 1.3.2.4辞职者办完手续,最后到人事开具“放行单”(放行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辞职者于拿 行李外出时,经宿舍管理员检查后签名,并于出公司大门时,交回值勤保安;一份存人事 ,作为跟进辞职者是否按规定时间离厂之依据)。 1.3.3离职者离厂时间规定﹕ 1.3.3.1上午办理离厂手续者(限于10﹕00前)﹐须与当天中午12﹕00前离厂﹔ 1.3.3.2下午办理离厂手续者(限于15﹕00前)﹐须于当天下午18﹕00前离厂。 *离职者自离厂之日起,一年内公司不予再录用,并于未录用前禁止进入公司。 2﹒辞退 2.1定义﹕员工于试用期满后﹐公司单方面认为工作达不到标准或因其它特定原因而停 止使用的解约行为。 2.2审批要求﹕ 2.2.1由本部门主管直接考核﹐确实无法使用在本部门继续任用者﹐提出相关“辞退报告 ”﹐经总经理核准后转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调任其它 部门或办理离厂手续。 2.2.2人员之辞退﹐公司需提前1个月通知。若未按此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者,公司将以相 应天数之基本工资代替通知被辞退者。 2.3离厂规定﹕ 2.3.1公司无任何额外补偿﹔ 2.3.2无需提前通知﹔ 2.3.3“辞退书”一经核准﹐一份至被辞退人﹐一份行政部留存待办手续。 2.3.4被辞退者之薪资及入厂保证金于辞退日一并计给﹐并于领薪后之当天离厂。 2.4附录 2.4.1辞退书 3﹒开除(除名) 3.1开除﹕ 3.1.1定义﹕员工因触犯公司有关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司单方面解除雇用员工的行为 ﹒ 3.1.2审批要求﹕ 由本部门填写“解雇单”﹐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含员工及职员)。 3.1.3离厂规定: 3.1.3.1离厂无任何额外补偿﹒ 3.1.3.2无需提前通知﹒ 3.1.2.3故意制造被开除机会﹐而达到即走机会﹐将试情节予以罚款。 3.1.3.4解雇单一经核准﹐一份至被开除者﹐一份连同被开除者之工卡一并交至人事计算 工资。 3.1.3.5被开除者收到解雇单﹐需立即将工﹑用品及相关工作交接清楚后﹐到人事办理离 厂手续;如未能完全移交者﹐财务部将不予结算工资。 3.1.3.6被开除者﹐工资一旦领取﹐必须收拾行李﹐于保安监督下立即离厂。 3.1.3.7 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者,给予最低罚款300元作为对公司的补偿,如给公司造 成的经济损失超过此额,则以实际损失赔偿。 3.1.4附录 3.1.4.1解雇单 3.2裁员 3.2.1定义﹕ 公司因生产或经营的实际情况﹐单方面向员工提出解除合约申请的行为﹐被裁减员工 应服从本公司的决定,不得提出无理要求。 3.2.2审批要求﹕ 由于裁员为公司整体性之规划﹐故裁员名单由部门主管考核提出(含试用中人员和正 式任用人员)﹐经总经理核准生效。 3.2.3具体要求﹕ 3.2.3.1“裁员通知单”之提出由总经理室直接发至部门主管﹐再由主管通知被裁减人。 3.2.3.2被裁减人收到通知单后﹐需于当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厂手续(离厂手续之办 理同“离职手续办理”﹐离厂时间亦同“离职者离厂时间规定”)﹒ 3.2.3.3被裁减人将由公司按其工龄给予相应之补偿﹐原则上﹐补偿金和当月工资一并计 给(未满一年者无)﹒ 4﹒迁调(包括升迁、平调、降职) 4.1、本公司员工合乎下列条件者,得予迁调: 4.1.1属优秀管理人员须通过培养,需要历练者 4.1.2避免职务疲劳,对久任一职人员予以迁调,以发挥其工作潜能者 4.1.3不能胜任现职,但工作态度正确,未受行政处分者 4.1.4业务需要,必须迁调者 4.2、员工之迁调,应以业务性质相近职类及该员之胜任程度调动为原则; 4.3、各部门内部管理人员出现空缺时,首先由该部门就其部门内部提升为原则; 4.4、为稳定业务运作,部门主管以不同时间迁调为原则; 4.5、迁调人员依职位调整生效日期到任,除特殊原因经核准外,逾期不赴任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罚; 4.6、迁调人员应将经手的工作项目、未结案财务等事项列册办理移交手续; 4.7、若本公司人员迁调至不同部门从事不同性质之工作,须总经室批准方可; 4.8、迁调人员职位、薪资如有异动,须依考核办法之规定办理。 