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教讼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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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教讼法案
目的要求:我国目前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部诉讼法。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诉讼参加人和参与人、诉讼程序和阶段。摒弃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新观念,提高应用法律的能力。
主要内容:一、诉讼法的概述
二、民事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
四、刑事诉讼法
重点难点:一、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和审判程序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诉讼程序
四、刑事诉讼参与人和诉讼程序
教学时间: 6课时
▲ ▲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概述讲三个大问题:
一、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
先看一段录像◆官告民案
▲ ▲ 一、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 ▲ (一)诉讼的含义
“诉讼”,诉,是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是争论、争辩,即在官府争辩是非曲直。因此,诉讼的基本含义是经原告的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解决原、被告的争议或纠纷。给它下一个比较规范的定义:
▲诉讼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争讼和处理案件的活动。
▲ ▲ (二)诉讼法的含义
▲诉讼法亦称程序法,是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所指的法律规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诉讼法,仅指一个国家现行的诉讼法典;广义的诉讼法,是指一个国家有关诉讼程序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诉讼法典,也包括各种单行诉讼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诉讼的规范。
▲(三)诉讼法的种类及特点
▲诉讼依据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1、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特点:(1)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全过程起着主导作用。(2)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审理和解决的是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同年10月1日起试行。经过九年的试行,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 ▲ 2、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依法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特点:(1)它由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被管理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2)被告只能是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任何行政机关。(3)它是被管理者认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而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4)它以行政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裁判对象。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中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3、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和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给犯罪人以应得惩罚的活动。▲特点:(1)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当受到何种刑罚的问题。(2)刑事诉讼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3)追究和惩罚犯罪是通过国家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活动来实现的,执行的是国家刑事审判权。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 ▲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起着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由于各类诉讼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决定,诉讼法既有共同的基本原则,又有特有的基本原则。
▲ ▲ 1、共同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
(6)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2、特有的基本原则
由于各类诉讼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除了它们共有的诉讼基本原则之外,还各有其特有的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中特有的基本原则
(1) (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2) (2) 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
(3) (3) 辩论原则;
(4) (4) 处分原则;
(5) (5) 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行政诉讼中特有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
▲刑事诉讼中特有的基本原则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三、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
▲(一)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是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诉讼证据因案件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三种。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
▲(1)客观性
客观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相关性
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
▲(3)合法性
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
▲(二)诉讼中常用的证据种类
▲1、物证
物证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对物证的收集应依法进行,并要注要妥善保管和审查判断。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一般是人的主观意志的反映,因此对书证要注意审查判断其真实性。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自然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客观事实所作的如实陈述,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具有极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但也容易被伪造,因此,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在刑事诉讼中,相当于当事人陈述的是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此类证据有助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事实,迅速查明案情,但也要注意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确定证据的真伪。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三)举证责任与收集证据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举证责任解决由谁进行证明的问题,在我国三种诉讼中有所不同。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有用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也收集不到有关的证据,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原告也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但主要的证明责任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一方承担。
▲(3)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由公安检察机关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公诉案件中由作为公诉人一方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
2、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司法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情况和材料的诉讼活动。
这里重点把握两点:
第一点是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也即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如刑事诉讼证据主要由公安、司法人员收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虽强调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负举证责任,但这只是提供证据,而不是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点,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为保证它的顺利进行和收集证据的质量,以为正确、及时处理案件提供可靠的证据。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些基本的要求。
▲(四)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首先,理解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请示或依照职权采取措施加以保存的制度。
其次:明确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
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时询问,将无法取得其证言;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即将变质、腐烂或消失,遇到这种情况,只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妥善保管,才能保护其证明力。
二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这是指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提取证据,以后很难再收集到。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诉讼参加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或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再次,证据保全的方法包括对“证人证言”进行笔录或予以录音、录像;对物证可以绘图、拍照或录像,也可提取原物;对书证,可以拍照、复制。不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应当达到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本节掌握四个大问题:
一、 一、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二、 二、 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三、 三、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四、 四、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下面开始介绍第一个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 ▲ (一)管辖的含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主要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这些原则,▲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对特殊情况,法律又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如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
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亦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据民诉法第25条规定,国内协议管辖须具备下列条件:A、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B、只适用于因国内经济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C、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D、须用书面形式约定。E、协议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6、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案件。
▲(2)指定管辖 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7、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移送后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是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除包括上述诉讼参加人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民事诉讼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3、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为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
▲4、第三人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替或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干扰,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二)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以下5种:(1)拘传(2)训诫(3)责令退出法庭(4)罚款(5)拘留。
▲四、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这个大问题分四个层次: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其它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它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1、起诉
起诉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民事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3)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等。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判的活动。▲开庭审理分为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5个阶段。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所谓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受诉法院或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审理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即进入第二审程序。
1、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有关第三人,都有权上诉。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2、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织合议庭,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分别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等裁判。
▲(四)其他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还包括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这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审判监督程序
