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制度19——内部审计(doc)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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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 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等进 行的审计。 第三条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健全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反对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权限 第四条 审计部在公司总裁和董事局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对公司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经济效益进 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审计部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对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资金、资产的使用、保管进行检查,审查资产、负债、损益及有关财务收支活动的 真实性、合法性; 3、进行经济效益审计,评价企业经营成果、投资效益及财务状况; 4、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情况和经济利益分配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进行审计; 5、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委外加工以及修理项目的工程预算、招投标、工程发包、资金 、工程成本、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 6、对公司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参与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 制订工作; 7、对各子公司的经理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括任期期中、任期期满、调离、晋升、 免职、辞职、离退休); 8、根据公司需要对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对各种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审计;配合有 关单位进行经济大案、要案的调查; 9、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 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情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10、必要时配合监事局和外部审计组织开展监察与审计工作; 11、公司领导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账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相关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 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情节特 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司授予审计部如下实施经济处理、处罚的权力: 1、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未经审计部审计, 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2. 没收账外资金上缴公司; 3.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总裁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必须遵循下列标准工作程序: 1、根据领导部署和公司的具体情况,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经总经理和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2、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公司领导临时安排的审计任务确定具体审计 对象,制定项目审计实施计划(审计工作方案)。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计划,需经总裁 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内容、范围和重点; (3)审计方式; (4)人员组织; (5)计划审计时间; (6)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3、成立审计工作小组,明确审计分工,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4、审计组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审计依据资料。 5、实施审计三天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 以不下发审计通知书,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其他审计人员; (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5)其他工作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审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实施审计时主要采用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方式,通过核对财务账簿、报表 、凭证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访问等方法进行。审计实施过程 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核实有问题的事项,做好调查记录或取得有关证实材料,取得的重要证实材料应由 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2)准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3)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上注明。 7、所有审计工作底稿都应经过审计组长的审核,编制者和审核者应在审计工作底稿 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8、审计人员发现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审计中如有争议应迅速如实向审 计部和被审单位的领导反映。 9、审计终结,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经过审计部领导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最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总裁办公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意见和决 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10、在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时,被审计单位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 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 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意见或维持报告。 11、审计部必须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情况及其效果 。 1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 定七天内向公司分管副总提出。在公司未做出修改决定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 见和审计决定。 13、审计人员必须在审计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通知书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中的主要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审计档案的保管 指定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14、审计档案的借阅,必须经过总裁批准并加以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应当遵循下列离任审计程序: 1、各企业负责人任期终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通知书》,审计部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 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经 公司批准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书;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 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做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 理计划、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表等; 3、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交《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 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4、审计报告应由被审计人签署意见; 5、《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集团公司总裁,并抄送人力资源部、被审计人和所在 单位; 6、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集团 公司总裁提出申诉; 7、《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工程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工程审计的工作范围: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审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 准。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实施办法。 2、负责公司所有工程预、结算的审计。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预、结算 由审计部负责审计,5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结算一律由审计部负责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 ,经审计事务所审定后,甲乙双方才能办理工程总结算。 3、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 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5. 参与工程的投标招标会议,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文件。 6. 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 7、按时编报工程审计统计报表,定期向公司总裁汇报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审计工作流程: 1、根据公司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采用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 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审计部审计。按该项工程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由哪个部门报 送的原则进行。报送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员或随工人员必须先自行审核(重点审核 工程量)并签署意见后才能送审计部审计。 2、审计部接到工程概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若资料 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若属巧立名目,未经批准擅自定项的工程,则通 知送审单位,取消该项目,并报告公司总裁。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受理 登记人员及时受理,并交给专人审计。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深入现场。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通知被审 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 4、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部应有复印 件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 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送审方法和送审要求 与第1条相同。 6、审计部接到结算书后必须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对 还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结算;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 则及时登记受理,交由专人审计。 7、结算的审计过程与第3、4条相同。 8、工程竣工验收和图纸会审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9、工程开标会议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对送审预、结算的资料要求: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送审预、结算的同时必须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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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 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等进 行的审计。 