5、附录: 5.1、内部联络书 5.2、绩效考核表 5.3、人事异动表 -----------------------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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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别: 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 BS-III-0907-005 编写单位: 行政人事部 版 本: b。版 发行日期: 2004.03.28 机密等级: □机密 □一般 合计页数: 共 7 页 一、录用原则 1、录用原则 本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视其对某一工作标准是否适合而定,并以该工作的业 务常识作为考核标准。 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政历清楚的应聘人员,通过自愿报名,全面考核,符 合录用条件者均有被录用的可能。 2、体格检查 员工到职后须依公司安排统一进行体质检查一次,费用由个人承担,日后每年进行 检查一次。员工工作满一年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对体检不合格或患有传染性疾病者, 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不予录取或 视状况做(无偿)辞退。 二、 招聘与任命 1、人力需求申请 1.1各部门根据年度人力编制计划及实际工作需求,填写《人力需求表》经部门最高主管 审核后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1.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该部门之人力需求计划与编制及实际状况进行核实分析,签署意 见(含招募方式等)报总经理批示后方可安排及组织人员招募。 2、招募面试 |职 位 |面试人员 |配合人员 |档案保管 |备 注 | |总经理 |董事长 |人力资源副总 |董事长 |人力资源副总/经理可代为| | | | | |收集资料 | |副总经理 |董事长 |人力资源副总 |人力资源副总|人力资源经理可代为收集 | | | | | |资料 | |经 理 |总经理 |人力资源经理 |人力资源副总|人力资源主任可代为收集 | | | | | |资料 | |副经理 |总经理 |人力资源经理 |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主任可代为收集 | | | | | |资料 | |主 任 |副总经理/经|人力资源经理 |人力资源经理|招募人员可收集资料 | | |理 | | | | |主任以下 |人力资源部 |所属主任/(副 |人力资源部 | | | | |)经理 | | | |注:如属特殊性人员(如财务、采购等)经部门面试合格后,尚须总经理进行确认 | |。 | 2.2为确保应聘人员及公司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公司在组织招聘人员时之接待层级及档案 保管分配如下: 2.3面试之方式: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职位安排测试、面谈、情景模拟等不同之面试方 式; 2.4面试通过,按授权办法进行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部门进行协调并通知应 聘人员按时前来公司进行试用。 3、试用 3.1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核准免予试用外,应一律先经试用,试用即为见习职 务期;一般员工试用期间以1个月、职员试用以3个月为限,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 者,应无条件接受延长试用期或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3.2凡经本公司通知试用之新进员工,应於限期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其资格; 3.3试用之员工应具备以下资料: A、有效身份证、学历或其它证书复印件; B、最近一寸免冠证件彩色照片6张; C、身体检查证明(健康证)(由公司统一安排); D、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暂住证等)。 