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1C—003: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 3.1认证的申请 4 3.2型式试验 4 3.3初始工厂审查 4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3.5获证后的监督 4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 4.1 认证申请 4 4.2 型式试验 5 4.3初始工厂审查 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4.5获证后的监督 8 5.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3 加施方式 12 6.4 标志位置 12 7.收费 12 附件1 13 附件2 14 附件3 19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涉及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是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 用途的、仅用于交流电、额定电压在50V以上但不超过440V、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带 或不带接地触头的插头和固定式、移动式插座。 对装有无螺纹端子的固定式插座,额定电流最大仅限为16A。 也适用于装在电线组件中的插头和装在电线加长组件中的插头和移动式插座,还适用 于作为电器的一个部件的插头插座,在有关电器标准上另有说明除外。 插头插座类产品包括: (1)单相两极插头、插座、器具插座; (2)单相两极带接地插头、插座、器具插座; (3)三相插头和插座。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的极数、可拆线与不可拆线、有无螺纹端子等划分申请单元。 结构基本相同、功能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类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附件3) 。 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总装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单元划分及送样数量见附件3。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GB2099.1-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2099.2-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二部分:器具插座的特殊要求》 GB100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1003-1999《家用和类似用途三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与尺寸》 4.2.2.2 检测项目 尺寸的检查( 防触电保护( 接地措施( 端子( 固定式插座的结构( 插头和移动式插座的结构( 联锁插座( 耐老化、防有害进水和防潮(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接地触头的工作( 温升( 分断容量( 正常操作( 拔出插头所需的力( 软缆及其连接( 机械强度( 耐热( 螺钉、载流部件及其连接(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通过密封胶的距离( 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防锈性能(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2)及国家认监委制定 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按照《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工厂 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1)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 认证产品的标识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品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零部件及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 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 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 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 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 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 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 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 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 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 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附件2)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每4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按照《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1)进行核查。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 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 、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与型式试验样品数量相同。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 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 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 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 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 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 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 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 则4.2的要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 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丝印式或铭牌印 刷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 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名称|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项目 |确认 |例行 | | | |(标准条款编号) |检验 |检验 | |家用和类|GB2099.1-1996|1.标志(8) |一次/半年或 |√ | |似用途插|GB2099.2-1997| |一次/批*1 | | |头插座 |GB1002-1996 | | | | | |GB1003-1999 | | | | | | |2.极性检查 |一次/半年或 |√ | | | | |一次/批*1 | | | | |3.不可拆线插头插座 |一次/半年或 |√ | | | |的电气强度试验(17.2)|一次/批*1 | | | | |4.尺寸的检查(9) |1次/年 | | | | |5.电气强度*(17.2) |1次/年 | | | | |6.分断能力(20) |1次/年 | | | | |7.拔出插头所需的力(|1次/年 | | | | |22) | | | | | |8.机械强度(24) |1次/年 | | | | |9.耐热(25) |1次/年 | | | | |10.绝缘材料的耐非正|1次/年 | | | | |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 | | | | |痕(28) | | | 注: (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 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 检验。 (2) 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3) 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4)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试验。 *1 1次/批不少于一次/半年 。 *电气强度试验不进行潮湿处理。 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 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 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 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 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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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1C—003: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 3.1认证的申请 4 3.2型式试验 4 3.3初始工厂审查 4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3.5获证后的监督 4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 4.1 认证申请 4 4.2 型式试验 5 4.3初始工厂审查 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4.5获证后的监督 8 5.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3 加施方式 12 6.4 标志位置 12 7.收费 12 附件1 13 附件2 14 附件3 19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涉及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是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 用途的、仅用于交流电、额定电压在50V以上但不超过440V、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带 或不带接地触头的插头和固定式、移动式插座。 对装有无螺纹端子的固定式插座,额定电流最大仅限为16A。 也适用于装在电线组件中的插头和装在电线加长组件中的插头和移动式插座,还适用 于作为电器的一个部件的插头插座,在有关电器标准上另有说明除外。 插头插座类产品包括: (1)单相两极插头、插座、器具插座; (2)单相两极带接地插头、插座、器具插座; (3)三相插头和插座。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的极数、可拆线与不可拆线、有无螺纹端子等划分申请单元。 结构基本相同、功能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类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附件3) 。 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总装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单元划分及送样数量见附件3。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GB2099.1-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2099.2-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二部分:器具插座的特殊要求》 GB100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1003-1999《家用和类似用途三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与尺寸》 4.2.2.2 检测项目 尺寸的检查( 防触电保护( 接地措施( 端子( 固定式插座的结构( 插头和移动式插座的结构( 联锁插座( 耐老化、防有害进水和防潮(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接地触头的工作( 温升( 分断容量( 正常操作( 拔出插头所需的力( 软缆及其连接( 机械强度( 耐热( 螺钉、载流部件及其连接(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通过密封胶的距离( 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防锈性能(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2)及国家认监委制定 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按照《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工厂 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1)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 认证产品的标识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品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零部件及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 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 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 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 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 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 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 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 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 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 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附件2)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每4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按照《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1)进行核查。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 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 、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与型式试验样品数量相同。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 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 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 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 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 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 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 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 则4.2的要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 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丝印式或铭牌印 刷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 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名称|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项目 |确认 |例行 | | | |(标准条款编号) |检验 |检验 | |家用和类|GB2099.1-1996|1.标志(8) |一次/半年或 |√ | |似用途插|GB2099.2-1997| |一次/批*1 | | |头插座 |GB1002-1996 | | | | | |GB1003-1999 | | | | | | |2.极性检查 |一次/半年或 |√ | | | | |一次/批*1 | | | | |3.不可拆线插头插座 |一次/半年或 |√ | | | |的电气强度试验(17.2)|一次/批*1 | | | | |4.尺寸的检查(9) |1次/年 | | | | |5.电气强度*(17.2) |1次/年 | | | | |6.分断能力(20) |1次/年 | | | | |7.拔出插头所需的力(|1次/年 | | | | |22) | | | | | |8.机械强度(24) |1次/年 | | | | |9.耐热(25) |1次/年 | | | | |10.绝缘材料的耐非正|1次/年 | | | | |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 | | | | |痕(28) | | | 注: (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 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 检验。 (2) 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3) 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4)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试验。 *1 1次/批不少于一次/半年 。 *电气强度试验不进行潮湿处理。 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 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 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 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 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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