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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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与报告制度
目的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 职责
3.1厂长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3.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本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3.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3.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4 工作程序
4.1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4.1.1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4.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上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1.3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1.4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由甲地赴乙地执行工作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e)第a)条规定以外的员工伤亡,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4.1.5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大气事故。
4.1.6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4.1.7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4.1.8未遂事故:由于各种原因,已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4.2事故等级
4.2.1一级事故
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d)环境污染造成较大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2.2二级事故
a)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发生中毒症状的;
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4.2.3三级事故
a)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
d)未遂事故。
4.3事故报告
4.3.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部门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4.3.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厂长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4.3.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3.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4事故调查
4.4.1一、二级事故调查
a) 员工必须在3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厂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4.4.2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4.4.3各类事故调查完成后,必要时将书面意见交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确认。对于伤亡事故在有需要时由行政部填写“深圳市工伤事故职工伤(亡)报告书”,按规定时间送报社会保险公司。
4.4.4需由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由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5事故处理
4.5.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4.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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