3.4凡员工办妥前项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给员工证、员工手册等; 3.5员工到任,经派定工作后,应至派定岗位工作,不得籍故请求更动; 3.6凡试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A、曾在本公司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B、经医疗机构检查体格不合格者; C、视力不正常者; D、年龄未满16周岁者; E、通缉有案者; F、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 3.7试用期间内,工作未达15日而辞职者,公司不予以发放任何薪资;工作满15天后如 有一方不满意,双方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支领所工作日内的工资; 4.任用 4.1考核 4.1.1一般员工如满试用期时,由人事部于每月25日根据其入厂日期填写“新进员工转正 通知单”,其部门主管收到通知单时,依试用者之表现,决定是否转正或签注其它意见后 回馈人事 。 4.1.2职员类满试用期时,由所属部门按《绩效评估表》之要求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表 呈总经理审核。合格者由所属部门填写《人事异动表》逐级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出《任用通知书》。须延长试用期或不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出 《延长试用通知书》或《解雇通知书》。 5、合同及培训费 5.1凡试用期满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及本人各持 一份。 5.2员工到职后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费用为人民币200元,分四个月在员工工资中扣除( 每月扣除50元),在公司服务满两年后在离职时予以全额退回,工作不足两年或因 自身工作态度不端正、违规、或工作中经常失误而屡教不改而离职者将不予退还。 6、暂住证 6.1员工到职时,原则上由本公司代为其办理暂住证,自有暂住证的须提供复印件给人 力资源部门存档。 6.2员工第一次办理暂住证的费用自付,工作满两年后公司免费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6.3员工离职时必须将暂住证交还给公司,如不交还,公司将扣除其本人未发的工资。 7.附录 7.1人力须求表 7.2职员录用表 7.3应征履历表 7.4人事异动表 7.5绩效考核表 7.6新进员工转正通知单 7.7任命书 三、 辞职,辞退,解雇,调动与升迁 1. 辞职 1.1定义 员工以私人理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经批准后离厂的行为。 1.2审批要求:由辞职人员自行填写“辞工申请书”,一般员工经所属部门最高主管签名,职 员则需总经理核准,所有辞职申请经所属部门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生效。 1.3具体要求: 1.3.1辞职申请单提出之时间规定: 5. 1.3.1.1试用期人员可随时提出辞职; 1.3.1.2试用期满后之正式工人辞职,需提前15天申请; 1.3.1.2试用期满后之正式职员辞职,需提前1个月申请 *未按以上时间规定提出者,公司将从其薪资内扣除以上相应工作日薪资 ;工人(含班组长、保安、清洁工、厨工、生产工人等)在试用培训期内(培训期为 1个月)或职员入职不满15天提出辞职者,不发任何薪金、奖金。 1.3.2离职手续办理﹕ 1.3.2.1离职者在办理手续前﹐须将所领之公司用品(含工作服﹐帽﹐鞋及工用、文具等 )全部上交部门主管﹐并将工作移交办理清楚之后﹐其主管方于离职单各相关栏上签 字注明﹐否则人事可拒绝办理手续。 1.3.2.2人事办理手续时﹐需收回厂牌﹐并同时知会宿舍管理员取消离职者之住宿。 1.3.2.3辞职者之薪资﹐按公司正常发薪日结算工资,结算后由财务部直接存入银行帐户 。需他人代领者由其本人自行填写“委托领薪单”,由被委托人于发薪日为其代领﹔如 特殊情况需实时结算工资时﹐须有部门最高主管于离职单上签字注明﹐且经总经理核 准者﹐财务方可执行。 6. 1.3.2.4辞职者办完手续,最后到人事开具“放行单”(放行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辞职者于拿 行李外出时,经宿舍管理员检查后签名,并于出公司大门时,交回值勤保安;一份存人事 ,作为跟进辞职者是否按规定时间离厂之依据)。 