▲ ▲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进行再审的程序。
▲ ▲ 3、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即可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5、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破产并偿还债务的程序。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
先通过录像来看审判陈希同的主要过程
◆审判陈希同
刑事诉讼法共五个大问题:
一、 一、 刑事案件的管辖
二、 二、 刑事诉讼参与人
三、 三、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刑事诉讼程序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一、刑事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职权范围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对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的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3、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它包括:▲(1)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①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二、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通常是被害人,也可以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有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拒绝回答;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同时,犯罪嫌疑人有接受侦查和审查起诉,服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义务。
▲4、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人有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对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与控诉方相互辩论;进行最后陈述;提出上诉或申诉的诉讼权利。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依法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的权利。同时被告人有接受审判和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义务。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提出经济赔偿请求的当事人。通常是指被害人或自诉人,也可以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死亡被害人的继承人;在单位受害案件中,单位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请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而被要求索赔的当事人。通常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公民、机关、团体等。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当事人以外根据案件情况和诉讼的需要而参加诉讼的人。
主要包括6种:▲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替或协助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的任务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并参加诉讼的人。
我国辩护人的范围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现役军人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证人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诉讼参与人。
▲6、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在刑事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翻译的诉讼参与人。
▲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拘传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使用的目的主要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清案情。拘传对象主要是未经逮捕、拘留,经公、检、法机关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在必要时,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拘传。拘传一次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已被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5)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取保候审的方式,是实行保证人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活动区域和住所,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其适用范围和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采用。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的条件:(七种情况)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B.被害人或者在场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C.在身边或住址发现犯罪证据的;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F.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从上述情况可总结出两点:第一,情况紧急。第二,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的期限:A.一般期限1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天;B.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7天。
▲5、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必须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成立为前提;
2、必须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3、必须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后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然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 五、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次序、方式和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或自己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分为侦查破案和预审两个阶段。
▲侦查措施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对法律规定的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按照业务分工办理侦查与批准逮捕、起诉工作。
▲(三)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是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三是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 (四)审判
▲1、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公诉案件必经的最基本程序,也是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其任务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公诉案件,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送达起诉书副本;通知开庭时间、地点;送达传票和通知;确定开庭形式等。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划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亦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所谓▲上诉,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员主要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的期限为10日。该期限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所谓▲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该期限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是维持原判;二是变更原裁判;三是发回重审。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与一审案件相同。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自诉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判决进行复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适用的范围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死刑复核的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也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杀人、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判处死刑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授予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5、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国家执法机关,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人民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刑事诉讼程序就宣告结束。
▲ ▲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一、受案范围和管辖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三、行政诉讼程序
先来看第一个大问题:
▲ ▲ 一、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我国行政诉讼法除上述受案范围规定外,还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几类事项: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案件的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①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有4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原告所在地为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的转移,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基本相同。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类似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诉讼代理人。它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图片中的两个人是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请判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
▲ (一)原告
它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是承担了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到其影响;
(3)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此外,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 (二)被告
它是由行政诉讼的原告起诉,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由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被告的规则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共同诉讼人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四)第三人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作为第三人必须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五)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被告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推荐的其他人员;原告或第三人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行政诉讼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三个阶段。
▲(一)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内日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是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是一张李茂润告闵中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状。
▲(二)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只是二者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还应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超越职权的;或者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者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按照不同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的处理决定。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或者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冻结、划拨、查封、强制支付、强行拆除、强行销毁、罚款、司法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等。
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是一个由诸多阶段组成的过程。具体是:执行提起、执行审查、执行准备、执行实施、执行阻却、执行完毕、执行补救等。
▲本章小结
▲1、诉讼法是关于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诉讼法共同的基本原则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各种诉讼法还有各自特有的基本原则。
▲2、诉讼法分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种。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中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均为七种。当事人在诉讼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行政诉讼法则规定被告人负有举证责任。
▲4、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5、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6、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7、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8、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9、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0、刑事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11、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并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
▲1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充当。
▲ ▲ 13、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 思考题
1、简述举证责任的概念和举证责任的承担。
2、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3、民事诉讼的参加人有哪些?
4、简述行政诉讼程序?
