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薪酬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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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集团薪酬激励制度
为加强员工的市场意识,使员工与企业共同进入市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利益共享原则,使员工共同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改善员工收益,发挥工资制度的激励作用。
2.范围
适用于全集团各单位。
3.职责:
3.1各单位负责人应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报至集团企标部,由企标部组织相关人员讨论通过,于次年12月15日之前报至集团董事会,集团董事会应在12月30日之前作出批复,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三级处理,并每延迟一天给予一级处理。
3.2各单位财务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工资核算,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发放。
3.3集团总部员工的工资由主管副总裁批准发放。
3.4促标部应定期对工资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4.名词解释:
4.1员工个人全年收入:是指员工全年的劳动报酬加上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励之和。
4.2员工月工资收入:是指员工每月的劳动付出所得到的相应的劳动报酬。
4.3年终奖励:是指广大员工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需要,放弃了各种节假日的休息,为企业发展作出了贡献,作为激励,企业股东从企业的税前利润或从企业减亏额中提取出一定比例资金,对员工全年的工作表现所给予的物质奖励。
5.月工资发放规定:
5.1员工月工资收入=月固定工资收入+由所在部门主管评定考核发放的月考核工资
5.2员工月工资收入资金来源为:企业当月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系数提取的部分。
5.2.1制造业企业的工资发放系数与各个企业当月的销售回笼款净值挂钩。
5.2.2商业超市、机电贸易企业和其他三产企业计提工资系数与当月营业额挂钩。
5.3员工月固定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星级工资+学历工资+技能工资(制造业一线员工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暂不推行,实施与计件制相结合的考核)
5.3.1岗位工资:
5.3.1.1集团部员由所在部级主管每年评定一次,汇总人事部统一审核,报主管副总裁确认, 一般为3-10分。
5.3.1.2集团下属单位二线员工由各负责人每年评定一次,一般为3-8分。
5.3.2工龄工资标准:(起算时间为进公司报到时间,工龄工资上限为180元。)
工 龄 金 额
一年以内 10元
一年----二年 30元
二年----三年 50元
三年-----二十年 50元+(工龄—三年)×10元
5.3.3星级工资标准:
级 别 金 额
二星级员工 20元
三星级员工 60元
三星级员工二级付以上 60元+(级别—二级付)×10元/半级
5.3.4学历工资标准:
学 历 系 数
初中 1分
高中(职高、技校、初中专) 1.5分
高中专 1.8分
大学专科 2.5分
大学本科 3.0分
硕士研究生 6.0分
博士 10.0分
博士后 15.0分
注:取得专科以上多学历员工可以累计叠加,加分标准为:专科加1分,本科加1.5分,硕士加4.5分,博士加6分。
5.3.5技能工资标准:
5.3.5.1集团总部员工根据各岗位应掌握基本技能为依据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标准由集团人事部负责制定,每年评定一次;技能工资的起点分数为1.5分。
5.3.5.2集团下属企业二线员工技能评定标准自行制定。
5.3.6岗位工资系数、学历工资系数、技能工资系数对应的金额,由各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报集团企标部审批。
5.4月考核工资(制造业一线员工主要以生产定额考核为主):
月考核工资总额=月发放工资总额——月固定工资总额
即:当月各单位财务人员在算出月发放工资总额减去月应发固定工资总额支出,余额作为月考核基金,考核发放。
5.5员工全年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发放。
5.6各单位月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4日(特殊单位可另行确定具体的日期报促标部备案)。
因特殊原因(如:资金安排困难),需延迟工资发放时间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和工会(或分工会)主席联合签字批准后方可延迟发放,并通知说明工资延迟发放的原因和预计发放的日期,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各三级处理,并每延迟一天给予一级处理。
经批准延迟发放工资的单位,其当月工资单应按时发放,对有发放年终奖的单位,应将本月员工人均年终奖一并算出,并在24日及时发放给每一位员工,否则给予该单位财务负责人三级处理,并每延迟一天给予一级处理。
6.年终奖励:
6.1年终奖励发放原则:与各企业全年的经济效益挂钩,有赢利企业则从当年的税前利润提取年终奖励;新创办、兼并或长线投资的企业,则从当年的减亏金额中提取年终奖励;对计划有赢利的企业若当年没有赢利的,则取消当年的年终奖励(特殊情况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除外)。
6.2集团下属企业年终奖提取比例原则上为企业税前利润(或减亏部分)的15%-30%,具体提取比例由所在企业自行拟定,经企标部审核后,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决定。
6.3集团总部年终奖励为除去创办未满三年的企业后,所有集团下属各企业在提取本企业当年年终奖励后的全年税前利润总和的55%中提取的百分比,具体比例每年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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