1.3.3离职者离厂时间规定﹕ 1.3.3.1上午办理离厂手续者(限于10﹕00前)﹐须与当天中午12﹕00前离厂﹔ 1.3.3.2下午办理离厂手续者(限于15﹕00前)﹐须于当天下午18﹕00前离厂。 *离职者自离厂之日起,一年内公司不予再录用,并于未录用前禁止进入公司。 2﹒辞退 2.1定义﹕员工于试用期满后﹐公司单方面认为工作达不到标准或因其它特定原因而停 止使用的解约行为。 2.2审批要求﹕ 2.2.1由本部门主管直接考核﹐确实无法使用在本部门继续任用者﹐提出相关“辞退报告 ”﹐经总经理核准后转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调任其它 部门或办理离厂手续。 2.2.2人员之辞退﹐公司需提前1个月通知。若未按此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者,公司将以相 应天数之基本工资代替通知被辞退者。 2.3离厂规定﹕ 2.3.1公司无任何额外补偿﹔ 2.3.2无需提前通知﹔ 2.3.3“辞退书”一经核准﹐一份至被辞退人﹐一份行政部留存待办手续。 2.3.4被辞退者之薪资及入厂保证金于辞退日一并计给﹐并于领薪后之当天离厂。 2.4附录 2.4.1辞退书 3﹒开除(除名) 3.1开除﹕ 3.1.1定义﹕员工因触犯公司有关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司单方面解除雇用员工的行为 ﹒ 3.1.2审批要求﹕ 由本部门填写“解雇单”﹐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含员工及职员)。 3.1.3离厂规定: 3.1.3.1离厂无任何额外补偿﹒ 3.1.3.2无需提前通知﹒ 3.1.2.3故意制造被开除机会﹐而达到即走机会﹐将试情节予以罚款。 3.1.3.4解雇单一经核准﹐一份至被开除者﹐一份连同被开除者之工卡一并交至人事计算 工资。 3.1.3.5被开除者收到解雇单﹐需立即将工﹑用品及相关工作交接清楚后﹐到人事办理离 厂手续;如未能完全移交者﹐财务部将不予结算工资。 3.1.3.6被开除者﹐工资一旦领取﹐必须收拾行李﹐于保安监督下立即离厂。 3.1.3.7 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者,给予最低罚款300元作为对公司的补偿,如给公司造 成的经济损失超过此额,则以实际损失赔偿。 3.1.4附录 3.1.4.1解雇单 3.2裁员 3.2.1定义﹕ 公司因生产或经营的实际情况﹐单方面向员工提出解除合约申请的行为﹐被裁减员工 应服从本公司的决定,不得提出无理要求。 3.2.2审批要求﹕ 由于裁员为公司整体性之规划﹐故裁员名单由部门主管考核提出(含试用中人员和正 式任用人员)﹐经总经理核准生效。 3.2.3具体要求﹕ 3.2.3.1“裁员通知单”之提出由总经理室直接发至部门主管﹐再由主管通知被裁减人。 3.2.3.2被裁减人收到通知单后﹐需于当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厂手续(离厂手续之办 理同“离职手续办理”﹐离厂时间亦同“离职者离厂时间规定”)﹒ 3.2.3.3被裁减人将由公司按其工龄给予相应之补偿﹐原则上﹐补偿金和当月工资一并计 给(未满一年者无)﹒ 4﹒迁调(包括升迁、平调、降职) 4.1、本公司员工合乎下列条件者,得予迁调: 4.1.1属优秀管理人员须通过培养,需要历练者 4.1.2避免职务疲劳,对久任一职人员予以迁调,以发挥其工作潜能者 4.1.3不能胜任现职,但工作态度正确,未受行政处分者 4.1.4业务需要,必须迁调者 4.2、员工之迁调,应以业务性质相近职类及该员之胜任程度调动为原则; 4.3、各部门内部管理人员出现空缺时,首先由该部门就其部门内部提升为原则; 4.4、为稳定业务运作,部门主管以不同时间迁调为原则; 4.5、迁调人员依职位调整生效日期到任,除特殊原因经核准外,逾期不赴任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罚; 4.6、迁调人员应将经手的工作项目、未结案财务等事项列册办理移交手续; 4.7、若本公司人员迁调至不同部门从事不同性质之工作,须总经室批准方可; 4.8、迁调人员职位、薪资如有异动,须依考核办法之规定办理。 5、附录: 5.1、内部联络书 5.2、绩效考核表 5.3、人事异动表 -----------------------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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