诉教讼法案
目的要求:我国目前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部诉讼法。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诉讼参加人和参与人、诉讼程序和阶段。摒弃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新观念,提高应用法律的能力。
主要内容:一、诉讼法的概述
二、民事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
四、刑事诉讼法
重点难点:一、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和审判程序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诉讼程序
四、刑事诉讼参与人和诉讼程序
教学时间: 6课时
▲ ▲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概述讲三个大问题:
一、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
先看一段录像◆官告民案
▲ ▲ 一、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 ▲ (一)诉讼的含义
“诉讼”,诉,是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是争论、争辩,即在官府争辩是非曲直。因此,诉讼的基本含义是经原告的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解决原、被告的争议或纠纷。给它下一个比较规范的定义:
▲诉讼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争讼和处理案件的活动。
▲ ▲ (二)诉讼法的含义
▲诉讼法亦称程序法,是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所指的法律规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诉讼法,仅指一个国家现行的诉讼法典;广义的诉讼法,是指一个国家有关诉讼程序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诉讼法典,也包括各种单行诉讼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诉讼的规范。
▲(三)诉讼法的种类及特点
▲诉讼依据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1、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特点:(1)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全过程起着主导作用。(2)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审理和解决的是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同年10月1日起试行。经过九年的试行,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 ▲ 2、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依法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特点:(1)它由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被管理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2)被告只能是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任何行政机关。(3)它是被管理者认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而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4)它以行政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裁判对象。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中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3、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和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给犯罪人以应得惩罚的活动。▲特点:(1)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当受到何种刑罚的问题。(2)刑事诉讼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3)追究和惩罚犯罪是通过国家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活动来实现的,执行的是国家刑事审判权。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 ▲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起着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由于各类诉讼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决定,诉讼法既有共同的基本原则,又有特有的基本原则。
▲ ▲ 1、共同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
(6)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2、特有的基本原则
由于各类诉讼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除了它们共有的诉讼基本原则之外,还各有其特有的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中特有的基本原则
(1) (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2) (2) 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
(3) (3) 辩论原则;
(4) (4) 处分原则;
(5) (5) 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行政诉讼中特有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
▲刑事诉讼中特有的基本原则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三、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
▲(一)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是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诉讼证据因案件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三种。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
▲(1)客观性
客观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相关性
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
▲(3)合法性
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
▲(二)诉讼中常用的证据种类
▲1、物证
物证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对物证的收集应依法进行,并要注要妥善保管和审查判断。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一般是人的主观意志的反映,因此对书证要注意审查判断其真实性。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自然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客观事实所作的如实陈述,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具有极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但也容易被伪造,因此,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在刑事诉讼中,相当于当事人陈述的是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此类证据有助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事实,迅速查明案情,但也要注意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确定证据的真伪。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三)举证责任与收集证据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举证责任解决由谁进行证明的问题,在我国三种诉讼中有所不同。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有用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也收集不到有关的证据,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原告也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但主要的证明责任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一方承担。
▲(3)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由公安检察机关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公诉案件中由作为公诉人一方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
2、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司法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情况和材料的诉讼活动。
这里重点把握两点:
第一点是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也即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如刑事诉讼证据主要由公安、司法人员收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虽强调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负举证责任,但这只是提供证据,而不是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点,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为保证它的顺利进行和收集证据的质量,以为正确、及时处理案件提供可靠的证据。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些基本的要求。
▲(四)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首先,理解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请示或依照职权采取措施加以保存的制度。
其次:明确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
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时询问,将无法取得其证言;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即将变质、腐烂或消失,遇到这种情况,只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妥善保管,才能保护其证明力。
二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这是指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提取证据,以后很难再收集到。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诉讼参加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或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再次,证据保全的方法包括对“证人证言”进行笔录或予以录音、录像;对物证可以绘图、拍照或录像,也可提取原物;对书证,可以拍照、复制。不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应当达到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本节掌握四个大问题:
一、 一、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二、 二、 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三、 三、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四、 四、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下面开始介绍第一个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 ▲ (一)管辖的含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主要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这些原则,▲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对特殊情况,法律又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如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
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亦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据民诉法第25条规定,国内协议管辖须具备下列条件:A、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B、只适用于因国内经济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C、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D、须用书面形式约定。E、协议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6、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案件。
▲(2)指定管辖 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7、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移送后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是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除包括上述诉讼参加人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民事诉讼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3、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为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
▲4、第三人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替或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干扰,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二)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以下5种:(1)拘传(2)训诫(3)责令退出法庭(4)罚款(5)拘留。
▲四、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这个大问题分四个层次: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其它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它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1、起诉
起诉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民事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3)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等。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判的活动。▲开庭审理分为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5个阶段。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所谓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受诉法院或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审理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即进入第二审程序。
1、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有关第三人,都有权上诉。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2、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织合议庭,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分别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等裁判。
▲(四)其他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还包括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这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审判监督程序
▲ ▲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进行再审的程序。
