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云南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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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135云南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doc)
云南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MLY-HR-135 第一条 为了适应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调动企业经营 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建设。现结合 云南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 业绩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确定其工资收入的工资分配制度。试行年薪制 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包括国家全资设立的非 公司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他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不含有关部门兼职董事长)、总经理(厂 长)。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企业职工工资分 配方案确定工资收入。经营者可依据他们的经营管理业绩提出给予一次性奖励的 意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四条 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体现管理作为生产要 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二)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收入相分离的原则;( 三)责任、风险、业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考 核、后兑现的原则;(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原则。第五条 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基薪)和效益收入两部分组成。经营者年薪收入 包括在一个经营年度内从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除目前尚未纳入工资总 额范围的保险福利、劳保费用以及创造发明奖、政府特殊津贴和按规定对作出特 殊贡献的经营者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外,经营者不得在企业获取其他工资性收 入。第六条 经营者基本收入依据经营者所经营管理企业的规模(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经济管 理部门的正式行文为准)、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见附件一)。经营者基本收 入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 部门适时调整。 第七条 经营者的效益收入主要依据其经营管理业绩确定。考核指标为国有资产增值率、 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社会贡献率等。根据行业特点可增加安全、质 量、技术进步等指标(计算公式和考核办法见附件二)。第八条 鼓励优秀管理人员到亏损企业任职。新到亏损企业任经营者的,基本收入上浮2 0%,效益收入按其扭亏、减亏幅度考核确定。经营者任职3年内达不到扭亏、 减亏目标的,其基本收入不再上浮,按亏损企业经营者的有关考核规定确定其年 薪。 第九条 经营者年薪支付及列支渠道。经营者的基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经营者 的效益收入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经考核批准后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在企业成 本费用中列支。效益收入可以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支付。经营者年薪 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纳入劳动工资统计。实行工资总额决定办法、工资 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工资总额内予以单列。 第十条 建立经营者风险金制度。每年从经营者效益收入中提取30%建立经营者风险金 ,在企业应付工资科目中下设“经营者风险金”。风险金用于抵补由于经营者决策 失误或经营不善使企业造成的损失。在经营者任期届满,经离任审计,抵补损失 后的部分,一次性向经营者兑现。 第十一条 经营者所得年薪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月平均计算 ,照章纳税。第十二条 经营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未满卸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企业职工工资 分配方案确定其工资收入,不再保留年薪制待遇。第十三条 年薪制试点的审批程序(一)非公司制企业,年薪制方案和年终考核结算根据企 业隶属关系和经营者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审批。具体程序是:1.企业首先根据本 办法提出年薪制具体方案,连同本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职工平均工资 以及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职工增资计划等必要资料,在经营年度开始两个月内报 送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同级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会同财政 、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在经营年度终了的3个月内,企 业按批准的方案,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财政部门批准的财务报表结算 经营者效益收入,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劳动、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兑现。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由企业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劳动部 门,劳动部门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二)按 《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及年终考核结算,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由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备案。国 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年薪制 审批程序参照非公司制企业执行。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资、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和产权主管部门加强 对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从企业取得其他工 资性报酬。对超出本试行办法规定从本企业获取个人收入或弄虚作假的经营者, 除扣回超领的工资收入外,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 销(解聘)其职务;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省级试点单位由省劳动厅商有关部门确定,待取得经验后再在面上企 业逐步推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试点范围,试点企业 名单和实施细则报省劳动厅备案。原批准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 完善后继续试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不再实行《云南省国有工业企业资产 经营责任制年度考核试行办法》。实行《云南省国有工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年度 考核试行办法》的企业,可暂不实行本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由劳动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经营者基本收入表 ---------------------- | 企业规模 | 经营者基本收入(元) | |------|-------------| | 特大型 | 35000-40000 | |------|-------------| | 大一型 | 28000-32000 | |------|-------------| | 大二型 | 22000-26000 | |------|-------------| | 中一型 | 16000-20000 | |------|-------------| | 中二型 | 13000-15000 | |------|-------------| | 小 型 | 10000-12000 | ---------------------- 附件二:效益收入计算及考核 一、计算公式 K=I×D K—效益收入 I—基本收入 D—经营业绩综合调节系数 D=f(j) j—经营业绩综合增长率 j=(g×a+s×b+i×c+z×d) g—国有资产增值率增长率 s—总资产收益率增长率 i—成本费用利润率增长率 z—社会贡献率增长率 a、b、c、d分别为权重系数: a=0.40,b=0.2,c=0.25,d=0.15 当年实现数-核定基数 各指标增长率=---------- 核定基数 D与i的取值表 ----------------------------------- ------------ | j值 | D取值 | 说 明 | |--------------|------------|------ -----------| |j<0 |D值减0.02,最多减至|综合业绩比上年下降相应扣减基 | |每减少0.01 |-0.2 |薪,最多扣减20% | |--------------|------------|------ -----------| |j=0 |D=0 |综合业绩与上年持平,无效益收入 | |--------------|------------|------ -----------| |j在0.01—0.10内j每| |综合业绩增长1%—10%、效益收 | | |D值增加0.08 | | |增0.01 | |入为基薪的0.08—0.8倍 | |--------------|------------|------ -----------| |j在0.11—0.20内j在|D值在1的基础上增加 |综合业绩比上年增长11%—20% | |0.1基础上每增0.01 |0.10 |效益收入等于基薪1.10—2.0倍| |--------------|-----------|------- ----------| |j在0.21以上j在0.2 |D值在2.0基础上增加 |综合业绩比上年增长21%以上,效 | |基础上每增0.01 |0.12 |益收入按考核计算不封顶 | ----------------------------------- ------------ 二、相关指标解释 1.国有资产增值率=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股份制企业用净资产增值率) 税后净利 2.总资产收益率=----×100% 资产总额 利润总额 3.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社会贡献总额 4.社会贡献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5.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以及减免税形成的资 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以及减免税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6.社会贡献总额包括工资、劳保 退休统筹、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 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等八项。 三、考核指标基数的确定 首次确定各项考核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上年完成数低于前两年 完成数的按三年平均数确定。在确定以后年度基数时国有资产增值率年递增率不 低于3%,其他指标的年递增率不低于0.2%。 四、效益收入指标的考核 经营者效益收入指标采用分年度考核,先审计后兑现的办法。指标完成数以财政 、税务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通过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考核指标完成时应扣除 下列因素:(1)考核期内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2)考核期 内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3)考核期内由于国家对 企业实行先征后返等减免税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4)考核期内按 国家规定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5)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 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6)考核期内企业接受馈赠增加的资 本金;(7)其他客观因素。五、对辅助指标考核根据行业特点,主管部门、产 权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可自行制定辅助指标及其考核办法。完不成辅助指标的适当 扣减效益收入。六、亏损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考核对亏损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 制的,必须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减亏、扭亏目标责任制,否则不予实行。年度考核 以减亏、扭亏指标替代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具体可按以下规定严格考核: 凡超过核定亏损基数的,基本收入下浮20%;实现平亏的,可以保留基本收入 数。效益收入按其减亏、扭亏幅度确定。 年薪制:激活企业内部经营者   山东莒南县供电公司是推行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比较超前的县级供电 企业,早在1992年4月就在全省乃至全国农电系统率先推行,后来又先后实 行了岗位等级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等分配形式。但从总体上看,对企业内部 二级经营者实行的仍是职务工资加奖金的分配办法,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经营 者的劳动特点,没有体现企业内部经营者的地位、作用、责任以及与风险相对应 的报酬权益。因此,对分配制度进一步改革,对企业内部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势在 必行。     一、年薪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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