第三条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健全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反对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权限 第四条 审计部在公司总裁和董事局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对公司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经济效益进 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审计部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对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资金、资产的使用、保管进行检查,审查资产、负债、损益及有关财务收支活动的 真实性、合法性; 3、进行经济效益审计,评价企业经营成果、投资效益及财务状况; 4、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情况和经济利益分配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进行审计; 5、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委外加工以及修理项目的工程预算、招投标、工程发包、资金 、工程成本、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 6、对公司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参与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 制订工作; 7、对各子公司的经理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括任期期中、任期期满、调离、晋升、 免职、辞职、离退休); 8、根据公司需要对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对各种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审计;配合有 关单位进行经济大案、要案的调查; 9、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 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情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10、必要时配合监事局和外部审计组织开展监察与审计工作; 11、公司领导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账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相关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 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情节特 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司授予审计部如下实施经济处理、处罚的权力: 1、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未经审计部审计, 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2. 没收账外资金上缴公司; 3.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总裁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必须遵循下列标准工作程序: 1、根据领导部署和公司的具体情况,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经总经理和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2、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公司领导临时安排的审计任务确定具体审计 对象,制定项目审计实施计划(审计工作方案)。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计划,需经总裁 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内容、范围和重点; (3)审计方式; (4)人员组织; (5)计划审计时间; (6)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3、成立审计工作小组,明确审计分工,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4、审计组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审计依据资料。 5、实施审计三天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 以不下发审计通知书,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其他审计人员; (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5)其他工作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审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实施审计时主要采用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方式,通过核对财务账簿、报表 、凭证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访问等方法进行。审计实施过程 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核实有问题的事项,做好调查记录或取得有关证实材料,取得的重要证实材料应由 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2)准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3)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上注明。 7、所有审计工作底稿都应经过审计组长的审核,编制者和审核者应在审计工作底稿 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8、审计人员发现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审计中如有争议应迅速如实向审 计部和被审单位的领导反映。 9、审计终结,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经过审计部领导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最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总裁办公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意见和决 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10、在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时,被审计单位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 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 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意见或维持报告。 11、审计部必须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情况及其效果 。 1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 定七天内向公司分管副总提出。在公司未做出修改决定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 见和审计决定。 13、审计人员必须在审计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通知书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中的主要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审计档案的保管 指定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14、审计档案的借阅,必须经过总裁批准并加以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应当遵循下列离任审计程序: 1、各企业负责人任期终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通知书》,审计部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 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经 公司批准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书;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 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做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 理计划、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表等; 3、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交《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 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4、审计报告应由被审计人签署意见; 5、《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集团公司总裁,并抄送人力资源部、被审计人和所在 单位; 6、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集团 公司总裁提出申诉; 7、《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工程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工程审计的工作范围: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审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 准。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实施办法。 2、负责公司所有工程预、结算的审计。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预、结算 由审计部负责审计,5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结算一律由审计部负责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 ,经审计事务所审定后,甲乙双方才能办理工程总结算。 3、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 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5. 参与工程的投标招标会议,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文件。 6. 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 7、按时编报工程审计统计报表,定期向公司总裁汇报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审计工作流程: 1、根据公司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采用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 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审计部审计。按该项工程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由哪个部门报 送的原则进行。报送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员或随工人员必须先自行审核(重点审核 工程量)并签署意见后才能送审计部审计。 2、审计部接到工程概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若资料 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若属巧立名目,未经批准擅自定项的工程,则通 知送审单位,取消该项目,并报告公司总裁。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受理 登记人员及时受理,并交给专人审计。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深入现场。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通知被审 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 4、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部应有复印 件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 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送审方法和送审要求 与第1条相同。 6、审计部接到结算书后必须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对 还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结算;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 则及时登记受理,交由专人审计。 7、结算的审计过程与第3、4条相同。 8、工程竣工验收和图纸会审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9、工程开标会议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对送审预、结算的资料要求: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送审预、结算的同时必须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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