▲ ▲ 3、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即可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5、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破产并偿还债务的程序。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
先通过录像来看审判陈希同的主要过程
◆审判陈希同
刑事诉讼法共五个大问题:
一、 一、 刑事案件的管辖
二、 二、 刑事诉讼参与人
三、 三、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刑事诉讼程序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一、刑事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职权范围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对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的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3、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它包括:▲(1)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①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二、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通常是被害人,也可以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有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拒绝回答;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同时,犯罪嫌疑人有接受侦查和审查起诉,服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义务。
▲4、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人有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对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与控诉方相互辩论;进行最后陈述;提出上诉或申诉的诉讼权利。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依法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的权利。同时被告人有接受审判和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义务。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提出经济赔偿请求的当事人。通常是指被害人或自诉人,也可以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死亡被害人的继承人;在单位受害案件中,单位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请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而被要求索赔的当事人。通常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公民、机关、团体等。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当事人以外根据案件情况和诉讼的需要而参加诉讼的人。
主要包括6种:▲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替或协助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的任务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并参加诉讼的人。
我国辩护人的范围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现役军人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证人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诉讼参与人。
▲6、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在刑事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翻译的诉讼参与人。
▲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拘传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使用的目的主要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清案情。拘传对象主要是未经逮捕、拘留,经公、检、法机关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在必要时,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拘传。拘传一次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已被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5)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取保候审的方式,是实行保证人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活动区域和住所,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其适用范围和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采用。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的条件:(七种情况)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B.被害人或者在场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C.在身边或住址发现犯罪证据的;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F.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从上述情况可总结出两点:第一,情况紧急。第二,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的期限:A.一般期限1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天;B.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7天。
▲5、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必须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成立为前提;
2、必须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3、必须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后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然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 五、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次序、方式和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或自己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分为侦查破案和预审两个阶段。
▲侦查措施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对法律规定的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按照业务分工办理侦查与批准逮捕、起诉工作。
▲(三)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是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三是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 (四)审判
▲1、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公诉案件必经的最基本程序,也是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其任务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公诉案件,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送达起诉书副本;通知开庭时间、地点;送达传票和通知;确定开庭形式等。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划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亦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所谓▲上诉,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员主要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的期限为10日。该期限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所谓▲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该期限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是维持原判;二是变更原裁判;三是发回重审。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与一审案件相同。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自诉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判决进行复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适用的范围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死刑复核的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也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杀人、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判处死刑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授予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5、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国家执法机关,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人民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刑事诉讼程序就宣告结束。
▲ ▲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一、受案范围和管辖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三、行政诉讼程序
先来看第一个大问题:
▲ ▲ 一、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我国行政诉讼法除上述受案范围规定外,还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几类事项: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案件的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①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有4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原告所在地为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的转移,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基本相同。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类似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诉讼代理人。它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图片中的两个人是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请判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
▲ (一)原告
它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是承担了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到其影响;
(3)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此外,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 (二)被告
它是由行政诉讼的原告起诉,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由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被告的规则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共同诉讼人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四)第三人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作为第三人必须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五)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被告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推荐的其他人员;原告或第三人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行政诉讼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三个阶段。
▲(一)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内日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是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是一张李茂润告闵中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状。
▲(二)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只是二者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还应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超越职权的;或者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者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按照不同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的处理决定。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或者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冻结、划拨、查封、强制支付、强行拆除、强行销毁、罚款、司法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等。
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是一个由诸多阶段组成的过程。具体是:执行提起、执行审查、执行准备、执行实施、执行阻却、执行完毕、执行补救等。
▲本章小结
▲1、诉讼法是关于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诉讼法共同的基本原则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各种诉讼法还有各自特有的基本原则。
▲2、诉讼法分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种。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中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均为七种。当事人在诉讼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行政诉讼法则规定被告人负有举证责任。
▲4、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5、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6、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7、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8、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9、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0、刑事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11、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并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
▲1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充当。
▲ ▲ 13、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 思考题
1、简述举证责任的概念和举证责任的承担。
2、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3、民事诉讼的参加人有哪些?
4、简述行政诉讼程序?
诉教讼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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